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3 | 评论:1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主题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者公平”。为切实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积极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特别开通“3·15消费维权专线”绿色通道,特邀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专家团队,专心做客济南“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为泉城市民提供免费法律维权咨询服务,在线为消费者答疑解惑,助力消费者安全。
截至17时,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已接听和解答法律咨询560件,其中86件涉及消费者维权,主要反映在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
1.市民张先生问:电商平台上的商家以所售商品的买家已拆封为由不给消费者退货是否合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林小明律师回答说:商家这样做是违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查验商品的必要性,可以对商品进行开箱查验。在不影响商品完整性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给消费者退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王先生咨询:部分电商平台商家在合同中约定,买家签收视为产品质量合格。这个协议有效吗?买家签收后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向商家索赔吗?
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冯莎莎律师回复: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买家签收后如有质量问题,仍可向商家索赔。
3.市民李女士问: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找到直播间的卖家,是否可以向网络直播平台索赔?
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陆一林律师回复: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规定,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经营者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次活动有效增强了消费者的安全意识、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下一步,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将继续在12348热线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回应消费者诉求,推进消费维权共治共享,让消费者得到真正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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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不准撒娇
2022-03-28 01:4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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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神天下
2022-03-27 20:0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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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日喧嚣
2022-03-27 23:48:21 回复
)》第十四条规定,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主张赔偿的,人民
声名鹊起
2022-03-28 02:31:50 回复
询:部分电商平台商家在合同中约定,买家签收视为产品质量合格。这个协议有效吗?买家签收后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向商家索赔吗?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冯莎莎律师回复: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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