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8 | 评论:1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可能存在“实际获利”、“实际诈骗所得”、“赃物价值”等各种数额。认定哪个数额是犯罪数额,是对当事人量刑的主要依据。
一、合同诈骗应坚持统一的诈骗标准——以实际诈骗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采用了实际诈骗收入的标准。199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沈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电话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指出:“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当扣除案发前已追回的诈骗数额,按照最终实际诈骗数额计算。”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提出:“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诈骗的数额为准。”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应当扣除案发前返还的数额。”可见,无论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中的“金融诈骗”,还是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罪”,对诈骗罪数额的认定都采用了实际诈骗所得的标准。
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的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场秩序罪”第八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但是,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的罪名,是一种特殊的诈骗形式,完全具备诈骗罪的结构。因此,坚持统一的诈骗数额认定标准,以实际诈骗所得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是合理的。
二。如何理解“实际诈骗金额”[S2/]
在确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当按照实际诈骗所得计算后,应当明确“实际诈骗数额”的含义。
纪要规定:“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由行为人支付用于金融诈骗活动,或用于行贿、送礼等。,应当纳入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但案发前返还的金额应该扣除。”《解释》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应当扣除案发前返还的数额。行为人为集资诈骗活动支付的广告费、代理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送礼等的费用。不得扣除。行为人为集资诈骗活动支付的利息,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但本金不还可以扣除的除外。”
可见,实施诈骗所支付的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犯罪前支付给被害人的钱,在抵消本金的范围内,不视为犯罪成本,应予扣除。
笔者分享以下案例,便于理解:
李合同诈骗案
(2016)京02刑终第387号
[案情]
2014年3月2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在北京市朝阳区珠江帝景西门外与北京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该公司奥迪A6轿车一辆(车牌号:×××××××××××××××××××××2014年10月24日,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查获被骗车辆。现在这辆车已经归还给成运通公司。
2014年3月18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杨×奥迪A6轿车(车牌号:××××,的评估价值。案发前,李以押金、房租等形式返还杨×5.5万元,实际骗取杨×26.9万元。
2014年10月27日,警方在交通事故中发现被骗车辆,并将其扣留。同年12月25日,侦查员将李抓获归案。李的家属付给杨×赔偿金3万元。
[欺诈金额的确定]
一审:一审认定的合同诈骗数额为53.4万元 (21万元+32.4万元),李认定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李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
二审:二审认定的合同诈骗数额为43.4万元(16.5万元+26.9万元),李认定的合同诈骗数额为巨额,李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二审之所以改判,是因为一审没有查清实际诈骗数额,直接将李骗租车辆的价值作为犯罪数额,导致对李量刑过重。两次案发前,李以租金或押金的形式向被害人返还了一定数额的钱款(第一次45000元,第二次55000元),应予以扣除,故实际诈骗金额应为434000元。
确定欺诈的实际金额非常重要。上述案件中扣除10万犯罪数额,最终使当事人免于一年有期徒刑。在办案过程中,任何问题都值得认真研究。有时候,不是个案,而是别人的人生!
田帅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办理刑事案件。在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取得了很多案例,如法院无罪判决、二审减刑和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
叶韵: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郑达中心17-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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