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4 | 评论:3
婚姻是两颗心的相互忠诚,是两颗心相伴,而不是一颗心守护。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有一男子与其他女子以夫妻身份同居,并育有一子,未与妻子离婚。日前,江西修水法院认定该男子犯有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回顾
法院查明
1.1991年2月10日,被告人黄与被害人熊经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
2.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收养了一名女孩,名为黄1,后被告人黄将一名私生女,名为黄2接回家抚养。
3.1999年前后,被告人黄认识了十五岁左右的,并谎称已离婚。2003年,与被告人黄生育一子黄3人。
4.2011年,被告人黄在未与妻子熊离婚的情况下,在修水县某小区购买房产,与开始夫妻生活。
5.2015年12月,被告人黄某因欠债离家出走。
6.2016年4月28日,被害人熊某以被告人黄犯重婚罪为由向修水县公安局报案。
7.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被修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检察官办公室的指控
1991年,被告人黄与熊登记结婚,未办理离婚手续。2011年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黄与在该县某小区公开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形成事实婚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认为,被告人黄虽未登记结婚,但有配偶并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的意见
1.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黄某与熊某结婚后,因熊某无生育能力,被告人黄某无法接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从而导致本案的发生;
2.本案事实上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被告人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3.被告人黄系初犯,无犯罪记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承认错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在与同居期间,被告仍承担熊及其两个女儿(包括养女)的生活、学习费用,已尽到了一个丈夫、父亲的大部分责任;
5.被告人黄患有严重高血压和心脏病,不适合羁押。
6.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配偶但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他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述相同,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和爱护老年人,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协议应该是书面形式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清偿夫妻所有的财产。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官提醒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制度,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行“一夫一妻制”符合婚姻的本质和规律,适合全社会男女比例,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和和谐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社会进步,也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对维护婚姻家庭中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修水县人民法院
图片:@视觉中国
本文标签: 婚内出轨了有一方起诉了会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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