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5 | 评论:2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所负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但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丈夫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妻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咨询:
一个朋友的丈夫死于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他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但他已经去世了。受害人起诉我朋友连带责任。如果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妻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志诚律师事务所邓律师解答:
受害人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夫妻共同债务。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债务,而非因家庭生活引发的债务,故配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既然已经死亡,侵权债务就由其继承人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
民法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一方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第1159条分割遗产时,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当清偿;但必要的继承应留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邓律师分析:
这部民法典颁布后,即使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也不会理所当然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了三个标准:一是共同意思表示标准;第二,家庭生活标准;第三,生活水平一起,生产经营一起。
一、共同含义标准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志表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这个标准的背后,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设定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只要债务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的约定。
第二,家庭生活所需的标准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标准后面的家庭代理权利支持。丈夫或妻子为日常生活而进行的借贷行为的本质是行使家庭代理权。表面的单方名称包含了代理的意思,行为的法律效力也应该约束被代理人。
三。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标准
在此规则下,即使丈夫或妻子以自己的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承担的债务,只要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该债务仍为夫妻共同债务。就共同生活而言,其范围大于家庭生活。比如老人赡养、房屋置换等大额支出,明显超过上述家庭日常生活额度。在确定是否可以共同生活时应遵循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假设一般理性第三方处于借款人配偶的位置时会认为这种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客户端查看)本文标签: 老公车祸去世了前期的儿女能分到赔偿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马丽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