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94 | 评论:1
来源:法官站
自我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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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当事人上诉称,一审诉讼费用的分摊是违法的。王起诉索要117747886.68元,案件受理费630539元,而某公司败诉6945538元,仅占起诉标的额的5.9%,却判决公司承担500539元,占应付案件受理费的79.38%,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的分配存在错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案件的胜负情况确定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并未违反上述规定。某公司的上诉主张其损失金额仅占5.9%,并在此基础上认为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的分配存在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案件的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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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称,本案一审判决某公司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诉讼费3300元。一审法院支持了8万元的数额,却判决董某某、唐某某承担3300元的诉讼费,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诉讼费用分担存在问题。我院认为,首先,董某某、唐某某侵犯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其销售的是假酒,性质恶劣,故泸州老窖有限公司要求赔偿董某某、唐某某经济损失15万元不能认定为虚增;其次,一审法院判决董某某、唐某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与a公司主张的15万元相比,差距不是很大。一审法院让董某某、唐某某承担全部诉讼费330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案例3
根据上诉状,贾某某、李某某一审起诉时,标的额为1190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确认为700万元及利息,其中超过部分490万元对应的诉讼费应由贾某某、李某某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分担一审诉讼费用是正确的。93200元诉讼费对应的诉讼标的金额为1190万元。截至一审判决之日,上诉人所欠贷款本息金额已超过1190万元,故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无不当。
案例4
当事人上诉称,一审判决天顺公司等被告分摊案件受理费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人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各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诉讼费用的数额。”(微信官方账号法官驿站出品)本案中,天顺公司、刘璃公司、娄东君安公司、天津君安公司的一审判决在偿还借款的范围上并不相同。但判令娄东君安公司、天津君安公司、天顺公司、刘璃公司共同承担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确实不妥。虽然刘璃公司没有上诉,但由于诉讼费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整的范围,本院一并处理。
案例5
当事人上诉称,一审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计算违反法律规定。2010年5月14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网民八条意见和建议的答复,其中一条是:“仅以合同解除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案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微信官方账号“法官驿站”出品)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既有财产债权又有非财产债权的,按照财产债权的标的缴纳诉讼费用。有多个财产债权的,应当合并计算缴纳诉讼费;债权中有多个非财产债权的,按照一个债权缴纳诉讼费。”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诉讼费应为405677元,而不是1315762.5元。反诉请求应收取100元而非657881.25元。
一审判决关于诉讼费用负担存在错误。卓亚公司的诉讼请求未得到一审充分支持,而明道公司的反诉请求得到一审判决支持,但一审判决却让明道公司承担本次诉讼及反诉的全部费用,明显有失公允。
二审法院认为,明道公司主张的一审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和分配存在错误。关于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既有财产债权又有非财产债权的,应当按照财产债权的标的支付诉讼费。有多个财产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合并计算缴纳。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诉讼请求的,应当逐一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上述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属于确认请求,不直接涉及财产,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用。因此,一审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确实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诉讼费用的分配,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据此,一审判决未支持丹娘公司的全部财产诉讼请求,判决诉讼费用全部由明道公司承担,确有不当,本院也应依法予以调整。
案例6
当事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人对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单独提出上诉。当事人个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审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本案中,因谢某仅对一审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上述规定,谢某不能单独上诉,故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查。谢某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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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乐
2022-03-20 01:52:25 回复
自愿负担的除外。”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案件的胜负情况确定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并未
小鬼别浪
2022-03-20 03:01:25 回复
又有非财产债权的,应当按照财产债权的标的支付诉讼费。有多个财产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合并计算缴纳。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诉讼请求的,应当逐一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上述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属于确认请求,不直接涉及财产,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用。因此,一审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确实
酒巷清风
2022-03-20 07:02:50 回复
支持了8万元的数额,却判决董某某、唐某某承担3300元的诉讼费,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诉讼费用分担存在问题。我院认为,首先,董某某、唐某某侵犯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其销售的是假酒,性质恶劣,故泸州老窖
山野浓雾
2022-03-20 02:04:04 回复
对应的诉讼费应由贾某某、李某某承担。二审法院认为,分担一审诉讼费用是正确的。93200元诉讼费对应的诉讼标的金额为1190万元。截至一审判决之日,上诉人所欠贷款本息金额已超过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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