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2
金玉琴(化名),41岁,家住云南省陆良县,是一名农妇。
去年1月份,男子钱富贵(化名)到她家购买烟叶时,对她女儿实施强制猥亵。
案发时,金玉琴外出还未回家。归来后,她用木棒殴打钱富贵,致其轻伤二级。
后来,陆良县检察院指控金玉琴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4月,陆良县法院判决,金玉琴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针对本案中出现的“母亲殴打猥亵女儿者,却成被告人”情形,8月21日下午,武汉晨报记者就有关问题咨询相关办案单位。
陆良县检察院,县法院,电话无人接听,陆良公安局一工作人员表示,不能透露案件。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解读称,金玉琴表现不属正当防卫,钱富贵虽有不法行为,但法律不允许私刑。
“此案也提醒大家,以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应该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合法维权。”
8月21日,武汉晨报记者从云南省陆良县检察院获取到该案的起诉书。
起诉书载明:2020年1月4日17时许,钱富贵到金玉琴家购买烟叶时,对金玉琴的女儿实施强制猥亵(该犯罪事实另案处理)。金玉琴外出归来后,用木棒对钱富贵实施殴打。
后来经鉴定,钱富贵此次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5日金玉琴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经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检察院认为,金玉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玉琴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1年3月,陆良县检察院向陆良县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武汉晨报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22日,陆良县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审理。陆良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玉琴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中,金玉琴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法院调取了被告人金玉琴的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钱富贵的陈述,被告人金玉琴的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及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月2日,法院发布判决:被告人金玉琴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至于理由,法院称,“被告人金玉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玉琴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罪名成立。”
“被告人金玉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犯罪较轻,对其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金玉琴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重大过错,可对被告人金玉琴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金玉琴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针对本案中出现的“母亲殴打猥亵女儿者,却成被告人”情形,8月21日下午,武汉晨报记者就有关问题咨询相关办案单位。
陆良县检察院,县法院,电话无人接听,陆良公安局一工作人员表示不能透露案件。
接受武汉晨报记者采访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称,“看到这个案件,可能有人认为金玉琴所谓是不是有可能是正当防卫,但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本案是一起因为女儿被猥亵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成律师解释,“本案中被告人金玉琴女儿被猥亵已经发生,此时猥亵行为已实施完毕,之后金玉琴回家对钱富贵实施殴打,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要求的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这个要求。”
“金玉琴殴打钱富贵,经过依法鉴定构成轻伤二级,那么金玉琴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最终法院考虑到案件特殊性,最终对金玉琴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王成律师强调,“钱富贵虽然有不法行为,但是法律不允许私刑,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后,还是应该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合法维权。”
武汉晨报记者 肖洁 实习记者 王坤
本文标签: 故意伤害轻伤二级能判多久已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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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水長
2022-03-10 16:26:47 回复
。检察院认为,金玉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玉琴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1年3月,陆良县检察院向陆良县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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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11:3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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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18:2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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