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7 | 评论:3
目前,代持现象越来越普遍,因代持双方关系破裂而引发的纠纷频发。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实际出资人起诉确认自己为实际股东。但越来越多的显赫股东咨询律师,想退出公司。但股东退出公司经营的途径相对有限。很多显赫的股东找不到可以转让股份的人;二是没有办法通过解散或者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退出。
那么,显赫股东是否可以反诉讼,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自己没有股东资格?我们先来看一个经典案例。
一、案例介绍
2013年,刘经人介绍认识了,后者表示想购买中华总工会72.68%的股份,但因不方便以个人名义购买,便让刘代为购买。2013年8月,根据的要求,刘以个人名义签署了《购买股权协议》并办理了工商登记。事后,刘多次要求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将股权变更至或他人名下,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一直拖延办理。此后,该公司的债务日益增加,债权人要求刘偿还。但刘代持有中华全国总工会股权,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未参与公司财产、业务、印章等的交接和管理。故刘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持有的中华总工会72.68%的股份归所有;请求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支持确认刘的股份归所有,但不支持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要求为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是为什么呢?下面会详细解释。
二、律师分析
第一,突出股东起诉公司确认自己不是股东通常是有争议的,但法院通常是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资格诉讼的,以公司为被告,与本案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条款是关于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一般规定,也明确了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中各方的诉讼地位。知名股东提起的诉讼要求他不是公司的股东。在法律性质上是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中的否认确认之诉,反向确认之诉也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是突出股东通常要求公司和实际股东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
因为当隐名股东被记入股东名册,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时,这种行为就已经突破了双方代理协议的范围,隐名股东会从外部进入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 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不愿继续持有股份而请求变更登记的显著股东。
但是如果能拿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或者股东会的决定,那么被支持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高。因为法院认为将公司外部的隐名股东带入公司一方面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法院不能直接干预;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情况涉及行政机关的登记程序,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对价,通常难以支持显著性股东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律师的建议
第一,不要轻易持有股权或者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即使是代理持有,也必须签订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避免后期找到代管的相关证据,明确退出条件和违约金等。
第三,要求股权代持资金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明确注明出资目的。
第四,不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实际领取股东分红。
第五,代理关系和代理协议应当告知公司其他股东。还要求最好公司的所有股东都要做出书面文件,承诺满足一定要求,无条件允许匿名股东被点名。
本文标签: 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员工职务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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