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4 | 评论:3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重庆电脑报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京73民终521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主张
重庆电脑报公司申请再审称:乐视网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韩俊芳律师发送的《律师函》具备合法效力,原判决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认定错误。原判决对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错误。
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乐视网公司针对涉案侵权事实于2017年12月14日向重庆电脑报公司成功寄送了《律师函》以主张权利,该事实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乐视北京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足以证明韩俊芳律师以乐视网公司的名义向重庆电脑报公司寄送《律师函》的行为获得了乐视网公司的授权,原判决相关事实认定具有证据支持。
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情况下,原判决支持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侵权方式、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亦无不当。
重庆电脑报公司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相关事实认定,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重庆电脑报公司关于调查令的申请与本案处理结果缺乏必然联系,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综上,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对重庆电脑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 (2021)京民申6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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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三界判官
2022-03-10 23:58:54 回复
案件概述再审申请人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重庆电脑报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京73民终521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主张重
我的小傻瓜
2022-03-10 17:04:52 回复
以推翻原判决的相关事实认定,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重庆电脑报公司关于调查令的申请与本案处理结果缺乏必然联系,不予准许。裁判结果综上,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对重庆电脑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开心市民
2022-03-10 12:58:35 回复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案号: (2021)京民申6
星河影
2022-03-10 14:01:14 回复
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认定错误。原判决对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错误。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经审查认为:乐视网公司针对涉案侵权事实于2017年12月14日向重庆电脑报公司成功寄送
冰火
2022-03-10 14:25:15 回复
俊芳律师以乐视网公司的名义向重庆电脑报公司寄送《律师函》的行为获得了乐视网公司的授权,原判决相关事实认定具有证据支持。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情况下,原判决支持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侵权方式、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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