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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理信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以下32种信访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01,越级请愿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前往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多人就同一事项走访信访接待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理信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以下32种信访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01,越级请愿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前往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多人就同一事项走访信访接待场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拒绝推选代表的,依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劝阻, 对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罪、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罪依法处罚。


02。通过法律途径投诉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拒绝通过法定途径提出信访请求,未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或者信访请求已经依法解决,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盯梢,经劝阻无效的, 经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批评教育,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治安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罪依法处罚。


03。上访网站的滞留和闹事

在信访接待场所逗留或者闹事的人员,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遗弃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罪依法处罚。


04。放置违禁物品

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画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扰乱信访秩序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扰乱单位秩序罪、非法停放尸体罪依法处罚。


05。用积极的方式表达你的诉求

煽动、串联、胁迫或者诱导他人以极端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扰乱单位秩序罪、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罪依法处罚。


06。聚众扰乱信访秩序

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07。驾驶机动车任意狂奔

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实现个人诉求,任意驾驶机动车进入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08。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

非法拦截、强行登乘、乘坐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在乘坐车辆时撒放信访材料,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车辆正常行驶罪,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09。携带受管制物品危及公共安全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机关、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危险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危险物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放火、爆炸或者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放火、爆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病,故意以咬伤、抓伤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侮辱诽谤他人

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侮辱诽谤案件情节严重,被害人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案件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多次发送侮辱、威胁或者其他信息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扰乱正常生活罪依法处罚。


14。侵犯他人隐私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依法以侵犯隐私罪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诬告陷害他人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以诬告陷害罪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故意暴露你的身体

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暴露身体,情节恶劣,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身体处罚。


十七。故意损坏公私财产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敲诈勒索

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骚扰行为,继续盯梢骚扰等威胁、勒索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依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9。诈骗公私财物

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依法以诈骗罪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扰乱单元顺序

在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进行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展示横幅,穿着礼服,出示纸质表格,威胁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举行非法集会,经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收缴有关材料和横幅、纸质表格、文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围堵、冲击机关,扰乱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以聚众冲击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扰乱公共秩序

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资料。、喊口号、打横幅、穿衣服或者秀纸,或者非法聚集,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外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活动区域或者会场周围实施前述行为的。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适用《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项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在大型活动场所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投掷杂物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妨碍车辆正常行驶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前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以妨碍车辆正常行驶为目的,聚众妨碍车辆正常行驶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扰乱涉外场所公共秩序

在外国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从事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张贴横幅、穿礼服、展示纸样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的规定,迅速将其带离现场,并没收相关资料、条幅、纸状衣物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4。非法集会和示威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目的、方式、口号、标语、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过程中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情形的,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制止并责令解散;拒不制止或者解散的,依法强制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拘留;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遵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游行示威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自伤等扰乱单位秩序的。

对跳河、坠楼、桥梁,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有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救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扰乱单位和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绝按规定购票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规定购票,或者以其他方式无理取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处罚。


27。用虚构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威胁放火、爆炸或者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威胁放火、爆炸或者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入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者阻碍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 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入警戒带、警戒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任意损坏和占用他人财产

擅自损毁或者侵占信访接待场所、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煽动群众暴力抗法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通过网络传播虚假信息

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制作、复制、传播信访虚假新闻的、煽动、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编造险情、疫情、警情,威胁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的有害信息。


32。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教唆、胁迫、欺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欺骗行为处罚。


非法请愿毁人、毁己、毁家


家庭影响


非法上访,特别是在超越级别的非访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极端上访、盯梢访、骚扰访、非法聚众等违法行为,也可能波及子女亲属。不仅毁了你的一生,也毁了你孩子的一生!


诈骗罪会影响子女政审(公安部明确:32种行为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前途!)

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到子女和其他直系亲属的入伍,以及参军和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直系亲属的政治情况和与本人密切相关的主要社会关系。


如果父母犯罪,子女和其他直系亲属不能参军。在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中,也存在类似的影响。如果报考公安类公务员,如果父母等直系亲属正在服刑实刑,政审肯定不及格。如果是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有这种情况的不能录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且在同等条件下,绝对是最好的录取。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如实报告受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得隐瞒。”这就是刑法中设定的前科报告制度。


个人影响力[/s2/]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曾经犯罪的人有很多职业和行为上的限制。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在下列行业就业:


1.公务员

2.《士师记》

3.人民法院书记员

4.人民陪审员

5.检察官

6.人民监督员

7.警察

8.律师

9.基层法律服务人员

10.公证人

1.司法鉴定人

12.外交人员

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

14.行政执法人员

15.教师

16.幼儿园工作人员

17.医疗从业者

18.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和主持人

19.会计

20.官方认可的专业会计师组织的成员

1.期货从业者

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人员

23.企业破产管理人

24.保险精算师

25.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6.保险事业承揽者

7.拍卖商

28.典当业从业人员

29.直销人员

30.专利代理人

31.证券从业人员

3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3.导游

34.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

35.基金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36.从事民用安全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的人员

37.注册建筑工程师

38.注册安全工程师

39.注册测量师

40.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人员

41.人工影响天气操作员

4.锁修理操作员

43.特殊行业和公共场所的保安人员

4.安全性

4.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

46.土地估价师

47.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48.拒绝签发护照


来源:太原公安

本文标签: 诈骗罪不起诉影响政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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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抱熊掌

    抱熊掌

    2022-03-15 04:43:09    回复

    。通过法律途径投诉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拒绝通过法定途径提出信访请求,未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或者信访请求已经依法解决,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盯梢,经劝阻无效的,

  • 下雨了你想我了吗

    下雨了你想我了吗

    2022-03-14 23:44:09    回复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收缴有关材料和横幅、纸质表格、文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

  • 智商是个好东西

    智商是个好东西

    2022-03-15 00:06:20    回复

    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扰乱信访秩序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扰乱单位秩序罪、非法停放尸体罪依法处罚。05。用积极的方式表达你的诉求煽动、串联、胁迫或者诱导他人以极端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秩序,符合《治安管

  • 烈焰刀光

    烈焰刀光

    2022-03-15 03:29:46    回复

    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罪依法处罚。03。上访网站的滞留和闹事在信访接待场所逗留或者闹事的人员,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遗弃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

  • 堵彩信厚

    堵彩信厚

    2022-03-14 21:14:01    回复

    原来这样

  • 嵇紫星蕊

    嵇紫星蕊

    2022-03-14 21:14:01    回复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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