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2 | 评论:1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它于3月1日生效,相应的法律于1999年5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与过去相比,新修订的《医师法》有哪些变化和亮点?社会上常见的热点事件有哪些反应和规定?
1.为医生打造亮点,构建安全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医生法》第一条从一开始就很明确,将“保护医生合法权益”调整为立法的首要目的,体现了对医生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引导全社会尊重医生和健康,鼓励医生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近年来,困扰医生、伤害医生等危及医生执业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2020年初,北京见证了民航总医院急救医学专家杨文在工作中被杀朝阳医院眼科医生陶勇被割伤、受伤等暴力医疗事件一度使“扰民伤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医务人员经常受到专业活动的侮辱和威胁。暴力行为人轻则侮辱人格,重则致残危及生命,不仅伤害了广大医务人员的感情,而且对社会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迫切需要为白衣天使建立一个法律安全网。自2020年6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应当明确纳入法律。在把保护医生合法权益放在医生法首位的同时,细化了保护医生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主要责任和行为准则,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医疗机构和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医生进行人身保护,加强对医生人身安全的保护。第49条有三款,第一段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纳入社会保障综合管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为医疗卫生机构创造良好的环境,依法有效预防和打击与药品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款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主动及时解决医疗纠纷,保障医生安全。”。"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阻碍医生依法执业,干扰医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禁止以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生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这项规定反映了法律对医疗骚扰和伤害的“零容忍”态度,将从源头入手,标本兼治,保护医生的执业安全。
重点2。医生在公共场所的自愿救援可获豁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解读: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医务人员经常抢救突发疾病患者或临产孕妇,温暖人心。然而,在实践中,仍有一些案例中,一些医生在用爱救人后将受害者告上法庭。
2017年,70多岁的齐老太去药店买药时突然晕倒,店主孙先生为她进行了心肺复苏。20分钟后,齐老太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齐老太两侧多处肋骨骨折。随后,齐老太向法院起诉孙先生,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孙先生表示,他持有乡村医生证书和医疗执照,不适合为老年人提供心肺复苏援助。庭审后,法院驳回了齐老太的要求。
2019年,乘客程某被解雇广西城市开往南宁东部的子弹头列车突然腹痛,需要紧急治疗。火车发出紧急求救信号。同一列火车上的陈医生赶到事故现场,并积极营救他。救援结束后,列车工作人员向陈医生索要医生证明。陈医生后来接受了检查,因为他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件、事件发生后,媒体对其进行了广泛的描述,对其进行了描述,并对其进行了广泛的描述。
类似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医生的焦虑。事实上,尽管医生是专业的医疗卫生人员,但由于公共场所的环境和医疗条件远低于医院,在救援过程中很难摆脱客观条件的约束。此外,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果要求救援人员准确判断救治情况,确保没有错,势必不利于引导和培育勇敢、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气。
为了让医生能够在公共场所进行紧急治疗,人们将不再担心未来。《医生法》第27条明确规定,医生在公共场所自愿施救免责条款:“鼓励医生积极参加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急救服务;医生因自愿急救给接受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和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而给受助人造成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明确了医生因其职业特点不承担比普通救助人更多的责任。
医生在公共场所主动抢救病人或孕妇,不仅是职业行为的延伸,也是救死扶伤的体现。《医生法》明确了医生免于紧急救助的规定,尊重医生,也可以惠及群众。
重点3。不按注册地执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医师资格证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解读:中国的自我探索与实践医生多点执业此举以来,为了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缓解基层看病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实施多点执业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2017年,一家医院的医生将他接收的患者介绍到一家私立医院,在那里他未经批准或备案就在多个地点执业。经核实后,被有关部门免职并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微信公众号“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发布的一个案件称,其管辖的一家诊所因让刘某医生在该诊所开展执业活动而被罚款1万元,刘某医生没有变更注册,也没有申请多点执业备案。同时,该医生也被罚款5000元。2021,“信用广州”发布了行政处罚消息:口腔诊所被警告并罚款33000元,使用注册医生不在机构内从事口腔诊疗活动。
这些惩罚事件暴露了在推广多点练习方面的一些困难。事实上,早在2017年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它被发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医师执业注册实行区域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医师变更注册信息实行网上处理。其中,在备案管理方面,其他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只需备案即可。可以看出,多点执业备案非常简单,但仍有医生宁愿“去医院”鼓励医生定期指定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要执业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该规定将医生在多个机构执业界定为一项法定权利,并结合实际情况规定了初级和中级的划分,明确鼓励多点执业向基层倾斜。
此外,结合现阶段临床医学的发展和实际需要,特殊情况无需变更注册手续。即第18条规定,医生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型、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向批准注册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然而,医生们参加了标准化培训,进一步学习对口支援、会诊、急救、慈善或其他公益性医疗和免费诊所;承担任务或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停留医疗联盟在境内医疗机构执业的,不得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这将对推动知名专家为基层医院或社会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方便群众就医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对不按注册地执业的医师也作了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按注册地、执业种类、执业范围执业的医师,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直至撤销医生执业证书。
此外,在医师执业活动方面,《医师法》还规定了许多禁令,如除警告披露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外,没收非法收入、签发虚假医疗证明、非法用药、非法牟利、过度医疗、,以及临床应用禁用的医疗技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度。
重点4。医学生参与临床诊断和治疗的权利可以得到保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释:医学生参加临床活动是否构成犯罪非法行医,以前有很多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学生参与临床学习的权利。
2008年由原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可见,“医学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可以在指导医生的监督指导下,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然而,由于上述规定的效力水平较低,司法实践中仍不时出现争议。
《医生法》第35条规定:“参加临床教学实习的医学生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学专业工作实习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参加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加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来,医学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的权利将得到有效保障,这有利于协调医学教育,加强医学人才培养。
重点5。不择手段的雇员可能被终身禁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中国过去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医生终身禁止”的相关规定。即使是丧失职业道德、社会影响恶劣的医生,在受到刑事处罚后,也可以通过重新注册重新获得医生资格。《医生法》实施后,职业道德被确定为医生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明确,严重违反医生职业道德和医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活动,禁止五年甚至终身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和医学临床研究。“这将有助于打击非法器官移植和坏医生的非法治疗基因编辑同时,对培养医生高尚的职业精神和遵守职业道德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重点6。认识到药物的使用超出了说明书的范围,并给予医生更多的自主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在医疗诊所,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进展情况,超出说明书范围用药。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对特殊疾病可能有更好的疗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医患纠纷发生时,患者往往将超出医嘱范围服用药物作为“违反诊疗常规”和医疗过失的处理。事实上,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果按照《临床用药指导原则》下的说明,用药范围仍然局限于用药范围,就会机械地引导医生在诊断治疗和疾病预防治疗方面的自主性,不利于疾病治疗和医疗卫生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在《医生法》正式颁布之前,医生使用说明书以外药物的相关要求分散在相关医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专家共识意见中,其中效力最高的是中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7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的原则,遵循临床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审查医生处方和医嘱的适用性。
2015年,法院在一家医院审理了徐某的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在案件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以及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患者提出的超范围用药问题的答复为:,“医生使用说明书以外的药物有相关诊断和治疗指南及其他文件的支持,并且使用药物是合理的,因此不适合将医生使用说明书以外的药物认定为医疗过失……”最后,法院认定,医院医生使用镇静剂符合诊疗规范,履行了注意义务,不存在医疗过失。
2018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某和一家医院的审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在第二种情况下,异位妊娠虽然不是甲氨蝶呤指征记录在药品说明书中,但医院使用说明书以外的药品是基于教科书和诊疗指南,且使用药品是合理的,因此不承认医院使用说明书以外的药品存在医疗过失。但是,医院没有履行告知罗某有关未注册使用药物问题的义务,并且存在缺陷,因此被责令承担相应责任。
《医生法》第29条通过立法回应了实践中“超指令用药”的问题,明确“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的原则”,要求医生遵循临床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然而,药品说明书和其他合理用药,“在没有”
这表明,《医生法》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药物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应用中,仍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在特殊情况下,如没有有效或更好的治疗;其次,在诊断和治疗规范方面,必须使用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物。然而,所谓的“循证医学证据”尚未定义,它可以是行业专家的共识,也可以是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断和治疗指南等;第三,在程序方面,患者的明确知情同意应由医院内部审计获得和管理。上述任何一项条件都不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在发生争议时,它仍可能承担责任。
此外,应该提醒的是,尽管这项规定赋予医生更多的诊断和治疗自主权,但使用说明书以外的药物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需要遵守一般诊断和治疗规范,例如病历书写标准、医生仍应严格遵守必要的病史检查。
对于绘图:视觉中国,彩色照片
资料来源:《北京日报》客户记者袁京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郭丹
本文标签: 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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