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29 | 评论:1
枫桥公司是一家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善于开拓市场但不懂财务管理,聘请了知名财务人员张三,张三进入公司后表现勤勉,深受股东信任。张三的弟弟张四娶媳妇急需用钱,向张三求助。两兄弟自幼感情极好,故张三除将自己手头所有的资金都给了弟弟外,还私自挪用了公司资金30万给弟弟交彩礼和在高档酒店办结婚酒席。一个月后,公司发现张三挪用资金的事实。股东们非常生气,要张三还钱,否则就报警。张三承认自己私自挪用了公司资金,允诺等弟弟结婚摆酒席用收到的大笔“份子钱”归还,并写了向公司借款30万半个月后归还的借条。公司考虑再三,同意了张三在半个月后归还。
随后疫情突然来临,根据疫情管控的规定,禁止人群聚集。酒席摆不成了,交酒店办酒席的费用也无法退还。半个月后张三无力偿还,经公司多次催促,三个月后张三仍未归还被挪用的30万公司资金。
本案中,张三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本罪的客观构成有三种表现:
一、 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归个人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二、 营利活动型。挪用资金进行经商、投资、炒股等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不论时间长短,均构成本罪。
三、 非法活动型。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不论数额,不论时间长短,均构成本罪。
本案中,张三挪用公司资金用于其弟弟结婚使用,张三的挪用行为不属于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型。张三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的挪用资金罪呢?
刑法理论认为,存在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本文的观点是,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资金行为是一种法律拟制,挪用公司资金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按刑法的危害行为规定处理。这个特殊条件即前述三种情形。
对于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刑法规定是清楚的,只要挪用数额较大的资金用于营利活动即构成本罪,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则不论数额,两种情形都没有时间长短的要求。
而对于超期未还型则有三个月的时间要求。三个月内的挪用资金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刑法才规定是危害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本案中,张三挪用资金30万用于个人使用,首先是张三对枫桥公司的民事侵权行为,枫桥公司在三个月内要求张三归还30万元资金,张三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后因张三履行不能,双方达成延期还款的借款合同。此时,张三应承担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已经转变为合同责任,超过三个月未还,张三应承担的是合同违约责任而不再认定是刑法拟制中的危害行为。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从这个原则来说,既然枫桥公司自愿同意张三以借款合同方式来承担还款义务,又怎么能出尔反尔因为张三还不上而把张三抓去判刑呢?
法外狂徒张三又双叒叕幸运的逃过了一劫。
关注我,及时分享各种有意思的实务案例!
(案例依实务改编)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赔偿30万没钱赔会判多久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法律news讯整理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小熊迷路
2022-03-10 18:23:10 回复
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二、 营利活动型。挪用资金进行经商、投资、炒股等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不论时间长短,均构成本罪。三、 非法活动型。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不论数额,不论时间长短,均构成本罪
最强无敌熊孩子
2022-03-10 20:16:43 回复
交彩礼和在高档酒店办结婚酒席。一个月后,公司发现张三挪用资金的事实。股东们非常生气,要张三还钱,否则就报警。张三承认自己私自挪用了公司资金,允诺等弟弟结婚摆酒席用收到的大笔“份子钱”归还,并写了向公司借款30万半个月后归还的借条。公司考虑再三,同意了张三在半个月
驱魔少年
2022-03-10 12:25:40 回复
,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资金行为是一种法律拟制,挪用公司资金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按刑法的危害行为规定处理。这个特殊条件即前述三种情形。对于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
想和你同床
2022-03-10 16:48:20 回复
枫桥公司是一家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善于开拓市场但不懂财务管理,聘请了知名财务人员张三,张三进入公司后表现勤勉,深受股东信任。张三的弟弟张四娶媳妇急需用钱,向张三求助。两兄弟自幼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