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4 | 评论:3
资料来源:交通和法律
[案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交管局依法对原告谭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冀0104线初字第182号
原告谭某某,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石桥* *中华南街* *,组织机构代码:K00501118。
法定代表人张** *,主任。
2016年8月8日,原告谭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交管局)撤销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某某,被告交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石*、安* *到庭参加了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2016年6月6日,被告交管局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公补决字〔2016〕第130100260004454号),决定对原告谭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原告谈论某某索赔
2011年1月8日15时20分许,原告纪T某驾驶《××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日×月×日×日×日×月×日×月×日2011年,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新巩建刑23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原告不起诉。然而,2016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石公道字[2016]第130100260004454号。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辛集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有误。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常驾驶车辆,姚骑着电动自行车,在没有任何指示的情况下突然右转。原告来不及采取措施,导致原告车辆与姚相撞。故原告过错轻微,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第二,即使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也已经作出起诉原告的决定。本案中,不应吊销原告的驾驶证,被告也不应对原告作出吊销其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1.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时起计算。”原告交通事故发生于2011年1月8日,辛集市交警大队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事故认定,辛集市公安局于2011年1月29日将其移送辛集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辛集市检察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事故发生到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已经五年了,早已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期限。
2.交警部门的行为表明,原告将不再受到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一条。交通事故发生后,辛集市交警队立即扣留了原告的驾驶证,但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交警队应立即将驾驶证交还原告。而且原告在连续三四年的驾照年检中,每年都通过检验,并通过了检验。足以说明交警队已经对原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不再对原告进行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3.交警部门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规定只有收到人民法院有罪判决才能吊销驾驶证,但没有规定可以根据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吊销驾驶证。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不应给予原告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4.公安部法制局的回复明确表示,这种情况下不会吊销驾照。2007年11月12日,公安部法制局就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问题,给贵州公安法制局一个比较明确的电话答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驾驶人因重大交通事故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重大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即使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交警部门也不应吊销原告的驾驶证。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被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 .柴犬公罚字[2016]第130100260004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公安部法制局关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3.冀新公诉与处罚。辛集市人民检察院[2011]23号《不起诉决定书》;4.驾驶证查询页面;5.原告驾驶证年审记录表。
被告交管局辩称
2011年1月8日15时20分左右,谭某某在驾驶冀T××××××××号高速公路上行驶时[2011]23号不起诉决定书称: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认为是过失犯罪,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予处罚。二、吊销某机动车驾驶证的流程。2016年5月9日,在对谭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前,交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前书面告知,谭某某申请听证。2016年6月2日,交管局组织了听证会,专门听取了谭某某及其代理律师的陈述和申辩,履行了法定程序。
综上,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已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不应该处罚,但是应该行政处罚。交管局依法作出吊销其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驳回谭的诉讼请求。
被告交管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辛集市交警大队新公交字[2011]第1015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冀新巩建刑一所。[2011]23号《不起诉决定书》;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及其送达;4.听证通知及其送达;5.听证记录;6.批准表格;7.(2016)第130100260004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备案及送达。
试用后发现
2011年1月8日15时20分左右,原告谭某某在驾驶冀T××××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时2011年7月6日,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冀新刑字2011第23号),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2016年5月9日,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被告交管局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原告。2016年5月17日,被告交管局作出[2016]08号听证告知书,送达原告。经原告申请听证,2016年6月2日下午,被告开庭审理原告谈某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一案。2016年6月6日,被告交管局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公补决字〔2016〕第130100260004454号),决定对原告谭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作出后,被告将处罚决定书邮寄给原告。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谈原告姚驾驶冀T××××号电动自行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姚发生碰撞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告交管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关于X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文标签: 交通肇事罪免起诉案底可以撤销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备胎说法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下一篇:房产纠纷如何解决?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