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3 | 评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什么是“恶意透支”呢?具体的“金额”和逾期时间是如何定义的?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透支,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告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换句话说,信用卡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实施信用卡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冲击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实践,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请和透支信用卡的情况、透支资金的使用情况、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进行判断。不得仅以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为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信用证明申请信用卡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或者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逃避或者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偿还的;
“(五)利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非法占用资金拒不归还的其他情形。”
2.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七条:“集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集合':
“(一)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后;
“(二)催收应当以能够确认持卡人收到的方式进行,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收款至少相隔三十天;
“(四)遵守征收的有关规定或协议。
“是否为有效催收,应根据发卡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名等原始催收证据材料进行判断。
“发卡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的签名和银行的公章。”
3.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4.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刑事立案时公安机关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不包括发卡行收取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归还或支付的金额应视为实际透支本金的偿还。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根据发卡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司法会计和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审查确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在核实上述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
“发卡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的签名和银行的公章。”
5.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全部归还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一审判决前全部退还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s2/]。”
6.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一条:“发卡行非法发放变相信用卡透支贷款,持卡人未按要求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七、将《解释》原第七条修改为《解释》第十二条。
8.将原《解释》第八条改为修改后的《解释》第十三条,修改为:“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本解释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重新公布。
来源:山东高发等。,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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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只羡仙
2022-03-19 15:27:57 回复
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4.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
小熊历险记
2022-03-19 19:13:25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
最遥远的距离
2022-03-19 12:28:30 回复
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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