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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如何认定聚众斗殴,双方只有一人的行为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8日下午,赵某在宾馆内与谢某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后赵某电话通知朱某、张某持木棍,谢某纠集裴某、等7人帮忙打架。当天晚上,双方人员到达

如何认定聚众斗殴,双方只有一人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双方各自仅一人动手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8日下午,赵某在宾馆内与谢某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后赵某电话通知朱某、张某持木棍,谢某纠集裴某、等7人帮忙打架。当天晚上,双方人员到达约定的现场后,赵某和谢某开始互殴,朱某等人没有。在此期间,赵某用同伙携带的木棍击打谢某,谢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

意见:本案中,双方在聚众斗殴后约定聚众数人参加斗殴,对现场只有一人的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后双方约定聚集数人到现场参加斗殴,但实际上双方只有一人被打,实际人数未达到三人,故行为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只是一种聚众斗殴的方式。在实践中,应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整体评价,而不是只看实际手数,所以行为人构成聚众斗殴罪。

评论:我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双方主观上都有明确的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聚众斗殴,主观上要求双方都是故意打架。如果一方有互相斗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对方多人或者一个不特定的人实施斗殴,而另一方没有互相斗殴的故意,则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本案中,赵某与谢某事先明确约定打架,后纠集数人至案发现场参加打架,双方人员按约定携带武器到达现场,可见其具有明确的聚众斗殴的主观犯罪故意。

其次,客观上双方都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因为只要所有人都聚集在一起就不一定侵害法益,所以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聚众斗殴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其行为侵害的不仅是当事人,还有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体现了对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的蔑视。因此,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具体来说,本案中赵某与谢某因一时争执而约定打架,聚众人数达到十几人。双方约定后到达指定地点,双方地点在空;在手持的器械上,双方都有几个人手持棍棒和匕首。

从一般公众的角度来看,上述因素足以对对方的人身健康构成威胁,引起公众恐慌,对法益造成损害。而且和一般情况不一样的是集会没有动手。这种情况下,双方发生了打斗,但双方只有一人动手。

再次,从双方行为的完整性来看,得出打架的有三个人。在聚众斗殴罪中,一般是指聚众3人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规定了聚众斗殴的人数。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一方超过三人,另一方不足三人的,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也就是说,如果打架的人不超过三人,就不会被认定为聚众斗殴。显然,如何理解“打架”将决定案件的处理方向。如果单纯认为打架是指实际动手,那么双方都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这种观点有纵容犯罪之嫌,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我看来,应该整体评价双方的打斗行为,综合认定“打斗时间”,而不是以实际手数作为唯一标准。具体来说,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双方聚集的人实际上只有两个人动手,但是他们聚集了十几个人在公共场所闹事,其中一些人手持木棍等器械。如前所述,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而这种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并不是某一方或某一个人聚众斗殴造成的,而是双方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从整体上判断双方的行为,应当认为斗殴时双方人数都在三人以上,而不仅仅是

最后结合案件原因和犯罪手段判断只有聚众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本案中,除赵某、谢某外,其他部分人员虽持木棍,但均在赵某、谢某的通知下持木棍到达现场,且无人主动提供机械工具,在现场也未实际使用。作为旁观者,他们不应被视为积极的参与者。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直接使用器械进行斗殴,或者在聚众斗殴中携带、展示但实际不使用的情形。本案中,赵与谢持木棍、匕首的打斗行为应认定为持械。

综上,应当以武装聚众斗殴罪追究赵、谢的刑事责任,聚众斗殴的其他人不构成犯罪。

(作者李奇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本文标签: 聚众斗殴请律师大概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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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雪花落下

    雪花落下

    2022-03-19 10:47:08    回复

    ,故行为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只是一种聚众斗殴的方式。在实践中,应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整体评价,而不是只看实际手数,所以行为人构成聚众斗殴罪。评论:我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双方主观上都有明确的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聚

  • 梦想起航

    梦想起航

    2022-03-19 08:50:53    回复

    谢某开始互殴,朱某等人没有。在此期间,赵某用同伙携带的木棍击打谢某,谢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意见:本案中,双方在聚众斗殴后约定聚众数人参加斗殴,对现场只有一人的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后双方约定聚集

  • 秋天的风

    秋天的风

    2022-03-19 02:28:08    回复

    的主观犯罪故意。其次,客观上双方都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因为只要所有人都聚集在一起就不一定侵害法益,所以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聚众斗殴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其行为侵害的不仅是当事人

  • 八月长安果

    八月长安果

    2022-03-19 03:28:57    回复

    不一定侵害法益,所以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聚众斗殴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其行为侵害的不仅是当事人,还有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体现了对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的蔑视。因此,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具体来说,本案中赵某与谢某因一时争执而约定打架,聚众人数达

  • 成飞贤馥

    成飞贤馥

    2022-03-19 02:17:45    回复

    wow

  • 储轮庆先

    储轮庆先

    2022-03-19 02:17:45    回复

    可不是

  • 任贝蓝霭

    任贝蓝霭

    2022-03-19 02:17:45    回复

    惊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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