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0 | 评论:2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2月21日介绍,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诽谤犯罪嫌疑人168人,起诉涉嫌侮辱诽谤犯罪被告人213人。
同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布以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其中,检137号案为郎某、贺某诽谤案,即杭州女子取快递案由造谣转为公诉。
如何认定网络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什么样的网络诽谤罪应该公诉?如何将程序从自诉转为公诉?
在2月21日的发布会上,最新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文本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一一给出了答案。
■案例
杭州女子被传送快递,两人被判缓刑
2020年7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东门快递站内,郎某偷拍被害人顾某取快递时的视频,并分别冒充快递员和顾某,编造顾某与快递员相识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发布到网上。该视频及微信聊天记录在网上广泛传播,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顾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同年8月7日,顾向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报案。8月13日,余杭分局作出拘留郎某、何某9日的决定。10月26日,顾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根据法院通知提交了相关材料。
同年8月至12月,此事通过多家媒体报道,在网上引起热议。其中,仅微博中“被传出轨的女性至今找不到工作”话题就被阅读4.7亿次,讨论5.8万次。该事件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了不安全感,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的公共秩序。
12月14日,法院受理此案,对郎、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于相关事件和视频在网络上的进一步传播和扩散,案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检察机关将该案由自诉案件变更为公诉案件。
2021年4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两被告人再次表示认罪。经审理,余杭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两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危险
刑法意义上的“小案子”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大事情”
“网络的发展带来了便利,但网络空也充满了混乱。而且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对被害人权益的损害更大,社会影响比传统犯罪手段更恶劣。”苗明升说,比如“杭州女子快递被诽谤案”,被诽谤的对象根本不认识被告,都是陌生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受这种侵犯”。
“如果人人都有危险,安全感就会降低。”苗指出,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来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有5个,主要是精神人格权利刑事保护案例选编。苗指出,从刑法意义上讲,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轻微犯罪。
“这些案件虽然看起来是‘小案子’,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大事’。苗说,无论是谁卷入这种麻烦,都会对他的身体、心灵、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如137号检查中的被害人顾某遭受诽谤,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遭遇“社会死亡”;第138号案件受害人在舆论压力下服毒自杀,原因是她的裸体视频和图片在网上流传;139号案被害人的私生活在网络上被当作商品肆意贩卖;第140号案件由于信息泄露,受害者经常受到骚扰。
■聚焦
1。如何认定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罪?
最新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文本指出,网络覆盖面广,观点数量多。一旦传播开来,往往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与传统的发生在熟人之间,在社区内传播的诽谤案件不同,通过网络诽谤他人,通过网络广泛传播诽谤信息,会严重损害受害人的人格权。破坏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具体可以从犯罪方式、对象、内容、主观目的、传播范围、后果等方面进行评价。,通过综合全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
2。什么样的网络诽谤罪应该公诉?
网络诽谤传播面广,危害大,难以杜绝。受害者往往在举证和维权方面面临困难。难以通过自诉实现权利救济,更无法通过自诉有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最新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文本明确:网络诽谤犯罪侵害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公诉程序处理。
苗表示,网络诽谤犯罪受害人维权成本高,通过自诉救济面临“取证难、举证难、举证难”的现实困境。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法、公安部共同研究起草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建议进一步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自诉与公诉程序衔接等问题,以便更好地指导诽谤案件的办理。
3。如何将程序从自诉转为公诉?
最新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文本明确,受害人已经提起网络诽谤犯罪自诉案件,需要适用同时侵害公共利益的公诉程序的,应当依法处理好程序转换。
对于自诉人已经提起自诉的网络诽谤案件,检察机关认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的,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尚未受理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征求自诉人的意见,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受理自诉人的自诉案件后,公安机关再次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征求自诉人的意见,撤回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决定依法终结自诉案件的审理,由公诉机关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介绍,137号检察中的郎某、贺某网络诽谤案,为自诉至公诉程序衔接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去年11月,网名“格非在东莞”的吴某发布了“东莞清溪73岁企业家迎娶广西29岁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等图片和信息,实际上是受害人与其爷爷的合影。这种深不见底的谣言对受害者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公安机关提到了郎和何的网络诽谤案。
新京报记者沙雪良
编辑范怡静校对王新。
本文标签: 诽谤请律师大概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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