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0 | 评论:3
被告人任海霜,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厂和北京**有限公司现金会计,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海霜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任海霜利用担任北京市**厂及关联企业北京**有限公司现金会计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账户内的397万余元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赌博。
被告人任海霜于2019年10月28日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劳动合同书、银行账户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计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海霜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2张;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海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海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郗 琳戚煜珩
2020年2月20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本文标签: 职务侵占债权人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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