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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摄影:石磊张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摄影:石磊朱丽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刑法学硕士。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和演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上述刑事诉讼过程中


一般刑事起诉的费用是多少(法律适用:刑诉法附带民诉规定限制“死亡、伤残金”赔偿吗)

摄影:石磊

张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一般刑事起诉的费用是多少(法律适用:刑诉法附带民诉规定限制“死亡、伤残金”赔偿吗)

摄影:石磊

朱丽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刑法学硕士。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和演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上述刑事诉讼过程中,为解决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由人民法院共同审理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例外程序,是“刑事优先”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当某种犯罪行为触犯刑法时,也具有民事侵权责任的性质,产生刑事和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其对同一行为承担不同的责任,这已为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认可。但是,就两种责任的顺序和协调而言,我国首先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走民事诉讼。一般来说,刑事诉讼之后应该是民事诉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时,被害人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和救济,刑事和民事赔偿将一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为基础。在刑事与民事诉讼并存的情况下,应当贯彻“刑事优先”原则,因为刑事诉讼具有惩罚性,代表的是的“公权”,即社会公共利益,而民事诉讼具有补偿性,代表的是公民的“私权”,即个人的合法私益。从现代诉讼理念来看,我们在强调优先保护个人权益和合理控制权力的同时,也应该正确协调和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当然,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一般是优先的。虽然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同时并存,但只有在受害方的民事权利不能得到及时保护的情况下,或者在前述民事权利会因“刑事优先”而丧失或损害的特殊情况下,民事诉讼才能推进。所以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单独的民事诉讼是不会受理的或者会等到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再审批。

在这种状态下,如果犯罪行为侵犯了人身权利,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这一特点决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的从属地位,其管辖、期间、送达、诉讼费用、审判组织等事项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

2。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害而提起的一种诉讼。违反了两种法律,承担了两种责任。只弥补了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人相同行为造成的。为了审判的方便和被害人的及时救济,在刑事诉讼中解决。如果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当损害事实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证明标准时,就应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公诉和自诉。其次,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前者比后者严格。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不容怀疑,即定罪必须客观证明是行为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损害的结果,任何怀疑都应排除。但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即大概率原则,法律规定举证倒置的情况除外。鉴于此,刑事部分的判决结果可以不经民事法院质证,直接作为民事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证据。然而,刑事证明的标准比民事证明的标准更为严格。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不一定导致当事人无法主张民事赔偿。只要达到民事证明的标准,法院的民事庭仍然可以判决受害人获得人身损害的经济赔偿。这就需要先进入刑事程序,一般在刑事程序审结后,才能进入民事程序。当然,为了方便当事人及时诉讼,刑事诉讼也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有专门的规定,刑事诉讼中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程序,是“刑事优先”原则在诉讼立法中的具体体现。

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属于刑事诉讼的,所以无论从诉讼程序的适用还是实体事实的认定上,都应该以犯罪事实的认定为先,民事责任的确认次之,即使被告人的行为被认定无罪。当今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它经历了三部刑事诉讼法,分别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被害人在职权诉讼模式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法官必须查明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同时被害人还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赔偿范围是直接物质损失。

第二阶段: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相同,均以“物质损失”表述,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的重要依据。民法中的“物质损失”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之说。直接损失是指对现有财产和利益的损害,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直没有争议。但《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的“物质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按理说刑事和民事法律原则是相通的。如前所述,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还是民事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能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间接损失不能赔偿。原因是间接损失无法计算或估计,实践中一般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能力进行判断。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不区分物质损失,只要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就应该赔偿。

当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和司法实际情况,只要受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就应当进行赔偿。具体的间接损失,只要是犯罪行为发生后不可避免的损失,如因受伤而损失的收入、因伤残而减少的劳动收入等。,应该赔偿。

如果是一种有可能或者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获得的利益,与犯罪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就不能作为附带民事损失赔偿的范围。因此,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同时指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解决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容貌、肢体毁损以及婚姻、生活、就业等其他困难所造成的精神痛苦,不单独赔偿精神损失。

此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发生的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因丧事损失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最为全面和详细,赔偿总费用也是最高的。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所有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管出版物《刑事审判》中出现了参考案例。判决的主旨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判给死亡赔偿金。原因是;死亡赔偿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对受害人死亡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

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区涉及人命的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总额都在百万元以上,导致大部分案件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加大了信访压力。

第三阶段: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9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其实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已经是第四阶段了,也就是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但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章节,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保持不变。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是如此,只是在精神损害不予受理前增加了“一般”二字。这个特别说明。)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的规定,我们注意到几个关键词:

一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刑法规定的涉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各不相同,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也不绝对相同。所以以上规定实际上给司法人员留下了更大的延伸空。

二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解释一公布,很多司法人员只关注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而没有关注“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个关键的后缀短语。事实上,在汉语中,“等”这个词。意思是列举不详尽,或者是用来列举尾部的,也就是平等和排斥的词。结合上面一段话的后缀,我们认为“等”这个词这里意味着该列表不是详尽的。同样,“等”这个词。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规定“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丧葬费赔偿等费用。”应该也是这样解读的,原因在此不赘述。

三是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和金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在调解和解的状态下,可以纳入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通过对上述三个关键词的解读,不能得出“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原则上不应纳入判决赔偿范围”的结论。事实上,《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物质损失”仍解释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问题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 看似是对《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二款的回复,但第二款是责任分担的规定,不是范围的例外。

我们认为,这可以看作是对《刑事诉讼法解释》中“etc”一词的解释。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无论从字面解释还是法律解释来看,上述回答都应该是合理的。再看后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其实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没有太大区别,只是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被“等”字隐藏了起来。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却可以根据法理推导出来。回归到未成年人被伤害、被杀害、被杀害后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很多问题自然可以迎刃而解。

二。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赔偿范围的理解

特别需要讨论的是,在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所遭受的身心创伤,不仅需要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给予及时的心理护理,法院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所产生的心理治疗费用予以法律支持,以减轻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但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被害人只能请求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能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性侵害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为康复治疗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一种观点认为,关于性侵害的意见仍然没有规定性侵害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和心理损害赔偿被排除在外,令人费解,也是该意见留下的最大遗憾。

然而,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第191条将带来转机。该条规定:“未成年人请求性侵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性侵害,也就是说,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相应民事权利是性自主权。性权利是一种人格权,他人不得采用胁迫、引诱、欺诈等手段侵犯自然人的性自主权,也允许未成年人这样做。

民法通则中的性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和性侵害意见中规定的,还应包括其他不构成犯罪的性侵害行为。这就为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害的赔偿范围留下了想象空间空,也使得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彻底解决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害的问题,获得物质损失之外的精神损害赔偿成为可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均规定,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侵构成犯罪时,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一般刑事起诉的费用是多少(法律适用:刑诉法附带民诉规定限制“死亡、伤残金”赔偿吗)

我们认为,目前《关于性侵害的意见》列举了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害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应的物质损失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里的“康复费用”不仅包括受害者的身体治疗费用,还包括受害者的精神康复费用。

性侵未成年人对被害人最大的伤害往往是精神和心理上的,被害人在医院接受精神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与精神抚慰金是不同的。与此同时,关于性虐待的意见并没有穷举,而是增加了“等”字。误工费之后,并预留了空的解释空间,用于以后新的材料损失。

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康复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是物质损失,必要性不言而喻。从广义上来说,它被归类为医疗费用,在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因此,未成年被害人为精神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如有医院病历、收费凭证等证据支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一审开庭前尚未发生的精神康复治疗费用,民事诉讼原告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后续治疗方案的,法院可以建议其在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起诉。如果原告坚持起诉,法院可以酌情在合理范围内量刑。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鉴于性侵害案件中心理康复费并未被广泛提倡,且全国各地心理治疗机构发展不平衡,法院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心理康复费的支持金额,即参照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规定, 并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被害人的心理伤害程度、被害人花费的心理康复费用总额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同时,对于不足部分,根据2014年1月17日中共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可以依法申请对性侵害受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精神心理康复救助。

三。性侵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如何表述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严肃的、真实的。通常应写明相关人员的真实姓名。但在隐私案件中,为了保护隐私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和安全,裁判文书中可以只写姓氏,可以避免由此猜测的相关信息。具体表述为“张某某”,但表述为“张×××”并不妥当。判决结果中的赔偿问题应表述为:被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针对已签发的裁判文书,归档的卷内仍应以实名表示。同时,应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控制查阅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

*为方便网络发布,脚注已删除。

——章节选自《少年审判若干热点问题研究》一文,发表于《法官学院法律适用》2017年第19期


(特别说明:在2021年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下,人格权保护越来越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认可。因此,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事主体对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失赔偿请求一般不予受理,其中“一般”可以反过来理解为例外。性侵未成年人本身就是一种性剥削,自然存在精神损害,所以被害人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标签: 刑事诉讼需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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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战场猛将

    战场猛将

    2022-03-19 17:01:11    回复

    害人因犯罪行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判给死亡赔偿金。原因是;死亡赔偿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对受害人死亡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区涉及人命的案

  • 得陇又望蜀

    得陇又望蜀

    2022-03-19 17:48:50    回复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例外程序,是“刑事优先”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当某种犯罪行为触犯刑法时,也具有民事侵权责任的性质,产生刑事和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其对同一行为承担不同的责任,这已为世界

  • 熊宁邦维

    熊宁邦维

    2022-03-19 06:39:19    回复

    不错

  • 莘仁妍绍

    莘仁妍绍

    2022-03-19 06:39:19    回复

    难搞喔

  • 龙彩筠骅

    龙彩筠骅

    2022-03-19 06:39:19    回复

    好说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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