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3 | 评论:2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8月17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日在高新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当事人为规避已生效判决的执行而恶意转让债权,法院认定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原来,在2020年8月,杜某向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向其返还14万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
然而,杜某与该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杜某系从第三人处B公司受让了其对该公司的债权。尽管该公司在庭审中认可确实欠另一家公司14万元的质保金,但由于杜某在诉讼中仅向法院提供了其与B公司在2020年6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却并未提供其向B公司支付相应对价的证据材料,而上述提到的B公司又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对二者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始终存有疑虑。
因此,承办法官主动依职权查询了B公司的关联案,发现其有大量被执行案件尚未完全履行,且合计金额远超本案中的质保金金额。根据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公司与杜某的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在两件执行案件受理以后,且其在案件执行中,均未向法院如实报告对该公司尚有应收质保金的事实,该两件执行案件均因被执行人B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
据此,法官结合杜某在与B公司的债权转让中并未支付对价的事实,认定杜某与B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以规避执行、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形,依法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判决驳回了杜某要求A公司向其返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
该案中,B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依法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其试图在被执行过程中以转让债权的方式规避执行,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基于其现有财产所享有的执行利益,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判决相关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有利于杜绝被执行人采取债权转让方式规避执行。
实践中,部分企业企图通过钻法律漏洞恶意规避债务、逃避执行,而应收账款债权在账面流动中难以被捕捉、跟踪或通过科技信息手段进行监控,因此,堵住针对应收账款恶意设计债权债务转让、规避执行的漏洞,需要司法机关主动作为,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绷紧神经,切实发挥起保障市场主体权益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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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民事开庭后多久出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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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15:3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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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爷缺爱
2022-03-10 14:0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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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21:08:13 回复
图在被执行过程中以转让债权的方式规避执行,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基于其现有财产所享有的执行利益,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判决相关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有利于杜绝被执
独闯冒险岛
2022-03-10 13:07:33 回复
转让、规避执行的漏洞,需要司法机关主动作为,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绷紧神经,切实发挥起保障市场主体权益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关注:ihxdsb,报料QQ:338640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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