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9 | 评论: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和为什么欠款不还是两码事。
从浙江杭州之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原一级调研员陆·
特邀嘉宾
杭州市纪委第八审查调查室副主任李春。
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解峰。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副厅长辛沙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朱琳
编辑评论/注释
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让承接工程的民营企业家为其还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吕受贿、贪污,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包、工程建设中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这个案例在工程建设领域有什么典型?案件查处后的“后半篇文章”怎么做?案发时,卢对童某某有两笔未清偿债务。为什么其中一个被认定为受贿罪,另一个被认定为违纪?冯路受贿共计67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什么会被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特意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分析一下。
基本情况:
冯路,男,1976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曾任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园管委会主任,西湖区云起镇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杭州之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原一级调研员。
2015年至2020年,陆利用担任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园管委会主任、西湖区镇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4万元(下同)。其中,2016年至2019年,陆利用担任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园管委会主任、西湖区镇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童某某(另案处理)在镇国际会展中心二期工程发包、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童某某给予的共计449万元。
调查过程:
【立案审查】2020年7月7日,陆向杭州市纪委监委主动投案自首。同日,杭州市纪委监委对陆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5日,经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对的拘留时间延长了三个月。
【党政纪处分】2020年12月23日,经杭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陆开除党籍、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25日,陆涉嫌受贿一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2021年1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陆涉嫌受贿罪,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1年7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1作为杭州市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系列案件之一,吕案是否具有典型性?案件查处后的“后半篇文章”怎么做?
李火春:近年来,杭州市纪委监委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问题和线索进行了启动。经全面摸排和认真初核,我局发现浙江省某建设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项目经理童某某涉嫌通过建设高档会所拉拢腐蚀领导干部等方式向公职人员行贿。在调查中,童某某交代了自己向卢等人行贿的事实。我厅立即联合区县纪委监委,先后查处了一系列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立案8起,移送司法机关5起。教训很深刻。其中,吕案比较典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银贿双方通过定向招标形成利益链条“送”工程。当童某某表示要承接镇国际会展中心二期工程时,卢利用其担任镇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童某某量身定做。通过设置特殊要求,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使童某某中标成功。二是项目标的金额大,受贿金额巨大。在陆案中,涉案工程金额数亿元,童某某等人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其帮助后,多次向其输送非法利益数额达百万元以上。
杭州市纪委监委查办此案后,扎实做好“后半篇文章”,通过整改和警示教育,督促相关单位以案促改、以案治事。一是联合公安、住建委等部门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理,持续释放严肃执法的强烈信号,形成震慑。二是督促犯罪单位聚焦核心岗位和关键环节,深入查找突出问题和廉政风险点,梳理问题清单,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填补制度漏洞。三是探索智能监管,建立动态工程预算审批数据库,与行政审批系统、电子招投标系统形成数据网络,实时对比分析工程各阶段价格,实现全过程监管。四是加强对建筑领域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引导市城乡建委通过信用扣分、资质降低、暂停市场经营等方式,加大对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提高对招标代理公司、工程监理公司、造价审计公司等中介组织的监管标准。此外,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政商交往“负面清单”,明确政商交往的边界和禁区,及时提醒和纠正个别党员干部在政商关系上的偏差。
2吕向管理委托人童某某借款两笔,案发时未归还。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同样的行为。为什么其中一个被认定为受贿罪,而另一个被认定为违纪?
解峰:本案中,陆向管理客户童某某借款两笔。第一种是陆向童某某借款400万元后归还300万元。对于尚未返还的剩余100万元,童某某向陆明确表示无需返还,陆表示认可。第二起是童某某经陆介绍,通过其亲属(实际控制人为陆)的账户向某科技公司转账700万元用于投资。后来由于其他原因,投资不成功,投资款陆续打回陆亲戚的银行账户。童某某得知投资未果后,要求陆返还投资款700万元。但陆谎称退款手续仍在办理中,隐瞒已从童某某处归还投资款700万元的事实,决定将上述资金擅自借给朋友使用,并与对方约定收取7%的年息。陆的朋友的生意失败后,他无力归还这笔钱。其间,童某某多次向催要该700万元。案发前,吕向他人索贿200万元,归还童投资款。其余500万元至案发时仍未归还。
对于上面提到的两个事实,第一个认定为行贿,第二个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理由如下:第一个事实,从主观上看,双方已就未支付的100万元的所有权意向达成一致,且有受贿的意愿。从客观行为上看,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童某某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表面上看,上述款项是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本案中,双方属于不平等的民事主体。童某某之所以被免除债务,是陆利用职权为其提供帮助,实质上是通过这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第二个事实,从主观故意上看,鲁截留并擅自使用该款项,追求投资款的投资收益,没有占有的故意;对于童某某而言,其在得知项目投资失败后,多次催促陆,从未表示过放弃债权的意思,也未将投资款交给陆。从客观行为上看,卢因投资失败而使个人经济状况恶化,他不得不另辟蹊径,甚至向他人索贿以筹集资金偿还欠款。因此,双方并未就该笔款项达成受贿罪的约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第一项事实中,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第二个事实,要从学科角度评价。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非法从事营利性活动。
3辩护人曾提出,鲁因当时资金短缺,要求童某某代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应认定为借款,而不是受贿。如何看待这个意见?
来自新厦:经查,2017年5月,卢以急需资金为由,以其父名下房产为抵押,指使童某某以其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330万元供其使用。其间,双方约定由童某某按月支付借款利息,共计19万余元。2018年5月,借款到期后,陆称无力偿还,侯彤代为偿还330万元。2019年8月,陆的父亲从贷款银行取回了他的房屋产权证。截至案发时,陆尚未偿还童的上述本息,且未约定其他还款方式及时间。
冯路以他人名义向银行借款,他人偿还本息349万余元,是否属于受贿,要看行为是否符合受贿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事实上,第一,2016年至2019年,陆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童某某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其次,2017年至2018年,即陆为童某某谋取利益期间,陆要求童某某出面帮助其从银行获得贷款。其后的利息和银行借款也由童某某支付和偿还,但该笔资金实际归卢所有和使用。以上两点足以证明,一方利用职权帮助谋利、收钱,另一方获取利益,提供、给钱,本质上是权钱交易。第三,辩护人提出卢因资金短缺要求童某某代为偿还本息,后无力偿还童某某,应认定为借款。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以借钱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予以认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钱为名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本案中,卢与童某某未就利息、期限等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约定,不具备“借款”的特征和属性;卢从未表示过还款的意思,且在收受钱款前后,多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违反了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4吕受贿674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为什么他被减刑一级判了七年?
朱冠林:2016年“两高”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冯路收受财物674万余元,其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所以减刑一级,主要是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吕主动向杭州市纪委监委投案,投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童财物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自首。据此,依法对陆予以减轻处罚。
第二,卢自愿认罪悔罪,其亲属能够代为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制度在职务犯罪中的运用,不仅符合“依法治国、反腐倡廉”的新形势、新要求,也有助于增强警示教育预防腐败的效果。本案中,陆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杭州市纪委监委也出具了相关证明。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的量刑建议。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被告人有自首和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较大的从宽处理。因此,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陆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实现了政治效果、纪律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报记者方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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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我变优秀
2022-03-31 16:24:50 回复
,2016年至2019年,陆利用担任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园管委会主任、西湖区镇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童某某(另案处理)在镇国际会展中心二期工程发包、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童某某给予的共计449万元。调查过程:【立案审查】2020
打不倒的小熊
2022-03-31 13:16:56 回复
)在镇国际会展中心二期工程发包、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童某某给予的共计449万元。调查过程:【立案审查】2020年7月7日,陆向杭州市纪委监委主动投案自首。同日,杭州市纪委监委对陆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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