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5 | 评论:1
调查和审判分别是公安和法院的主要职责。但是,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即使是法院和公安的公职人员,如果涉嫌滥用职权,也会遭受被审查和审判的命运。
刘和郭某明分别是河北省邯郸市临猗县法院和县公安局的公职人员。2019年国庆期间传唤时为其单位中层干部:刘为临猗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郭某明为临猗县公安局拒执大队大队长。
▲魏县检察院
现在,他们都成了被告人:被告人刘、郭某明被邯郸市检察院指定办理非法拘禁他人14天一案。
据知情人透露,2020年3月16日,该案由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魏县法院依法量刑。截至目前,该案已公开审理,尚未宣判。
今年11月11日,威县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红星新闻采访称,此案仍在审理中,将依法做出判决。
邻居负债
公安局中层跨职能“办案”
今年47岁的郭跃龙是魏县大磨乡郭枣林村的农民。据郭先生的妹夫告诉红星新闻,由于债务纠纷,郭跃龙在2017年3月的一天被绑匪控制。当时他在邯郸打工,郭跃龙让他想办法凑钱赎人。
从邯郸赶到临漳县后,他在一家贷款公司的楼上遇到了郭跃龙。“那些人让我回去收钱赎人。”今年11月9日,在威县某酒店,郭先生向红星新闻回忆,“如果我们聚不到一起,那些人就让郭跃龙一直发短信,说他又被打了。”
担心被杀,郭先生夫妇到临猗县公安局报案。临漳县公安局刑警队的人最后解救了郭跃龙,发现郭跃龙是一名网上逃犯。后来给临猗县公安局郭某明打电话:“网上追逃的郭跃龙被抓了。请带个人来。”
▲临猗县公安局
郭某明当时的身份是临猗县公安局国土资源治安中队负责人。根据他们的工作职责,他们应该负责土地的执法工作。郭跃龙被通缉,因为他的邻居请求帮助。
这还得从郭跃龙的搭档说起。据郭跃龙自述,大约十年前,他在天津从事建筑工作时认识了关某某,通过关某某认识了临漳的郭伟国。
2014年,通过他人介绍,他们三人接手了威县开发区白兰地酒厂的一个项目。但工程中途,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工程款。郭伟国随后提出退股,郭跃龙和关某某也表示同意,但要等项目谈妥后再给他钱。“郭伟国当时也同意了,”郭跃龙说。
但关某某与郭伟国随后发生债务纠纷。管某某被郭伟国控制,要求其还钱。关某某给郭伟国写了一张19万元的欠条,找不到担保人,只好求助郭跃龙,郭跃龙也愿意为关某某担保。麻烦也从担保开始。
2016年,郭跃龙接到临猗县法院刘的电话,称郭要求对其债务申请强制执行。“我很委屈!”郭跃龙说:“开庭的时候,我不知道,没人通知,也没拿到判决书。”
“我一直在用手机。为什么在执行过程中我能被发现?我在法庭的时候没注意到也没拿到判决书?”郭跃龙对此不满:“且不说这个钱,我只是一个担保人,全部由我来出,不公平。我希望能慢下来。”
没过多久,他就接到了临猗县公安局郭某明的电话。郭某明与郭跃龙认识,是因为在与郭伟国合作期间,郭伟国曾在一次聚餐上叫郭某明吃饭,并说郭某明是公安局领导。当时同桌吃饭的关某某说,郭某明是郭伟国的侄子。
但郭某明称,他和郭伟国“只是一个村子的邻居,没有特殊关系。”
刘还说,郭伟国是郭某明的邻居和邻居,关系很好。“否则,他不会单独要这个案子。”
但郭某明向法院要这个案子,程序也有问题。首先,他当时的身份是临漳县公安局国土中队负责人,并不负责查办这方面的案件。其次,根据法院当时询问的情况,被执行人郭跃龙的财产状况一直没有查清,也从未见过被执行人郭跃龙。
刘也认为,在此前提下,本案“不应移交”但他和郭某明都是政法系统的,郭某明一直在催这个案子。他无法抹去自己的脸。刘是送给他的,现在他后悔了。
据其介绍,按照规定,临猗县法院移交的案件应移交给临猗县公安局法制科,不应直接移交给办案人员。
但2016年8月12日,刘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为由,直接将郭跃龙移送郭某明。
串通办案导致举报人刚出看守所
重新进入看守所
据郭跃龙介绍,当时他唯一的财产是一辆车,但这辆车已经抵押给了别人三万元。但从法院接下郭跃龙的案子后,郭某明依然为邻居郭伟国出头。2017年3月22日,郭跃龙被郭某明投入临猗县看守所,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郭跃龙被逮捕。
但2017年3月3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眼看郭跃龙的羁押期限即将到期,2017年4月1日下午,郭某明给刘打电话:“郭跃龙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我们要把他释放了。如果放了他,你找不到人,案子也执行不了。邻居郭伟国的钱要不回来了。我在看守所门口等你。来拘留他。”
▲临猗县法院
随后,刘将临猗县法院冯某、王某两人送到刚出看守所的郭跃龙处,关在隔壁临猗县看守所。
据刘自述,当时他让领导签批了拘留郭跃龙15天的手续。在此期间,他还帮助郭伟国和郭跃龙达成了和解协议。郭跃龙提前一天释放,实际拘留14天。
但当时郭跃龙从看守所出来之前,临猗县公安局已经为他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命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监视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方法。
郭跃龙家属表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了强制措施,对郭跃龙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方法已经是一种处罚,法院以此为由对其进行拘留。这不是双重惩罚吗?人被抓了,怎么能监视居住?郭某明应当将郭跃龙交付暂住地公安机关执行,而不是让法院另作司法羁押。
为此,郭跃龙及其家人不断向上级部门发送检举信。他们认为刘、郭某明等人涉嫌滥用职权。
郭跃龙家属告诉红星新闻,2019年9月28日,前述两名公职人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邯郸市检察院指定的魏县检察院办理。同日,魏县检察院决定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刘立案侦查。2019年9月29日,刘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决定对刘取保候审。
郭跃龙家属还透露,2019年10月3日,魏县检察院以郭某明涉嫌与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对其补充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明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决定对郭某明取保候审。
今年11月11日,红星新闻来到临猗县法院和县公安局,希望采访刘和郭某明,电话和短信都不接。刘说,此案由魏县检察院和魏县法院办理。目前魏县法院正在审理此案,他和郭某明都不方便接受采访。建议记者向魏县检察院和魏县法院了解情况。
据红星新闻从权威渠道获悉,2016年8月,犯罪嫌疑人刘在申请人郭伟国申请执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郭某明受申请人委托,要求刘将案件移交给郭某明,由被执行人郭跃龙办理。
2016年8月12日,刘因郭某明感情用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将郭跃龙移送郭某明。临猗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1日对郭跃龙刑事立案。
2017年3月22日,临漳县公安局将郭跃龙刑事拘留,3月24日,请求逮捕。3月31日,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7年4月1日,临猗县公安局决定对郭跃龙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释放郭跃龙之前,犯罪嫌疑人郭某明与刘勾结,逼迫郭跃龙还钱,并让刘利用职权对郭跃龙实施违法司法拘留。
据知情人透露,刘隐瞒了郭跃龙已被刑事立案的事实,上报院领导并获得批准,并以郭跃龙未申报财产为由,于15日决定对郭跃龙进行司法拘留。当日,郭跃龙从看守所释放后,郭某明未按规定将郭跃龙交付监视居住区公安机关执行,而是直接将郭跃龙交由刘指定的工作人员对郭跃龙进行司法拘留。
据红星新闻报道,司法羁押期间,郭跃龙家属给申请人3万元达成执行和解。2017年4月14日,临猗县人民法院将郭跃龙提前解除羁押,但到目前为止,郭跃龙已被非法拘禁14天。
综上,犯罪嫌疑人刘、郭某明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侵犯他人人身自由14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16日提起公诉,请求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今年11月12日,魏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此案由邯郸市检察院办理,目前已移送魏县人民法院审理,不方便透露案情细节。
今年11月11日,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威县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依法审理,届时会通知记者。
红星新闻记者魏星,河北邯郸人。
编辑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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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沧海桑田不负你
2022-03-14 21:01:59 回复
。请带个人来。” ▲临猗县公安局郭某明当时的身份是临猗县公安局国土资源治安中队负责人。根据他们的工作职责,他们应该负责土地的执法工作。郭跃龙被通缉,因为他的邻居请求帮助
不准撒娇
2022-03-14 23:17:21 回复
还钱。关某某给郭伟国写了一张19万元的欠条,找不到担保人,只好求助郭跃龙,郭跃龙也愿意为关某某担保。麻烦也从担保开始。2016年,郭跃龙接到临猗县法院刘的电话,称郭要求对其债务申请强制执行。“我很委屈!”郭跃龙说:“开庭的时候,我不知道,没人通知,也没
帅到你羞愧
2022-03-15 08:07:29 回复
一名网上逃犯。后来给临猗县公安局郭某明打电话:“网上追逃的郭跃龙被抓了。请带个人来。” ▲临猗县公安局郭某明当时的身份是临猗县公安局国土资源治安中队负责人。根据他们的工作职责,他们应该负责土地的执法工作。郭跃龙被通缉,因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2022-03-15 07:32:35 回复
明取保候审。今年11月11日,红星新闻来到临猗县法院和县公安局,希望采访刘和郭某明,电话和短信都不接。刘说,此案由魏县检察院和魏县法院办理。目前魏县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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