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7 | 评论:3
父亲意外倒车导致两岁儿子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
全文如下:
2020年8月,吴先生开着小巴从家里去上班。车辆启动时,他没有注意到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玩耍,不小心跑到了车辆旁的小吴身边。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死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局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先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吴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协商未果。吴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吴夫妇诉称,涉案车辆登记在吴先生妻子名下,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死亡赔偿金138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认为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属,吴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吴先生家门口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应该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范围。吴先生既是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吴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小吴母亲表示,保险公司将在保险范围内对吴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吴先生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作为诉讼请求人提起诉讼,诉讼主体资格。对于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小吴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责任,法院予以准许。
公司以小吴是司机家属为由拒绝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损害后果的主要过错在于吴先生对机动车的不当操作。吴先生夫妇在监护上的疏忽与该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确定机动车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
法官建议,驾驶机动车时,应十分注意车辆的启动、行驶、停车等各个环节,不可掉以轻心。本案中,加害人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但经鉴定,被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的特征,驾驶人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保险欺诈等道德和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微信公众号
本文标签: 如果有人故意自杀被大车撞死大车要赔偿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小屁孩儿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