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8 | 评论:2
最近很多朋友问“如何确定欠薪数额”?这个问题是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但是这个问题很复杂,具体情况很多。不容易解释清楚,容易引起争议。
因为在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的相关方非常多,相互之间非常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很容易让检查人员产生不同的认识。但是在办案过程中,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如何确定欠薪的数额?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很多检查人员都遇到过这个问题。希望有答案,有参考。今天我就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类是总包不认可的情况。也就是说,移徙工人索赔一笔未支付的工资,分包商承认这笔工资,但总承包商不承认。劳动监察员应如何确定欠薪数额?
我们需要看总包的质疑是否合理,总包是否对民工进行日常管理。如果总承包根本不实行实名制管理,比如项目部没有专门的劳资经理,对分包单位的用工没有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的用工、考勤、工资发放等根本不了解,根本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农民工想通过实名制通道就能进入施工现场,不想通过其他途径等等。简而言之,总承包商根本不知道或不知道农民工的工作量和欠薪数额,所以他们没有
况且《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发生争议的,总承包单位不得因该争议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因此,检查人员应责令总承包商按照分包商认可的金额先行清偿。
是的,分包商和包工头乱打欠条,虚开欠薪金额怎么办?总包不会是冤大头吧?是否纵容分包商和承包商的恶意行为?
在我看来,是否存在假开仓,不能主观判断。谁怀疑要拿出证据?如果劳动监察员确实发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虚开,那么当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事实认定拖欠工资,排除虚开的数额。如果总承包商质疑不合理,又拿不出证据,我们会责令总承包商按照分包商认可的金额先行清偿。劳动监察员不能因为有疑虑就畏首畏尾不敢做。
即使存在假开盘的可能,也是因为总承包商没有尽到管理和监督责任造成的。有一个教训。下次他会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落实“五项制度”,对根治拖欠工资有好处,倒逼总包加强管理。
而且先还清不是总包的最终责任,只是预付款,先拿钱出来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提前清偿后,可以依法追索。总承包商只要有证据证明分包商和承包商虚开,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法院会支持你的。
为什么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清偿的?
分包单位应该先找分包单位还是总承包方来清偿农民工工资?
【/s2/】第二类,不被分包单位认可的,【/s2/】劳动监察员如何确定欠薪数额?还是要看分包商的质疑是否合理,是否有证据依据。
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条例》,分包商应按月对农民工的工作量进行考核,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施工总承包方。我们必须看看分包商是否履行了他们的法律义务。
你的分包商受托承包,工程承包给承包人和班组长。你不管理农民工,你不知道农民工的工作量,你不知道他们的工资。你凭什么质疑?你了解实际情况吗?
包工头和班组长管理农民工,他们最了解情况。他们应该对农民工的工作量和欠薪数额有发言权,劳动监察员不能轻易否定。从证据的证明力来说,他们的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包工头和班组长看作是分包单位的管理者,作为分包单位委托包工头和班组长管理农民工。如果您的经理批准了该金额,这意味着您的分包商也批准了该金额。
建筑领域各主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有哪些法律责任?
承包人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是否承认其地位?
有些分包商不承认拖欠工资的数额。抗辩理由是他按照和包工头签订的合同付了钱,他没有欠包工头钱,所以他认为他没有欠农民工钱。
这个逻辑说不通。他欠不欠包工头钱是一回事,农民工有没有被拖欠工资是另一回事。我们不能从他的“没有欠包工头钱”推断他“与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关”。只要有证据证明确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方就是有关系的,是有责任的。
事实上,分包商和包工头通常约定按工程量结算货款,而包工头和农民工往往按天结算劳动报酬。所以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分包公司已经按照约定给了包工头钱,不欠包工头钱。但包工头应该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远远超过从分包公司拿到的钱,包工头是亏了。所以,分包商不欠包工头钱,不代表农民工没有拖欠工资的问题。
在规定上,《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农民工应该得到劳动报酬,这是劳动监察员要解决的问题。分包人违法分包,承包人无力支付拖欠工资的,分包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至于分包方,是承包方自己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承包方应该自己承担,而不是替承包方背黑锅。我们应该这么看。劳动监察员责令分包商承担责任是有依据的。他们依法行事。制度规定你要承担责任,你不委屈。如果坚持认为不应该自己承担,而应该由承包商承担,可以通过诉讼向承包商索赔。
对于劳动监察员来说,要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找到责任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责令总承包方先行清偿。
当然,如果督察发现承包商确实存在恶意虚假承诺,还是需要实事求是,杜绝虚假承诺。但是你说他不能主观,要讲事实,讲证据。如果虚开被证明,那么虚开的金额就不会被确认。
第三类,承包商不承认。也就是说,民工主张一定量,但包工头不认可。劳动监察员应该做什么,如何确定?
首先,一般情况下,农民工与包工头、班组长的联系最为密切。他们是当事人,其中一方不承认。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他们不能轻易支持农民工的主张。
怎么办案?首先,要调解,最好双方达成一致。经过调解,如果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劳动监察员就要记录双方的意见,让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告诉农民工劳动仲裁是讲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没有支持。为什么要把双方的分歧记录在案?这证明有争议,不是我推脱不处理,而是有争议,应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总之,劳动监察员在对欠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欠薪数额时,从一方当事人处取得的证据材料,另一方当事人不一定认可,甚至可能提供相互矛盾的证据。我们对于被质疑、被反驳的证据,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的就接受,不合理的就拒绝。面对证据材料,我们有权决定是否采信证据(所谓确认就是是否采信证据,面对不同的证据采信哪一个证据)。我们要有自己的判断,包括质疑证据材料是否合理,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真的是有争议的案件。我们要展现自己的专业水平,不要被牵着鼻子走。
好了,如何确定拖欠工资的数额,如何处理各方不一致的拖欠工资案件,今天就分享到这里。对此你怎么看?请留言评论批评指正。
“总包支付农民工工资”到底能不能做,还是应该做?
向万斌是“包工头”还是农民工?他怎么想的?你对法律有什么看法?
农民工工资应该由分包单位还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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