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8 | 评论:3
作者王明珠律师
注:全文为化名,但为真实案例。
申请拒付
申请人:马大姐,女,汉族,住X市X区X条X楼。
被申请人:周皮皮,男,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市X区X街X公园。
申请人不服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666666666666号民事判决,不服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第8888888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向你院提出抗诉。
抗议请求
1.依法撤销上述一、二审判决,由人民法院复核改判。
二。抗诉支持改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2014年8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6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9月14日。利息是每月9分钟。实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银行转账59.15万元,剩余5.85万元作为贷款砍头利息扣除。
2014年9月13日前,申请人已还款481469元。2019年2月,X区人民法院非法拍卖申请人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拍卖款48万元,支付给被申请人周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591500元,申请人还款961469元。
二。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1。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的,应按变更后的合同约定计收利息。
根据一审判决双方认定的事实,即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向被申请人发放的借款97000元是申请人欠被申请人的利息(一审判决书第4页),97000元来自双方对上述借款的对账,借款本金650000元-491469(481469+10000凭证丢失以上述本金为基础,按每月9%计算利息,从借款次月起至2015年5月共7个月,共计1426元。为计算方便,被申请人同意使用14000 * 7 = 98000元。由于与计息期相差10天,被申请人同意进一步减少1000元。2015年5月5日,双方变更了借款合同的计息方式。因此
2。即使按照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方式计算,一、二审判决的计算方法也是严重错误的。
借款合同第6项前后矛盾,套路严重,违背常识。因此,根据还款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以下计算。先以第一期为例见表:
综上:截至2019年2月21日,申请人欠被申请人的款项总额为:348,075.8元(剩余未偿还本金加利息);
申请人按还款原则还款后,本金剩余250,249.2元,截至上述日期申请人仍剩余730,249.2元;
因此,根据双方借款合同中的还款原则,申请人还清全部欠款后,被申请人应将剩余的382173.4元返还给申请人。
在申请人共借款50余万元却还款近百万元的情况下,一审、二审判决申请人仍需承担近200万元债务。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1。借款合同无效。
2014年8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650000元,期限一个月,每月利息9分。实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银行转账59.15万元,剩余5.85万元作为贷款砍头利息扣除。
根据上述借款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届人大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
(1)贷款人的资金应为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名下的招商银行银行卡明细,自2014年8月12日至借给申请人之日,被申请人收到个人和企业转账款数千万,被申请人从上述款项中借给申请人59.15万元,被申请人用其他业务法人和不特定他人的资金高息转贷。根据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A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本人合法收入的资金,禁止吸收或者变相吸收他人资金进行借贷。因此,从被申请人借给申请人的资金来源来看,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2)。被申请人的贷款资金是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的贷款,属于职业放贷人。
首先,申请人基于其他借款人向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认定被申请人借款。被申请人短期借钱给申请人,只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本案中,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利息高达月息9%,比法定利息标准高出近5倍,近6万元的利息在借款时被砍头利息扣除。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和严重显失公平的还款原则,并设置了无限连带保证条款。
2。被申请人具有同期多次从事民间借贷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第一,“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以贷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10次以上。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年利率36%以上非法放贷,具有下列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累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累计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年利率为108%。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裁判文书网生效判决,被申请人累计非法贷款金额高达数千万,实际构成非法经营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在这种情况下,仅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中“职业放贷人”的标准必然低于刑事犯罪中的标准。结合当地人民法院认定的专业贷款人标准:
浙江省: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民间借贷相关刑事犯罪加强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规定“专业出借人名录”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三项:当年。同一或关联原告在辖区同一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涉及5起以上、总金额100万元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涉及3起以上、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民间借贷案件;
天津:2020年2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天津市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指南(试行)》关于“专业性借贷行为的审查”,其中规定:两年内同一原告或相关原告向本市法院提起5起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或者两年内出借人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超过3次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操作性。
江苏省:2019年5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职业放贷嫌疑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提出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职业放贷嫌疑人名录,其中指出:
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首先要查询相关案件。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5起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应当将出借人列入涉嫌职业出借人名单。
河南省:
2019年7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对专业出借人审查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了对“专业出借人”的审查,其中指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反复从事与出借业务相同或者近似的民间借贷活动的,一般应当予以认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或与被申请人相关的案件在X市各区2015年前后的裁判文书网公开查询了7份民间借贷判决书、裁定书。这种民间借贷是短期贷款,资金拆借高,合同规范,利息高,违约金高,明显具有同期重复从事民间借贷的特点。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已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三。对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予调查收集的。
被调查者周皮明显具有职业贷款人的特征。除申请人在开庭时提交的裁判文书予以证明外,为更准确地认定2014 -2015年X市基层人民法院被申请人作为原告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申请人代理人特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出律师调查令或依职权调取上述资料,进一步确认被申请人的职业出借人身份。但X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没有调取,也没有依据职权发出律师调查令。这种情况下,如果有重大刑事案件线索,不将线索移交公安,而是通过民事判决将刑事案件合法化,涉嫌滥用职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一、二审原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以维护申请人的法律尊严和合法权益。
我在此传达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马姐
抗议的作者:律师王明珠
本文标签: 15万标的额的诉讼费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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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秃顶渣男
2022-03-20 04:55:25 回复
标准。结合当地人民法院认定的专业贷款人标准:浙江省: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民间借贷相关刑事犯罪加强民间借贷
傻乐
2022-03-20 09:50:57 回复
0元-491469(481469+10000凭证丢失以上述本金为基础,按每月9%计算利息,从借款次月起至2015年5月共7个月,共计1426元。为计算方便,被申请人同意使用14000 * 7 = 98000元。由于与计息期相差10天,被申请人同意进一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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