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8 | 评论:2
11月21日,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公安局发布了警情通报。据悉,公交车上干扰安全驾驶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哥已被刑事拘留。
据通报全文,2021年11月20日8时许,夏县公安局110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102路公交车上闹事。接报后,我局立即指派姚峰派出所前往派出所,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于当日依法刑事拘留。
2021年11月20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革(男,汉族,54岁,农民,后庙镇新庄村人)在新建北路红旗巷路口乘坐晋M1565X号102路公交车,因未戴口罩,公交车司机张某要求其戴口罩,王某哥与司机发生争吵。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王某哥对司机进行言语辱骂。
为了乘客的安全,司机停了车。停下后,王继续踹防盗门。当司机将公交车开到路口拐弯处时,王通过防盗门抓住方向盘,准备拔出车钥匙。然后,他用公交车上的消毒水壶打司机,直到公交车停在交警岗亭门口,被岗亭里闻讯赶来的两名交警拦下。
期间,公交车司机要求乘客报警,王两次威胁乘客。
犯罪嫌疑人王某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妨碍安全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夏县公安局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革刑事拘留。
& gt& gt& gt法律指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留、罚款: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暴力控制驾驶,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打架斗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夏县公安
本文标签: 犯82条刑事罪最多拘留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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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09:32:41 回复
求其戴口罩,王某哥与司机发生争吵。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王某哥对司机进行言语辱骂。为了乘客的安全,司机停了车。停下后,王继续踹防盗门。当司机将公交车开到路口拐弯处时,王通过防盗门抓住方向盘,准备拔出车钥匙。然后,他用公交车上的消毒水壶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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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13:0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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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05:5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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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08:0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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