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8 | 评论:3
近日
全国律师协会出台了《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明确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案件的行为。对于律师违反规定炒作案件的情形,律师协会将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规则(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司法公正是全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繁荣昌盛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反腐败的持续深入,司法办案人员终身负责制度的落实,司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律人的共同追求。
社会监督作为一种对公权力监督的重要方式,对我国的法治进程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人民群众对案件事实了解不全面的时候,在网络上发布有所隐瞒的案情,引起社会舆论,企图干预司法机关公正办案。这显然是对司法制度的破坏,将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
过往的案例反映出,少数律师借助在网络自媒体平台发表过激言论、违规披露案情等方式炒作案件,误导社会舆论,意图通过“舆论审判”影响案件办理。过程中,还涉及到泄露当事人隐私等问题,对社会群众评价是非公正,对司法机关的公信等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全国律师协会出台《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将有效规范、约束律师的行为。
该规定对律师炒作案件的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禁止了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对于律师通过媒体和自媒体进行误导性宣传,侮辱、诽谤办案人员,泄露案件信息等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
我国的司法制度设计,充分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等方面因素,规定了二审终审的诉讼程序。同时,还有侦查监督、立案监督、再审程序等一系列的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通过程序的制约,保障当事人有途径提出自己的主张。案件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现有的司法制度,通过合法的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需通过制造所谓的“社会舆论”来干预司法。
作为案件当事人,根据办案程序规定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供全面证据,才是确保其主张权利得到办案机关采信的最有效办法。当然,司法机关的办案行为也随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合理的途径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专门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了反映事项的回复期限和方式,并开设了12309检察官网以及12309热线,便于加强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沟通联系。
来源:黄埔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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