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0 | 评论:3
某法律咨询公司自称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作,吸引客户“委托代理”。然而,当事人“立案”数月,毫无进展。经过调查,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都否认与该公司有任何关系。那么,已经支付的服务费还能收回吗?近日,该案由广州白云法院判决。
A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文件代理;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从事诉讼代理或刑事辩护业务)等。钟是本公司股东,无律师资格。
李等多名消费者因购买减肥产品引发纠纷,拟起诉减肥产品公司。在此期间,李某在网上看到钟某的宣传,称其与某律师事务所于律师有合作业务,有多年处理减肥产品相关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受害人获得满意退款的成功案例。
钟某告诉我们,他会促成双方调解,他会先立案,要求通知等。然而,过了两个月,李发现官司毫无进展,于是去律师事务所了解情况。一家律师事务所和余律师均否认与A公司和钟有任何关系。
李对A公司和钟的身份产生怀疑,双方产生矛盾。后李某以钟某欺诈、虚假承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服务合同,要求A公司、钟某退还服务费。
白云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李与A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甲公司、钟返还李服务费20293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指出,就合同而言,李希望委托某公司或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因为他认为A公司和钟与某律师事务所有长期合作关系,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纠纷。李合同的目的是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就合同内容而言,根据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代表李立案、应诉等行为属于诉讼代理的范畴。A公司、钟公司未向李明确说明其无民事诉讼代理资格,以及“包括但不限于”、“等”等模糊用语被用于合同约定的服务条款中,造成理解错误。A公司、钟公司声称与某律师事务所、于律师存在合作关系,但未能证明与某律师事务所、于律师存在何种关联,涉嫌虚假宣传。
甲公司、钟某利用李某等人法律知识薄弱,有意识地通过上述偷梁换柱、混淆视听、避重就轻的方法,使李某对甲公司、钟某及某律师事务所与余律师的关系,以及相关资质、服务内容产生混淆,从而误导李某与甲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即使提供了合同内容中约定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也不能避免合同的真实目的包括代理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明确三类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
A公司营业执照显示不允许从事诉讼代理或刑事辩护。据钟对外宣传,其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已有数年,职业特征明显。本案中,A公司和钟某代写起诉状并在网上立案、代为收取诉讼费的一系列行为明显具有诉讼代理的特征,合同中约定的代为辩护也属于诉讼代理的范畴。甲公司、钟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是涉案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原因。即使A公司想委托另一名律师代理诉讼,也需要李某同意,但A公司无法证明某律师事务所同意与A公司合作,现在李某基于A公司和钟某虚假宣传、资质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完全正当。
然后,李灿要求A公司返还服务费?本案中,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是A公司,A公司提前收取的费用明显超过了已经提供的服务成本。若A公司未能继续提供后续服务,多收的费用应返还李。A公司没有证明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李灿支付了适当的费用。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确定甲公司在扣除服务费用200元后,应将剩余的服务费20293元返还李。
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A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钟某为A公司股东,履行合同所涉及的款项均由钟某或该公司员工收取,未使用公司账户,故钟某未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李某要求钟某对A公司所涉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
法官提醒:想找律师,最好去正规的律师事务所
办案法官指出,在社会上,一些法律咨询公司“超范围经营”,扮演着“回避”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的角色,乱承诺、乱收费等现象屡见不鲜,不仅未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恶化了自身受害的群体,导致一些人对法律失去信任,必须进行有效的引导和规范,维护健康有序的局面。
建议市民如果要委托律师代理,还是去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还应查看律师执业证书,登录司法局网站进行核实;农民工等困难群体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文/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章程通讯员:云
图/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华都市编辑: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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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偷支挑花送给你
2022-03-14 12:54:51 回复
系,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纠纷。李合同的目的是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就合同内容而言,根据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代表李立案、应诉等行为属于诉讼代理的范畴。A公司、钟公司未向李明确说明其无民事诉讼代理资格,以及“包括但不限于”、“
小猪配王子
2022-03-14 14:39:08 回复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从事诉讼代理或刑事辩护业务)等。钟是本公司股东,无律师资格。李等多名消费者因购买减肥产品引发纠纷,拟起诉减肥产品公司。在此期间,李某在网上看到钟某的宣传,称其与某律师事务所于律师有合作业务,有多年处理减肥产品相关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受害人获得满意退款的成功案例。钟某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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