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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原标题:幼童被亲生父母"出租"给盗窃团伙 五万元一年) 清清是个女孩子,今年7岁左右。之所以不能确定她的年龄,一是找不到她的亲生父母,二是她属于超生的,没有户籍信息。当然,她也从来没去过学校。她是永

(原标题:幼童被亲生父母"出租"给盗窃团伙 五万元一年)

清清是个女孩子,今年7岁左右。之所以不能确定她的年龄,一是找不到她的亲生父母,二是她属于超生的,没有户籍信息。当然,她也从来没去过学校。

她是永州道县人,永州自古就比较有名。唐代柳宗元写过《捕蛇者说》,前几年出了个《唐慧案》,成为劳教历史上的里程碑。

道县也很有名,道县是宋代大思想家、理学鼻祖周敦颐、清代书法家何绍基及近代革命家何宝珍的故乡。但是这些年,道县之所以有名,是因为出了一批又批清清这样的孩子。

清清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出租出去的,当地的行情是,长租五万元一年,短租一两百元一天。

花费这些代价,租一个孩子干什么呢?

“外流盗窃”

这是一个属于道县的标志性词汇,据当地的统计资料,登记在册有盗窃前科的妇女有一万多人,这些妇女一般不在本地行窃,而是放眼于全国,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各大城市。

根据视频资料显示,一般性3到4名妇女组成一个团伙,他们外出作案的时候,会带着一个孩子。一名妇女望风,两名妇女遮挡营业员的视线,而具体实施盗窃的,则是由7岁左右的孩子的来进行。他们主要目标是两个,一个是商店的营业款,另一个则是手机。“手机只偷IPHONE,”清清是这样说的。

千万别小看了这些孩子,他们偷一部手机,只需要3秒,而在一次偷盗近8000元营业款的时候,只用了40秒。

为什么屡屡得手呢?因为谁也不会在意一个孩子。

培训 搭伙

清清在被询问的时候,展示了偷盗技巧,在她眼里,这是阿姨教他们玩的一种叫作“捉迷藏”的游戏。在清清“上岗”之前,这些妇女对她进行过培训,他们会放一只皮夹或者一只手机在桌上,然后让清清留意在场人员的视线,趁着大家没注意到的时候,迅速拿起手机,塞进衣服内。

接下来还有两个步骤,一是迅速将手机关系,二是得手后拉扯妇女衣角表示成功。在我们报道的这起案件中,涉案的有4名妇女和3个孩子。除了清清以外,还有另一个小女孩,和一个小男孩。

这几个妇女为什么后来只留下清清呢?

据说另一个小女孩作案手法不够娴熟,被退回给孩子的亲生父母了。小男孩偷盗技巧过于娴熟,也退还给父母了,原因是男孩的父母要价过高,超过市场行情太多。

剥夺父母监护权

清清的母亲只有三十岁,当地的计生委正在寻找她,因为她已经生了6个孩子。为什么会生这么多孩子呢?

这里有一个阴谋论。

被抓捕的四名妇女都是超生,为什么会超生呢?因为他们在盗窃的时候,常常以大肚子或者哺乳期作为掩护,以此来逃避司法机关的处罚。其中一名妇女,在派出所有11次记录,她一句话也不肯说,想用一种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来逃避法律的惩罚。以前她多次利用哺乳期和怀孕来逃避处罚,但事实上,这一次她这样的做法是徒劳的。一来常在河边走,不可能永远都处于哺乳期或者怀孕,二来,检察院给她按的罪名不是盗窃,而是教唆儿童犯罪。大量的视频客观证据,足以判刑3-7年。

阴谋论是,怀孕,盗窃,哺乳期,盗窃,然后再怀孕,再盗窃。生了那么多娃怎么办?这些娃不去学校,从小学习偷窃技巧。等娃稍微大一点的时候,把他(她)租借出去,还能换得经济利益。

她们,就是这样培养下一代的。

孩子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他们这样培养,是向把祖国和民族带向何方?像清清这样的孩子,不能也不应该再回到她不负责任的父母身边。她需要教育,需要远离犯罪。检察院认为,他们责任也有必要督促相关部门,来剥夺亲生父母的监护权。

道县 标识

当租借孩子成为一种风气,一种犯罪产业链的时候,许多人通过这种方式“发家致富”了,更多的人来效仿,不觉可耻,反倒以此为荣。当这成为一种地域化的现象后,无疑又使得这一处地方,湖南永州道县,又多贴上了一张标签。

正如同当年凤阳县乞讨全国那样“赫赫有名”。手段和道德水准之低有过之而无不及。

人穷不能志短,发财怎能不择手段?

清清不仅仅属于她的父母,她还属于道县,属于中国。父母是孩子的榜样,清清长大以后会怎样么?难道要学他的父母,学带她的那些阿姨,怀孕盗窃,再怀孕,再盗窃,生娃再出租?当一个人的明天完全可以预测的时候,这是莫大的悲哀。

不要让这种悲哀,出现在孩子的身上。

未成年盗窃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罪在1979年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该罪罪状作修改,并以第264条专条规定,并取消惯窃罪这一罪名。2011年2月再次修正。

从客观方面而言,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掘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盗窃手段多种多样,如:撬门扭锁、冒充找人、入户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顺手牵羊等等。有的虽然以某种欺骗手段作掩护,但只要是秘密窃取财物的,就属于盗窃而非诈骗。所以,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是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公私财物的数额或价额。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数额大小或次数多少,可以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

司法实践中,尚有以下问题需要考虑:

1、盗窃既、未遂的认定。关于盗窃既遂的标准,学术见解颇多,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取得说)、失控加控制说。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一般说来,只要物主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笔者认为,行为人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因为盗窃犯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即既控制财物,使之脱离物主的控制,盗窃行为即告完成,犯罪形态应属既遂。

盗窃未遂的,难以计算数额,实际危害不大,一般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情节严重的除外。如:潜入银行正在破坏金库门、钻进博物馆等处正在盗窃珍宝,被当场抓获,这种以巨额现款、金银或者珍贵文物、国宝为盗窃目标的,虽然未遂,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也应定为盗窃罪处罚。

同时,根据2011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和新增的盗窃罪罪状表述,即使多次盗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标准,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未窃得财物的,亦均应以盗窃罪论处。当然,对于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2、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行为人“多次盗窃”,一般是指三次以上,即使窃取财物的数额尚未达到较大,也应认定为盗窃罪。这是1996年刑法修订并取消惯窃罪后,对盗窃罪客观要件所作的必要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一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仅注意查明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还应注意查实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实际次数。

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盗窃司法解释”)第4条对“多次盗窃”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影响下一代吗(幼童出租给盗窃团伙 未成年人犯盗窃罪如何处罚)

学界有观点认为,是否构成“多次盗窃”,首先要考虑行为针对的是否可能数额较大的财物及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窃取的财物数额等。另外,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不仅仅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笔者认为该观点是可行的。很显然,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罪状及相应刑罚的修正,“盗窃司法解释”所阐释“多次盗窃”含义仅为“入户盗窃和扒窃”已不再适用。

当然,对于有小偷小摸恶习得未成年人,多次偷拿公私财物,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多次盗窃论。

3、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修正案在盗窃罪中增加的“入户盗窃”,从刑法理论而言“入户盗窃”是结合犯,其既侵犯公民住宅的权利,也侵犯财产的权利,故构成“入户盗窃”并不以数额较大为必要要件。同时,司法实务中,“入户盗窃”行为包括既遂与未遂,均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具体界定之前,可比照“入户抢劫”的相关规定从两方面予以认定。

第一,对于“户”的特征,是具有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方面特征。家庭生活不排除单身居住或非家庭成员合租、同租等情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无血缘关系人的合租、同住房屋,如确实如家庭成员般共同生活,同时具有相对隔离的特征,应当作为“户”理解。

第二,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入户”,才可认定为“入户盗窃”。 如以非法侵入住宅、入室行凶、入室强奸等其它非图财型犯罪为目的入户,即使行为人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犯罪,也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实践中,还有另一种观点,即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不仅包括实施财产性犯罪,对以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又临时起意盗窃的行为,同样构成“入户盗窃”。笔者倾向前者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自己或者近亲属家庭财物的,不宜以“入户盗窃”论处。

4、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对于“携带凶器”,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携带凶器” 的规定理解,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的行为。实践中,一般以管制刀具等为多见,且为盗窃而随身携带,并以不向被害人显露为限。行为人随身携带禁止个人携带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盗窃,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携带凶器盗窃”认定;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普通盗窃罪科处。

实践中,认定携带凶器盗窃时,还应注意与携带凶器抢夺以及转化型抢劫的区别。

5、关于“扒窃”的认定。对于扒窃,一般可理解为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用建筑、场所及设施,且经常以团伙联手作案为多见,反侦查能力强,往往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社会危害性大。立法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罪状,并不以数额较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体现了对此种行为从严打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需要。

如果行为人系在公民住宅等私人活动场所里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扒窃。

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行为人在餐厅秘密窃取顾客贴身放 置在自己座位上的包袋或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的,或者在超市秘密窃取顾客紧贴手边放置于购物推车上的包袋的,可以认定为扒窃。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上述座位或购物推车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或者秘密窃取乘客放置在飞机、火车、轮船或长途客车的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的,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以往司法实践中,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起刑点数额按八百元人民币掌握,刑法这次对盗窃罪修订后也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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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犯盗窃罪影响下一代多久出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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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银河星光

    银河星光

    2022-03-10 18:46:42    回复

    。当然,她也从来没去过学校。她是永州道县人,永州自古就比较有名。唐代柳宗元写过《捕蛇者说》,前几年出了个《唐慧案》,成为劳教历史上的里程碑。道县也很有名,道县是宋代大

  • 三分酒意

    三分酒意

    2022-03-10 14:37:52    回复

    00元营业款的时候,只用了40秒。为什么屡屡得手呢?因为谁也不会在意一个孩子。培训 搭伙清清在被询问的时候,展示了偷盗技巧,在她眼里,这是阿姨教他们玩的一种叫作“捉迷藏”的游戏。在

  • 嵇平雅娜

    嵇平雅娜

    2022-03-10 09:37:33    回复

    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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