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5 | 评论:3
我前夫再婚,生了个女儿,为了保护青春期的女儿不受“委屈”。几年前,陆女士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自愿拒绝前夫补助抚养费,让女儿重回生活。随着女儿上了高中,陆女士感觉经济负担越来越重。这一次,她以女儿的名义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前夫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她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近日,南通中院对这起子女抚养纠纷案作出一审终审判决。钟先生每月承担女儿一半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药费,直到女儿独立生活。
五年前调解:女儿随母亲生活,父亲无需补充抚养费用。
2009年12月,陆女士与丈夫钟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丽丽由钟先生抚养。此后,钟先生再婚,育有一女,钟先生夫妇专注照顾小女儿。莉莉正处于青春期,心理比较敏感。一直活泼开朗的她,渐渐变得沉默寡言。陆女士意识到她的女儿错了。经过多方打听,莉莉把自己所受的种种“委屈”都告诉了母亲。陆女士急了,想把女儿接回身边。多次拒绝她与钟老师沟通。
2017年10月,陆女士诉至如皋法院,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同月,经法院调解,陆女士与钟先生达成调解协议:莉莉随陆女士生活,陆女士自愿不需要钟先生补充抚养费用。从那个月开始,莉莉搬到了母亲的住处,开始生活。
在母亲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下,莉莉健康成长,顺利考上了海安当地的一所重点高中。
但新的麻烦也随之而来。原来莉莉平时的学费和生活费都是陆女士一个人承担的。莉莉考上高中后,为了方便陪读,在学校附近换了一套新房,每个月都要还房贷和装修贷款。
同时,为了陪女儿读书,陆女士也减少了工作,收入也减少了,生活也逐渐捉襟见肘。
法院: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莉莉认为父亲从未主动关心过她的生活,没有尽到父亲赡养她的义务。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她的合法权益和生活质量。他现在读高一,接下来的三年对他的人生至关重要。他希望得到父亲的关心和支持。在陆女士的支持下,百合向如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钟先生自2017年10月起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儿童抚育费2000元,期间发生的重大医疗、教育费用由钟先生以票据形式承担。
庭上,钟先生辩称,陆女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争夺女儿抚养权时,对独自抚养女儿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应有足够的预见能力和判断能力。陆女士有固定工作,海安市区一套商品房,健康状况较双方约定变更女儿抚养关系时无明显变化。若双方约定轻易变更,有损法律权威和公信力,有违诚信,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如皋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之间关于生活费、教育费的约定,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出约定的合理要求。
2017年3月,陆女士与钟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约定出嫁女儿随陆女士共同生活,陆女士自愿不需要钟某补贴抚养费用。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但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卢女士的收入水平,她一个人抚养任艺彤确实有困难。
故原告要求钟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在法律上是正当的,应予支持。具体缴费标准,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水平和当地消费支出水平,确定每月800元。自2021年7月起,钟某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8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卢女士、钟某平均负担,直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人钟不服,上诉至二审。南通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在三种“必要”的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合理的”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峰说,这一条是关于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父母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其立法目的是明确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
钱峰介绍,《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者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这一规定赋予了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索要超出原约定或判决的“合理”数额的抚养费用的权利。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方案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承受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制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变化,孩子个体情况的变化,父母收入水平的变化等。,儿童保健费原来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可能已经不能满足儿童的需求或家长的承受能力。"钱峰说,尤其是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经济水平不足以满足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时。,必须允许孩子向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索要超出原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这也是父母对孩子共同承担扶养责任的要求,与父母原承担的扶养费数额、父母是否实际承担扶养费义务无关。但是,孩子对抚养费用的要求必须合理。请求的数额已经明显超过必要、合理范围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的“必要”:“子女抚养费原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就学等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增加”。
本案中,2017年10月,陆女士与钟先生经法院调解,就其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从原告提起这个诉讼到现在,已经四年多了。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有所上涨。同时,随着年龄的增长,原告也已完成义务教育,进入高中,学习和生活费用也相应增加。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需要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托儿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潇湘晨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
来源:潇湘晨报
本文标签: 8000块钱起诉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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