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两者的相同之处:(一)行为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时间相同,(二)时间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正在进行指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对不法侵害的“开始”,一般应以着手实施为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对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而不在继续进行的状况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
二是不法侵害确已自动中止,不法侵害者没有进一步进行侵害的表示
三是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没有进行侵害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强调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不合法的,造成损害时应付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也是不法侵害迫在眉睫或者正在进行对合法权益即将或正在造成损害
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威胁,即具有威胁的威胁已经发生、尚未过去,才能实施紧急避险
如果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过去都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危险已经发生一般指直接威胁合法权益的潜在威胁已经出现;危险已经过去,一般指对某种合法权益的威胁已经构成事实,已经使该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使某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已经消失
如果行为人凭主观臆断提前进行避险或者在紧急情况已经结束后进行避险则是不被允许的
行为人对其在期间造成的损失应付刑事责任
当危险来源是人时危险过去可能表现在侵袭已经完毕,所造成的损害不能挽回,以及侵袭行为的自动中止等
(三)责任后果相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不应该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对其处罚
区别: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虽然都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伤害,而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同属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范畴,但二者又有很大的不同
从直观现象上看,正当防卫是正义对不法的斗争,而紧急避险是在合法与合法之间进行取舍
由此决定二者有以下区别: (一)危害的来源不同
实施正当防卫所面临的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情况下的危险来源不仅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且有自然界的力量(如自然灾害地震等)、动物的袭击、人的特殊心理或者生理状态等,只要是对被保护的利益产生危害的力量均可成为实施紧急避险的原因
(二)损害的客体不同,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不同
正当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其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者的不法侵害行为为必要限度;而紧急避险中遭受损害的通常是与危险形成无关的第三人
由于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能力
因此,正当防卫的对象是只能是不法侵害本人,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任何第三者实施防卫,即使对第三者的反击有可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也不允许
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击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为限制不同
正当防卫的实施是出于必要,也就是说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可以采取
而紧急避险的实施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换句话说:正当防卫可以是采取最顺手的工具和最方便的方法来进行防卫,而紧急避险则只能采取最合理的、最佳的方式方法来进行防卫
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使用条件要比紧急避险的使用条件宽松,这是因为正当防卫从本质上说是“正对邪”的反抗,实施正当防卫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鼓励人们同不法侵害者做都镇,更好的保护、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紧急避险的本质是“正对正”的防卫,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损害的是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放宽紧急避险使用条件,那么就会有更多的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人们就会陷入一种没有安全的社会,对于法律的实施也是一个障碍
所以,法律规定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在非常紧迫、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
(四)限度标准不同
即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不明显超过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即可;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只能是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即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对于紧急避险的避险限度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紧急避险的限度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那就是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不得已损害另一个合法利益时,被损害的合法利益不得等于或者大于受保护的利益
这是因为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的损失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的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方法,所以实施紧急避险时必须考虑到实施避险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是否等于或者大于迫不得已损害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是防卫需要与防卫效果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前提下把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为了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对于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该设定一个基本的标准
认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基本标准是:一般情况下为了制止较小的不法侵害,不得采取强度较大的防卫行为,但是只有用较大强度的防卫才能制止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强度较大的防卫行为
采用较和缓的防卫可以制止不法侵害时,不得采取较激烈的防卫手段,如果较和缓的防卫手段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较激烈的防卫手段
为了保护较小财产权益,不允许造成重大的人身伤害
当然,对正当防卫的限制也不能过于苛刻,只要防卫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者的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不是相差得很悬殊就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