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2 | 评论:2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投诉书
汉阴刑事诉讼法[2021]第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261984 * * * * * *,汉族,大专学历,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 *街道办事处。2020年3月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西乡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3月10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21年8月1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本案侦查终结,由汉阴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0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
通过法律审查,发现:
1.2018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其女友杨某某的名义在汉阴县注册成立陕西*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等业务。吴某某是该公司的实际管理经营者。2019年2月28日,白某某等8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 *人社局)投诉* *公司拖欠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9日向* *公司下达了补正决定书。被告人吴某某收到判决后,未能按时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2019年5月9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汉阴县公安局。后来,曾某某等5名工人因拖欠工资被* *公司举报到公安局。据统计,* *公司欠白某某等13名劳动者317270元。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与白某某等13名劳动者签订协议,吴某某承诺自2019年6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直至全部支付拖欠工资。吴某某在只支付了工人1万元后离开汉阴,至今下落不明。尚欠白某某等13名工友293870元。根据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司经营期间的日常支付账户(长安银行卡62144850011********)的交易明细,查明该账户2018年收入约1950177元,支出约195万元。2019年收入约98.9万元,支出99.4万元。上述入账款项在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的情况下,被吴某某挪作他用。
2.2019年11月25日,李某某等4人向汉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公司拖欠工资。经查,汉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13日向* *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5日内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因联系不上吴某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日在* *公司门口及其装修工地张贴《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向吴某某及其女友杨某某发送短信。2020年1月8日,汉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交汉阴县公安局调查。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在汉阴县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装修工程中,拖欠李某某等4名工人工资72300元。2021年10月20日,吴某某清偿了李某某等4名劳动者的工资。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拖欠其经营的XX公司17名工人工资366170元后逃匿,有支付能力但未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但被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后仍未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我在此传达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查员:陈娟
2021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2.5卷案卷和证据以及12张光盘。
3.移交证据的清单。
本文标签: 讨工资起诉费用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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