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91 | 评论:2
■本报记者杨文军
近日,某地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老孟发现,某机构邀请律师进入评标现场,名为“律师见证”,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律师见证费”。这种现象让老孟“大开眼界”,同时也不禁要问:律师见证到底是什么生意?律师可以走进审判现场吗?律师应该为证人收费吗?
业务本是“正儿八经”在核查过程中,绝大多数业内人士表示,从未听说过政府采购评审现场有律师见证的情况。
见证业务本身一直存在,但很少出现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央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峰告诉记者,律师见证一般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亲自看到的具体法律行为或者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业务活动。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没有提到律师见证这个词,其他民商法也没有规定律师见证的法律后果和证明效力。目前可以遵循的只有《律师见证业务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但这些规则是由中国律师协会在2007年制定的."张雷峰说,它只是作为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律师证人的效力与其他证人的效力没有法律上的区别。
记者查阅细则后进一步发现,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可以承担的见证服务包括: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董事会决议、转换协议、继承、赠与、转让、侵权等民事行为以及各类委托代理关系。
参照这一规定,河南省濮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工作人员认为,律师见证更多体现在合同和转让文书中,对政府采购的评标意义不大。
“政府采购评审现场律师见证,我还是第一次听说。”这位工作人员说。
把时针拨回到10年前,政府采购中出现了类似律师见证的业务,即公证处公证。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部部长王永峰回忆,过去一些地方,开标评标都是请公证处公证。
“我中心最早也是这么做的,但后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评标现场参与人员,特别是69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后,这种公证逐渐取消。”王永峰补充道。
“我从事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多年。在此之前,有公证处对政府采购相关业务进行公证的现象。”一级律师、江苏博士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正亚告诉记者,公证处很难掌握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
律师“进场”遭质疑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想进评标现场都不能进。
对此,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陈世龙特别提到了87号令第66条的规定,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和评标现场组织者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和与评标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相关人员有责任对评标及评标过程中知悉的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密。
87号令第66条只是对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的规定。对于其他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对于采用询价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评标专家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专家以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根据上述规定,多数业内人士认为律师属于无关人员,不能进入审查现场。律师进入审查现场没有证据。
张雷峰表示,自财政部18号令(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后,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个人认为,律师现场见证评估是违法的。
王永峰还表示,在审查现场邀请律师见证确实违法,法律上不允许律师进入审查现场。
此外,深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王勇也强调了现场观察和律师见证的区别。他说,只要符合当地特定的规则和纪律,许多主体都有权进入现场观察投标,例如,将现场审查现场转移到外部大厅的大屏幕上,甚至放在互联网上。
“但律师见证不是现场观察的问题,概念不能偷换。”王勇说,应该禁止律师在审查现场作证。
“总之,律师进入审查现场作证的证明效力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适用。这种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泄密风险。”陈世龙认为。
在很多人看来,律师“入市”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现实必要性。
“现在所有的评审环节都是全程录音录像,再后来,有了信用机制作的保障。律师见证的意义何在?”中钢招标有限公司第六招标部经理殷浩问。
殷浩还表示,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政府采购正努力从“注重中间”向“注重两头”发展。虽然中间的评估环节很关键,但完全没有必要让律师见证,这不符合改革的方向。
“存在即合理。”采访中,有一些观点认为律师见证政府采购评审现场是合理的。
"如果买方授权,这样做是可以的."山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王涛认为,对于很多采购人来说,还是愿意请律师见证审核过程的。比如自己不够确定,可以找律师咨询,避免引起后期的质疑和投诉。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蔡坤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保证采购公正的角度出发,聘请律师提供见证服务,这样做是可以的。
“这属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自由意志’范围。只要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就不需要法律的事先授权。”蔡坤进一步解释道。
记者了解到,在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现场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广受诟病的专家违法不良行为。当供应商认为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要求查看评审现场视听资料时,其查阅要求可能得不到满足。结果,纠纷不在少数,有的甚至去了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有业内人士认为,录音录像不足以保证审查现场的公平公正,于是催生了律师见证业务。
针对上述两种观点,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彭世明表示,从律师履职的角度来看,如果程序需要,比如供应商对评标委员会询问的答复,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工作人员。此时,律师可以进入评标现场。法律不允许的是将律师证人作为独立第三方引入评标。
见证收费惹争议抛开律师进入评标现场的质疑,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律师见证费的行为受到了很多人的质疑。
航亚认为,律师见证费由供应商支付,不仅增加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而且与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背道而驰,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蔡坤认为,不应该向供应商收取律师见证费,更不应该以不交律师见证费为由排除供应商投标资格或降低商业评分,因为招标文件是以纯成本价出售的,更何况很多地方的电子招标文件已经不再收费。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要求律师见证为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投标供应商没有义务承担相应费用。
“这种律师的证人费,依法是收不到的。”王勇强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确立“一切收费必须有法律依据”的原则。
在彭世明看来,这种律师见证业务其实是打着防范一些潜在风险的旗号,但却制造了更多更大的风险。
彭世明表示,政府采购追求的核心目标只有两个:公平和效率。公平是通过透明来实现的,而效率是通过简洁的程序和各方明确的权利和责任来保证的。一切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都是在践踏政府采购的核心目标。律师证人费背后隐藏的可能是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律师见证费是由采购方或代理机构支付的,没有转嫁给供应商,只要采购方通过了内控审批,就应该由采购方或代理机构自己买单。显而易见,谁委托谁付费。
听了这些业内人士的意见,老孟已经知道了“律师见证”的现象。
·小编有话说·政府采购有必要公证吗
对于本文提到的公证,我国有专门的公证法进行规范。该法规定,公证是公证员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的活动。《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了11种可以公证的情形,具体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犯罪记录、公司章程、证据保全等。
边肖发现,公证的范围包括招标投标活动。那么,政府采购的哪些环节可以或者需要公证,欢迎读者朋友们发表意见,为本报写稿。
(杨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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