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8 | 评论:3
在忏悔和惩罚的情况下
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与思考
石中华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现调任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摘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建立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助于实现审前分流,节约诉讼资源,促进犯罪嫌疑人改造,更好地修复社会关系。建议借鉴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成果和实践经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这一制度时,不应具体限制罪名,而应由检察官根据具体案件来把握,可以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附加义务条件应当具有矫正、预防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含义,监督检查的主体应当是社区矫正机构,同时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和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
关键词:对成年人认罪和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检查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重大司法制度创新,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1]实现审前分流,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意义重大。
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进行处理,是实质性宽大的重要体现,也是审前分流的重要方式。[2]但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的不起诉率相对较低。例如,到2020年初,在所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只有约5%的案件不被起诉,而近40%的认罪认罚案件被起诉并免于刑事处罚。[3]如何有效解决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率低的问题,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和功能,是检察机关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二。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
司法实践中,办案检察官在适用相对不起诉程序时,由于不确定适用条件,对适用结果有顾虑,担心舆论风险,导致不敢用或想用的情况。[4]与相对不起诉相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非常有限,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成年人,可以为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提供一种新的非犯罪化方法,也为现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争议提供一种新的思考角度。[5]笔者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况下,对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更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相对不起诉制度下,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不能对适用对象进行处罚,也不能对其他主体进行行政处罚,不利于其转化。[6]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设置了缓冲地带,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承担相应的处罚条件,并设置了考验期。适用对象在考验期内不履行附加义务或者再次犯罪的,检察机关将依法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与相对不起诉制度相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通过矫正犯罪行为实现一般预防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功能。
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也开展了对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比如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过去两年中,有11起案件涉及15人,其中11人是未成年人,4人是成年人。实践中发现,对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7]
新时代,人们对法治的需求从以前的“要不要”变成了现在的“要不要”,这对法治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目前,轻微犯罪案件总数逐年增加,这与办案资源相对有限形成了矛盾。刑事案件繁简从简、简单案件速办、审判资源和监管场所资源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轻微犯罪案件中得不到利用已经成为共识。[8]实现诉讼的经济目的已经成为共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上,实现司法资源效率最大化。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借鉴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中积累的有益经验,从明确的适用流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等方面,建立认罪认罚案件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区别于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特别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新型酌定不起诉制度。
三。认罪认罚案件中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想
(一)程序启动
1.适用范围。第一,该制度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这是该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第二,对适用的收费不应有具体的限制。目前只有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笔者认为这种不考虑个案实际情况的“一刀切”模式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其结果是将大量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案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建议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掌握案情,但应排除对累犯、毒品再犯、多次违法、有犯罪记录等主观恶性,经反复教育和社会矫正难以矫正的犯罪嫌疑人的适用。三是量刑范围,建议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2.开始模式。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采取依职权启动和申请启动相结合的方式。即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决定启动该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应当明确分庭的职责和监督检验期限,并向犯罪嫌疑人说明犯罪嫌疑人需要自愿认罪,同意承担分庭的职责和本程序的适用,并在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悔罪书。
3.复习内容。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启动后,犯罪嫌疑人将在考验期内回归社会接受调查。因此,是否启动该程序,需要综合审查案件证据、案件原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后决定。除了案件证据,检察人员还需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背景,是否具备监督检查的条件,回归社会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因此,相对中立的机构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出具相对客观的调查报告,作为决策的参考。根据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具有专业优势。建议司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为检察机关开展审查工作提供参考。
4.复习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这也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被害人和侦查机关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参加,让各方充分说明理由,听取第三方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认罪认罚、案件处理的意见。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独立行使职权,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态度不应作为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将他们的合理要求纳入自己的义务范围。如果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明显不当,一般不影响程序的启动。
(二)监督检查
1.调查对象和测试周期。检察机关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侦查主体,但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侦查主体应调整为社区矫正机构。因为社区矫正机构本身承担着对被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检查工作,具有检查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检查与社区矫正机构承担的矫正工作没有实质性区别。此外,它们还可以减轻检察官的工作量,提高检察官的申请积极性。附条件不起诉的审理期限建议设定为6个月至1年,犯罪嫌疑人的审理期限可以根据其实际表现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至于侦查方式,可以采取不定期侦查和定期侦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在考试期间的实际表现。
2.额外义务。检察机关在适用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对有一定负担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其审视自己的行为,尽力弥补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促使其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在庭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不仅要遵守一般规定,还要按照陈述的要求履行检察机关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在处理职务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设定的义务应当符合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赃物及赔偿、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向公益组织缴纳一定费用、参加公益工作、不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人群、接受心理矫治等。
(三)处理决定
在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违反监督检查规定,不履行附加义务,情节一般,达到需要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程度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并可以适当延长考验期;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前有其他犯罪行为,或者在考验期内严重违反监督检查规定,拒不履行附加义务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遵守考验期规定,积极履行附加义务的,检察机关应当在考验期届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由于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符合起诉条件的非刑事移送措施,犯罪嫌疑人免于起诉,容易发生廉政风险。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防止检察官任意行使职权,建议将依据本程序作出的不起诉意见提交检察长决定。在提交检察长决定前,可以要求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四)监督制约机制
在检察机关内部,建议基层检察院根据本制度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请求下级检察院撤销或者直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此外,还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如刑事检察部门向我院检察监督部门通报本制度的适用情况。此外,公安机关可以对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请求复议、复核。
(五)受害者权利保护机制
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必须通知被害人和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不能提起自诉。这项规定也适用于成年人不附条件起诉的案件。因为在检验期届满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起诉之前,案件是否起诉本质上是未定的,此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了不起诉处理。只有在考验期届满后,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起诉,被害人不服该决定,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完成审查并予以答复。
注:[/s2/]
[1]张军:《认罪与从宽处罚: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人民论坛》2020年第30期。
[2]参见苗、《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检察院2020年第2期。
[3]同上注[2]。
[4]参见童建明:《论无讼权的合理适用》,《中国刑法杂志》2019年第4期。
[5]参见何婷:《附条件不起诉延伸至成年人案件的新思考》,《中国刑法杂志》2019年第4期。
[6]参见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7]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课题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8]《近20年刑事办案数据的重大变化》,环球网http://lianghui.huanqiu.com/article/9cakkr97d,最后一次访问是在2020年8月21日。
*本文发表于2021年3月《中国检察官杂志》(司法实践版)。
本文标签: 认罪认罚不起诉会有案底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阿龙的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