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1 | 评论:3
债权担保期间,盛达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为其维权,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回500万债权。律师函真的那么重要吗?
01基本情况
海盛因生产需要,向盛达公司借款500万元。海升出具借条,新安公司和李晓军在借条上签字或盖章。他们的连带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
约定还款期限到期,海升未能及时还款,盛达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发律师函,要求海升还款,但其未能还款。2020年7月1日,盛达公司致函新安公司和李小发,新安公司和李小发不予理会。后盛达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判决:1。要求海升、新安公司、李姣偿还贷款本息50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1。海升、新安公司、李晓英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盛达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第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02争议焦点
新安公司、李在庭审中提出,虽然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其已于2020年7月1日委托律师向担保人发出律师催款函,并提供了盖有XX运输有限公司专用章的快递单作为证据,但新安公司、李均未收到这些收据。查看了这些快递单据,托运的明细都是空白色,没有注明邮寄什么材料。寄往李姣的邮件的收件人签名不是收件人本人签名。发给新安公司的邮件收件人签名为“小金”,新安公司否认小金是其员工,盛达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金枭新安公司员工有权代表公司在邮件上签名。因此,新安公司和李姣认为,盛达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20年7月1日通过邮寄律师催告函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但本案中公司委托律师于2020年6月15日向海盛发去律师催款函,而本案中,中安公司与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诉讼时效的相关司法解释,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也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2020年6月15日,盛达公司给海升发了律师催款函,2020年7月1日给新安公司和李晓发了函,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认为:1 .根据出具的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盛达公司应在2020年2月3日起六个月内,即2020年8月2日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可按其要求承担保证责任。2.向担保人邮寄催款通知书或催款函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但新安公司和李晓军不承认收到了律师的催款函,理由也站不住脚。律师的催款信是按照新安公司的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邮寄的,邮件由非收件人本人签收的说法不成立,因为邮件寄到公司时一般有专门的收发室接收,收发室一般视为已送达。但李晓义的托运明细都是空白色,没有注明邮寄的是什么材料,邮件收件人签名栏的签名也不是收件人本人签名等。,这些也是无效的,因为涉案快递的“托运详情”一栏为空白色,未注明邮寄材料。对此,法院认为,现实生活中邮寄空内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且无证据证明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故驳回李姣的辩解。
本案中,对方虽主张未收到律师函,但人民法院综合所有证据,认定寄件人已尽到积极主张权利的义务,达到民事证据大概率的要求,故寄件人的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s2/]03律师函的作用是什么
1.律师函可以方便的收回债权,比如拖欠的委托付款。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客户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那我们可以直接通过诉讼解决,时间长,成本大。我们需要支付高额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如果律师发函向客户追讨债务,债务人会履行合同,可以节省很多成本。
2.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发律师函可以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重启诉讼时效,保证债权人利益。
3.律师函可以告诉他履行义务。这方面有很多方面,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先诉抗辩权、通知合同无效、行使撤销权等。当事人的告知权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当事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专业的法律手段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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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少年的秋天
2022-03-19 15:50:29 回复
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发律师函可以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重启诉讼时效,保证债权人利益。3.律师函可以告诉他履行义务。这方面有很多方面,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先诉抗辩权、通知合同无效、行使撤销权等。当事人的告知权
追风人
2022-03-19 17:43:04 回复
日至2020年2月3日。约定还款期限到期,海升未能及时还款,盛达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发律师函,要求海升还款,但其未能还款。2020年7月1日,盛达公司致函新安公司和李小发,新安公司和李小发不予理会。后盛达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判决:1。要求
桀骜公子
2022-03-19 13:10:36 回复
效,保证债权人利益。3.律师函可以告诉他履行义务。这方面有很多方面,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先诉抗辩权、通知合同无效、行使撤销权等。当事人的告知权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当事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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