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8 | 评论:1
案例编号(2020)粤20民中2217号
基本事实:
张于2015年9月16日加入XX律师事务所,担任带薪律师。双方签订了《有偿律师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16日。合同约定张某工资5000元,按张某绩效提成工资制度领取绩效工资。张的基本工资可参照XX律师事务所的工资制度进行上调,不得擅自承办律师业务,不得擅自接受委托人的任何费用或回扣。双方确认张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提成组成。
XX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工资表反映工资属于11月份,姓名为张,基本工资3229元,岗位工资2000元,扣除个税34.24元和社保588.45元后的实缴工资为4607.20元,签名栏有张的确认。张某确认了上述工资条的真实性,但认为4607.20元只是2017年11月的基本工资,不包括绩效奖金,是以现金形式无折扣转让的。XX律师事务所表示已足额支付张2017年11月的工资。由于张私自接案,私自收费,其当月对张的绩效考核为零。绩效工资是根据部门收入提取的,作为全部门所有成员的基数,但没有相关的书面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张某于2018年1月8日电话总回忆,陈述冯某:你从12月份就没来过,所以他们问,你那边也没做交接,已经一个多月了。张:好的,过两天我就去。啊,问我就行了。我把一切都告诉了他。
2018年1月19日,欧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现场谈话录音称,欧某:老孙,一个多月不见。张:嗯,是的,一个多月了,一个半月了。欧:你最近在做什么?不辞而别。张:对,因为没办法。欧:你现在有什么计划?张:计划是去另一家律所工作,办一个转所。欧某:办个转办对不对?没关系。我也和主任讨论过这个调动办公室的事,同意了你的辞职申请。然后,我安排了后续的工作交接,然后办理了交接手续。张:是的。张证实了上述录音的真实性。
XX律师事务所认为自己统一安排了员工年假,并提供了微信截图为证。微信截图反映XX律师事务所2017年、2018年春节放假通知,但未提及年假。
张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XX律师事务所支付张2017年11月工资差额6566元;2.判令XX律师事务所支付张安经济补偿金33519元解除劳动合同;3.判令XX律师事务所支付张2015年9月16日至2017年12月1日的带薪年休假工资3362.34元。
初审法院认为:
关于2017年11月工资差。XX律师事务所主张已足额支付张某2017年11月的工资,称因张某私自接案,其2017年11月绩效考核为零,XX律师事务所未支付其绩效工资,并提供工资表予以证实。虽然张在工资条上签字确认其在2017年11月领取了4607.20元的工资,但这部分工资并不包括绩效工资。XX律师事务所因张某私自受理案件将当月绩效考核计为零的做法,无相关书面规章制度支持,故XX律师事务所应支付张某2017年11月绩效工资。经核算,张2017年1-9月绩效工资分别为2797.5元、5676元、4804元、2682元、8840元、6985元、1820元、4092元、584元,因此张2017年1-9月平均绩效工资为4253元。
论劳动关系的解除。双方均确认张某已办理离职、调动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但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存在争议。张某诉称,其在XX律师事务所工作至2017年12月5日。因XX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底取消了双薪,不同意自己办案,XX律师事务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XX律师事务所认为,张某于2017年12月1日擅自离职,经协商,张某回来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了两段录音予以证实。确认张录音的真实性。根据录音内容,张自2017年12月起未在XX律师事务所任职,也未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故一审法院认定张于2017年12月自行辞职。故张要求XX律师事务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5年9月16日至2017年12月1日未支付的带薪年假工资。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10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患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假、休学、履行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照小时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因此,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属于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2018年10月11日,张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支付的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7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账户。支付台账应至少保存两年”,XX律师事务所应对是否支付承担举证责任。XX律师事务所表示已安排张某在春节期间休年休假,但XX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微信截图仅反映了春节假期的安排,并未提及带薪年休假,故一审法院对上述提议不予支持,认定XX律师事务所2017年未安排张某休带薪年休假,XX律师事务所应支付张某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2017年1月1日至11月30日(334个日历日)张灿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实际为4天(334个日历日÷365天× 5天≈4.57天,按4天计算)。据计算,张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的工资分别为19107.10元、8197.91元、11076.41元、10204.41元、9082.41元、15066.61元、13111.61元、8045.39元、10317元。XX律师事务所应向张支付2017年度未支付的带薪年休假工资3942.65元(10719.09元÷21.75天× 4天× 200%)。
综上,判决:XX律师事务所支付张2017年11月工资差额5394.80元,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942.65元。
张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XX律师事务所是否克扣张某2017年11月的基本工资2000元,是否需要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XX律师事务所是否克扣张2017年11月基本工资2000元。张已签收2017年11月份的基本工资工资表,工资表中详细列明了基本工资的构成、扣除及实缴金额。张在签收工资单时,对2017年11月份基本工资的具体情况是清楚知道的,但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工资单上所列基本工资的认可。现诉称XX律师事务所克扣其基本工资2000元,本院不予采信,支持其诉讼请求。
关于XX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向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张主张XX律师事务所应当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无证据证明。XX律师事务所主张张擅自离职,并提供录音证据予以证明。录音内容反映,XX律师事务所员工提及张某不辞而别,主任同意张某的辞职申请,但张某同意,未提出异议,说明张某确实自行离职。因此,张主张XX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不正确支持,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紫飞宇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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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海陷落
2022-03-30 18:19:26 回复
65元(10719.09元÷21.75天× 4天× 200%)。综上,判决:XX律师事务所支付张2017年11月工资差额5394.80元,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942.65元。张
鸢飞
2022-03-30 17:55:08 回复
案例编号(2020)粤20民中2217号基本事实:张于2015年9月16日加入XX律师事务所,担任带薪律师。双方签订了《有偿律师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16日。合同约定张某工资5
小虎队
2022-03-30 18:49:56 回复
资支付账户。支付台账应至少保存两年”,XX律师事务所应对是否支付承担举证责任。XX律师事务所表示已安排张某在春节期间休年休假,但XX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微信截图仅反映了春节假期的安排,并未提及带薪年休假,故一审法院对上
凉亭相遇
2022-03-30 16:35:03 回复
月了,一个半月了。欧:你最近在做什么?不辞而别。张:对,因为没办法。欧:你现在有什么计划?张:计划是去另一家律所工作,办一个转所。欧某:办个转办对不对?没关系。我也和主任讨论过这个调动办公室的事,同意了你的辞职申请。然后,我安排了后续的工作交接,然后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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