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6年6月21日0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魔力都会KTV门口,被告人路雪杰和李某1(另行处理)因行车问题与闫某、李某2等人发生言语纠纷,后双方互殴,期间被告人路雪杰持木棍将闫某打致左手第二掌骨骨折等;经鉴定,闫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
本文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案例》张德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案例信息1.判决书的字体大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092第160号刑事审判庭刑事判决书2.案由:故意伤害3.政党原告: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
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谅解书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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