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0 | 评论:2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XX年6月29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XX年6月29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XX年6月29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3月至4月,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在公安县某某砂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河砂采点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负责该河砂采点负责开采河砂的被告人孙某某相互勾结,将公安县某某河砂采点开采的河砂盗运赠送给他人,共计1644.9吨,价值73995.5元。其中被告等人赠送给陈某30吨河砂(价值1350元);赠送给邓某112.5吨河砂(价值5062.5元);被告等人盗卖给黄某90吨河砂(价值4050元),获利3200元;被告等人盗卖给郭某759吨河砂(价值34155元),获利46000元;被告等人盗卖给胡某202.5吨河砂(价值9112.5元),获利7400元;被告等人赠送给林某14吨河砂(价值630元);秦某某送给孙某某两条香烟(价值650元),孙某某赠送给秦某某40吨河砂(价值1800元);龙某在得到被告等人的默许后盗运河砂6吨(价值270元);何某在得到被告等人的默许后盗运河砂15吨(价值675元);王某1在得到被告等人的默许后盗运河砂30吨(价值1350元);林某2在得到被告等人的默许后盗运河砂1.4吨(价值63元);陈某盗运河砂36吨(价值1620元)冲抵了周某某欠其的工资;被告等人盗卖给鲁某135吨河砂(价值6075元)获利4200元;被告等人赠送给王某22.5吨河砂(价值112.5元);被告等人赠送给唐某30吨河砂(价值1350元);被告人孙某某盜运河砂141吨(价值6345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已退清了全部赃款。XX年6月5日、11日、12日,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监控录像机一台;劳动合同书等相关书证;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邓某等人的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盗运河砂,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十ー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三被告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4日至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在公安县某某砂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河砂采点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负责该河砂采点负责开采河砂的被告人孙某某相互勾结,将公安县某某河砂采区开采的河砂盗卖和赠送给他人,经对该河沙数量和金额的会计审计鉴定共计4196.615吨,价值188847.68元,三被告人对公安县公安局委托聘请湖北公安某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均无异议。案发后三被告人已退赃款(孙某某退赃12万元,周某某退赃3万元,谢某某退赃1.45万元及段某1.45万元)。XX年6月5日、11日、12日,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监控录像机一台;
2.被害人汪某的陈述;
3.证人段某、陈某、邓某等人的证言;
4.劳动合同书等相关书证;
5.湖北公安某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报告书;
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7.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已退大部分赃款,可以对其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应根据三被告人的分赃和退赃数额,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被告人谢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谢某某退赔侵占的赃款188847.68元,已退赔给公安县公安局的赃款179000元,由该局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标签: 职务侵占从犯没拿钱判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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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小熊
2022-03-10 21:37:43 回复
);陈某盗运河砂36吨(价值1620元)冲抵了周某某欠其的工资;被告等人盗卖给鲁某135吨河砂(价值6075元)获利4200元;被告等人赠送给王某22.5吨河砂(价值112.5元);被告等人赠送给唐某30吨河砂(价值1350元);被告人孙某某盜运河砂141吨(价值6345元)。案发后三被
不服就干
2022-03-10 15:07:58 回复
公安局的赃款179000元,由该局依法返还被害单位。(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我们一起努力
2022-03-10 19:18:49 回复
1350元);被告人孙某某盜运河砂141吨(价值6345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已退清了全部赃款。XX年6月5日、11日、12日,被告人孙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监控录像机一台;劳动合同书等相关书证;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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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14:39:56 回复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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