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案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认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产品警示说明存在缺陷,误导消费者,导致造成事故的电动自行车存在不合理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
“如果我的车抛锚了,我该怎么办?”面对交警的责任,电动车车主李某拒不签字,再三要求。"你要他赔你的车故障?”当民警询问李某时,李某不假思索地回答:“是的!”“我们的监控清楚地表明这起事故是你的全部责任。你不能说就因为你是电动车就可以要求货车
点击右上方的'汽车洋葱圈'订阅号,还有更多精彩内容等着你!!前阵子《洋葱哥的生活》后期,小张被一辆电动自行车追尾(开得多慢)。因为在机动车道上被电动车追尾,他理直气壮地要求电动车车主赔偿。这是示意图小张的车不是宾利...但由于两人讨论无果,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