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5 | 评论:1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2021年6月,辽宁沈阳高三学生小王在一家名为“美火盘尚工作室”(以下简称“美火工作室”)的机构签订了摄影服务合同。之后又加了几个项目,最终花了8000多。
拍戏和选片结束后,小王妈妈找到诱奸工作室,要求退款。原因:她还是个孩子。
小王及其母亲认为,消费时她未满18周岁,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应“算数”,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判决被驳回,小王及其母亲随后提起上诉。近日,沈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S2/】17岁女孩影楼花了8000多,要求退款:未成年签合同不算!
小王出生于2003年10月,2021年6月的一天,距离成年还有三个月。她与美活工作室签订了摄影服务合同。
这一天,小王向美火影楼支付了3200元的套房照片款,其中1600元是朋友支付的。4天后,小王以900元为代价,再次签署了《补充协议》进行增项和“礼遇升级”;6天后又增加了服务内容,费用4000元...几次下来,一共花了8100元。
之后双方完成了拍摄、选片、观影等流程。在等待小王取片的时候,美火工作室收到了小王家人的退款要求。
母亲认为女儿在签订和履行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时未成年,故上述材料无效。
要求退款未果,小王母女将糊涂的工作室告上法庭。
一审:合同明确,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重点是小王的一系列消费行为是否“适合他的年龄和智力”?首先,从签合同、打款的过程来看,小王分三次、四次共支付给蛊惑工作室8100元。对于已经年满17周岁,距离年满18周岁只有三个月的她来说,这些行为还没有明显超出她的年龄阶段、智力水平和认知范畴。
此外,小王付款时使用了微信零钱,并绑定了银行账户,也说明她有能力支配涉案款项;合同本身写的很清楚,不存在看不懂的情况,双方都完成了拍摄和后期制作。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摄影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应认定有效,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s2/]
上诉后,小王母亲称,女儿当时未成年,是高中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她对社会上的商业活动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对高达几千块钱的财产没有处置能力。”认为诱奸工作室在签订合同时有诱导欺骗行为。
沈阳中院认为,小王作为高三学生,手机归其所有,并与借记卡挂钩。根据她的消费记录,她经常用手机购买消费品,所以她有正常的判断力和使用能力。
法院再次重申,服务合同内容清楚明确,不存在晦涩、欺骗性的书面描述,因此不存在恶意欺骗未成年消费者的行为;另外,小王作为一名成绩优异的高三学生,应该能够识别和理解合同中的书面内容,对是否需要摄影服务做出应有的判断。而且小王也没有证明影楼的摄影和后期制作工作存在质量问题。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罗一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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