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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对象不仅仅局限于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列举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组群、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违法

【裁判要旨】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对象不仅仅局限于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列举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组群、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等行为,而是包括所有网络犯罪行为。

【案情介绍】

2016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X洋租用控制端服务器后安装控制软件,通过暴力破解账号密码后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侵入并远程控制他人的计算机共计60余台,以每天100元/G的价格将流量出售给“阿布小组”、“8uc”等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辩护意见】

1、如实供述;2、初犯;3、有悔罪表现;4、建议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初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判多久 犯罪金额40 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一、被告人吴X洋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张X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裁判理由】

被告人吴X洋违反规定,非法控制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告人张X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从轻处罚的理由】

1、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2、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

【案例评析】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该条规定应当理解为对所有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在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均可构成本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规定,侵入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2016)苏0206刑初578号

本文标签: 初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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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余生愛浪

    余生愛浪

    2022-03-10 16:26:32    回复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对象不仅仅局限于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列举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组群、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等行为,而是包括所有网络犯罪行为。【案情介绍】2016年1月

  • 凌晨熱浪

    凌晨熱浪

    2022-03-10 11:07:05    回复

    ”、“8uc”等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辩护意见】1、如实供述;2、初犯;3、有悔罪表现;4、建议适用缓刑。【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吴X洋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

  • 儒雅君子

    儒雅君子

    2022-03-10 12:02:01    回复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对象不仅仅局限于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列举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组群、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等行为,而是包括所有网络犯罪行为。【案

  • 林燕寒娅

    林燕寒娅

    2022-03-10 10:46:04    回复

    真不错

  • 杨琛山韦

    杨琛山韦

    2022-03-10 10:46:04    回复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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