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6 | 评论:1
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费如何交纳、交纳多少,基本上在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诉讼费交纳办法》中有规定(各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诉讼标的和诉讼类型的确定会有一些不同的理解,会导致费用不同,但诉讼标的和诉讼类型确定后,适用的标准仍是该文件规定的标准)。
文件规定的民事诉讼费用标准如下:
诉讼费用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财产案件根据索赔金额或者价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支付:
1 .不超过10000元的,每笔缴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缴纳0.9%;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每件离婚案件,给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的案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予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从50元至100元缴纳。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对金额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罚款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且异议不成立的,每案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支付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给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执行金额或者价值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缴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5%缴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缴纳。
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财物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物数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缴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的,每份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6)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缴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申请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1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每笔缴纳1000元至10000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缴纳1000元;
5.如果申请共同海损理算,每件赔偿1000元。
第十五条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出反诉,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各减半缴纳。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支付和退还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需要按照本办法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被告应当预交。主张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先支付。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是由申请人预先缴纳,而是在申请费实施后缴纳,在破产申请费清算后缴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增加索赔金额的,按照增加的索赔金额支付;
(2)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当事人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应当计算并退还减少的诉讼请求数额。
第二十二条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反诉案件中,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当在提起反诉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如果双方都提起上诉,就分别先行赔付。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预缴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缴。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不申请司法救助的,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申请再审的,应当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移送或者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退还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移送的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和执行的案件,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或者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或者执行的,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支付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从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不同的诉讼,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是非财产案件,诉讼费很容易计算,但是如果是财产案件,按照诉讼标的的累进比例计算诉讼费就很难了,但是网上有诉讼费的快速计算神器,只要输入诉讼标的的金额就出来了。所以,没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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