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8 | 评论:2
编辑|七月
作者|王晔子律师怀成
在商业活动中,一方迟付是很常见的。我国《民法》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目前,除买卖合同外,其他商事合同纠纷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方逾期付款。守约方应如何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了操作方便,实践中很多企业以银行贷款利息为损失,主张逾期付款30%的违约金。
然而,基于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很多企业的融资成本实际上远高于银行贷款的利息。如果仅以银行贷款利息的3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限,对守约方是不公平的。
那么,应该如何合理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呢?
一个
雇主逾期付款
承包商要求对延迟付款支付违约赔偿金
让我们看看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
中盛公司将某工程发包给园林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基础工程完工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实际完成工程进度总造价的50%,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报告后7天内确认进度款并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中盛公司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按应付工程款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若拖欠工程款60天,园林公司有权停止施工,中盛公司应在7天内结清工程款并返还保证金400万元,赔偿损失。
在施工过程中,园林公司在单体基础工程完工后,向中盛公司出具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但中盛公司始终未支付进度款。故园林公司单方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要求作为中盛公司股东的林某东承担连带责任。
2
逾期付款的最高罚金为
民间借贷的保护利息上限
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后,法院认为中盛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盛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林某东作为其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园林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而中盛公司认为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已经远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相当于万分之一点六),故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请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兼顾合同的履行。确定是否过高的基本依据应该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依约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中盛公司主张园林公司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借贷成本或贷款收益往往高于利率。因此,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并不是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甚至可以说基准利率在各种情况下也不一定是最合理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年利率低于24%的民间借贷收益是合法的,是受保护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除因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迟延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不认为过高。花园公司不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双方约定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不超过受保护的年利率24%,不算太高。
三
怀诚律师建议
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已经失效,但立法精神没有改变。
参照原裁判规则,可以判断普通商事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上限为逾期付款金额的民间借贷利息上限。基于以上案例和实践经验,怀诚律师提出以下建议供您参考:
1.在普通商业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限可以约定为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
2.在商务合同纠纷中,如果违约方在2019年8月20日前延迟付款,从逾期付款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守约方可按年利率24%主张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守约方可按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LPR的四倍主张违约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因素,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衡量后裁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生效,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生效)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于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贷款偿还日的利息部分,适用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园林公司、中盛公司与林某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案(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3354号
● 您也可以前往“怀诚律师”微信官方账号,点击页面下方的“问”或“找律师”,与律师进行交流和咨询。[/s2/]
本文标签: 起诉对方违约需要多少钱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马艳丽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上一篇:遇到房产纠纷怎么办?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