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6 | 评论:1
裁判的要旨:
【/s2/】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假借名义购房的合同关系,应结合协议的签订、购房款及贷款的支付、权属证书及票据的保管、房屋的实际占有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一方以他人名义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只要事实权利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争议不动产享有权利,就可以推翻登记所引入的权利的正确性。借款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款名人要求登记人(名人)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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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沈力和沈是兄妹。2011年12月31日,沈某燕作为买受人(合同称“乙方”),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预售人(合同称“甲方”),双方订立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浦口区某单位小区1203室(以下简称1203室)房产预售给乙方,总房价款1099。乙方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2012年1月6日前支付74.542万元,其余30万元由乙方通过商业贷款支付。为办理上述房屋贷款,2012年3月14日,沈某艳(抵押人、借款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抵押权人、贷款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约定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期偿还贷款本息2463.77元。2013年4月28日,开发商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房。2015年12月21日,上述房产登记在沈某艳名下。
此外,为购买1203室的房屋,沈利某分别于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1月12日向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3万元和745420元。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沈某每月向沈使用的交通银行卡汇款2500元,用于偿还上述房产抵押贷款。2013年5月3日,沈利某分六次向沈的交行卡内汇款共计29.7万元,用于结清上述房产剩余的抵押贷款。2015年12月21日,沈利某在申领产权证当日,通过银行信用卡支付房屋维修资金14175元。2015年12月25日,沈利某再次通过银行信用卡缴纳契税16360.67元。
2020年5月11日,南京市房地产档案管理中心应沈利某要求出具了《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购房证明》,证明沈利某具备购房资格。
声明:
沈某判令确认争议房产归其所有,沈某艳协助沈某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的房产过户至沈某艳名下。
律师声明:
陕西秦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s2/]如果对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权。审查双方是否已形成假借名义购房的合同关系,应综合协议的签订、购房贷款的支付、权属证书及票据的保管、房屋的实际占有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一方以他人名义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只要事实权利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争议不动产享有权利,就可以推翻登记所引入的权利的正确性。借款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款名人要求登记人(名人)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予支持。本案争议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虽为沈某艳,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房屋首付款、购房首付款、每月银行按揭还款等费用均由实际履行买受人义务的沈某艳支付;从房屋现状来看,沈力某在装修房屋后,实际上已经占有使用。考虑到本案案情,应认为双方虽无书面约定以借款名义购房,但事实上本案争议房屋价款全部由沈利某出资,其应依法实际享有该房屋权益。故沈力某请求确认争议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沈协助沈力某办理争议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权属变更至沈力某名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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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手服
2022-03-18 07:58:00 回复
。只要事实权利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争议不动产享有权利,就可以推翻登记所引入的权利的正确性。借款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款名人要求登记人(名人)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予支持。
缱绻星光
2022-03-17 23:21:34 回复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约定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期偿还贷款本息2463.77元。2013年4月28日,开发商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房。2015年12月
野客
2022-03-18 02:32:47 回复
月25日,沈利某再次通过银行信用卡缴纳契税16360.67元。2020年5月11日,南京市房地产档案管理中心应沈利某要求出具了《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购房证明》,证明沈利某具备购房资
迷雾森林
2022-03-18 08:46:50 回复
,应综合协议的签订、购房贷款的支付、权属证书及票据的保管、房屋的实际占有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一方以他人名义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只要事实权利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争议不动产享有权利,就可以推翻登记所引入的权利的正确性。借款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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