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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陈女士的儿子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局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货运公共区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看着两个完全不同的“审判长”名字,陈女士的家人表示无法理解。“庭审时,审判长是

陈女士的儿子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局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货运公共区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看着两个完全不同的“审判长”名字,陈女士的家人表示无法理解。“庭审时,审判长是寇天公,他是这样介绍自己的。但在我们收到的判决书中,最后签字的审判长变成了郑瑞涛。”陈女士认为,这是一起“审判的法官不判,判的法官不审”的案件,存在程序违规。当他们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时,二审法院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发回重审,而是驳回了上诉。

12月22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说,他是庭审的书记员,当天的审判长是郑瑞涛。"法官不会弄错他的名字。"

此外,北京市三中院一名工作人员也向潇湘晨报记者独家回复称,该案二审期间,她非常重视陈女士提出的这一情况,并进行了核实,确认一审审判长为郑瑞涛,并在庭审过程中也对其进行了告知。另一名法官的名字出现在笔录开头的原因是笔误。案卷移送到三中院时,已经更正并签字。


法院开庭一定会判有罪吗(庭审和判决书出现不同审判长?女子质疑朝阳法院程序涉嫌违法,回应:系书记员笔误)

△图来源网络图文无关

男子因100元罚款伪装失业走行政诉讼

12月22日,陈女士拿着两份显示不同“审判长”名字的材料,向潇湘晨报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经历。

2021年1月4日9时许,陈女士的儿子王先生与同事发生冲突。

一审判决书显示,2021年1月4日9时许,首都机场机场调度室大门外,王先生与同事周先生因工作原因发生言语冲突后发生肢体接触,货运及公共区域派出所到现场报案。在笔录中,王先生称他是中国国际航空空有限公司空中国保安支队学院大队的保安员。1月4日上午8点半左右,他到二楼调度室签到上班,请调度员周先生帮忙打印一份任务书,周先生态度恶劣地说“不用,不用”。王先生离开调度室,在门口叫了调度室的经理。

周先生陈述他是公司生产经营中心调度室的调度员。查询了王先生的信息后,发现他没有打印任务书的资格,就没有给他打印,并向他说明了原因。之后,王先生离开二楼调度室给领导打电话,并在楼道里大声对领导说脏话。还在调度室门口用手指骂他。他觉得生气了就用手推对方,然后就发生了其他肢体接触。

喇家领导陈述,王先生一开始很激动,骂周先生脏话。周先生走到门口询问,用手推了推他。同事将他们分开后,继续争吵但没有肢体冲突,随后领导来到现场做劝说工作。

当天,北京市第三医院为王先生出具了诊断证明,诊断为胸部外伤,经鉴定不构成轻伤。

此后,该案由周先生殴打他人案变更为王先生、周先生扰乱单位秩序案。作为事件的当事人,王先生被罚款100元。

王先生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首都机场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

此后,王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他认为没有客观证据证明自己是“大声说话,使用侮辱性语言”。周老师从头到尾辱骂殴打他,但他“不还手,不还口”,其行为不影响工作秩序。而且因为处罚决定,他已经被单位禁足,变相“失业”。

朝阳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王先生因打印作业书的问题与周先生发生纠纷,双方在调度室门口发生言语冲突和肢体接触。上述纠纷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其行为使其他工作人员离职对双方进行劝阻,客观上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此外,其他工作人员的陈述可以反映王先生有不适当的言语行为,现有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且货运区派出所根据原告的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作出对原告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属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无明显不当。

王先生与周先生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未能采取克制、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在工作场所发生言语争执和冲突。周先生虽推搡了王先生的胸部,但不构成殴打王先生的违法行为,实质上是双方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的情节,对周先生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影响对王先生违法事实的认定。驳回王先生的诉讼。

质疑法官和法院的法官不是同一个人

王先生的母亲陈女士告诉记者,收到一审败诉判决书后,他们发现审判长“变了个人”。


法院开庭一定会判有罪吗(庭审和判决书出现不同审判长?女子质疑朝阳法院程序涉嫌违法,回应:系书记员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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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那天,我儿子和两个律师都在现场。那天审判的审判长名字是寇天公,但判决书上的签名变成了郑瑞涛。”陈女士说,庭审当天,审判长介绍她的名字叫“寇天公”。那天,合议庭成员是一名审判长、两名人民陪审员和一名书记员。除了这四位,没有其他法官出庭。郑瑞涛法官全程没有出现。在签字的庭审笔录上,第一行审判长的名字也显示“寇天公”。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在陈女士提供的庭审笔录中,审判长的名字第一个是寇天功,但在宣布开庭后的文字记录中,有“审判长为我院法官郑瑞涛”的记载。


法院开庭一定会判有罪吗(庭审和判决书出现不同审判长?女子质疑朝阳法院程序涉嫌违法,回应:系书记员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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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细节,陈女士说,“庭审后我也看到了,只是当时没想通,没当回事。”

陈女士拿出几份律师邮寄材料的邮政物流信息单,显示材料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和2021年6月23日寄往口天宫行政法院,均早于2021年10月11日一审判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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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网上显示,寇天功和郑瑞涛都是朝阳区法院行政庭的员额法官。另外,从两人公布的照片来看,长相没有相似之处。

“我们在网上找到了郑瑞涛的照片,和我们在现场看到的人不一样。我们有些人连人都分不清吗?”陈女士说,他们特意在网上找到了寇天红的照片,确认与庭审中审判长的照片一致。此外,她还向律师证实,当天的审判法官是寇天公。

12月22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陈女士的一位代理律师,他也向记者证实了这一情况。

据陈女士称,基于这一情况,他们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寇天公法官当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郑瑞涛法官自始至终未到庭,王先生的所有材料均由寇天功签字。本案郑瑞涛下达判决,本案开庭后,变更法官(审判长)未予通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此外,陈女士还出示了新的证据。“在当时的视频监控里,我儿子一直没有动过手。他受伤了。一审结束后,我们通过执法记录仪的记录找到了关键证据。单位的员工和领导,包括班子成员,都认为这只是单位内部的小事,没必要报警。连单位都觉得是小事。为什么要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

然而,在北京三中院的二审判决中,陈女士的上诉再次被驳回。在三中院的这份判决书中,并没有回应陈女士提出的“审判的法官不作判决,作出判决的法官不审判”。

“我投诉后,三中院一工作人员回复说,法院笔录上有郑瑞涛的签名,庭审和判决是同一个人。”陈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回应。“审判应该有完整的录音。我们要求看当时的视频。”

回应:是笔误,经核实没有问题

12月22日,潇湘晨报记者拨通了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电话,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他恰好是王先生案件开庭时的书记员。“评委是郑瑞涛,人不会记错名字的。”

至于其他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会反馈给法院宣传部门,由宣传部门联系举报人。但截至记者发稿,朝阳区法院再无回应。

此外,北京三中院一名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证实,郑瑞涛是朝阳区法院一审的审判员。“我们办了这个案子,法院不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当事人提出(质疑)后,三中院在审理过程中高度重视,与一审法官取得联系核实案情。这个问题不存在。”他说,在王先生签字的庭审笔录中,合议庭告知审判长,郑瑞涛是审判长。当事人通过政法民生热线投诉后,三中院也就此事对当事人进行了逐一回复。

“可能是笔录开头写了寇天公的名字引起了当事人的误解。这可能是一审书记员的笔误,笔录模板可能写成寇天公。但后来案件上诉到三中院时,他们已经更正了笔误并签字,问题就解决了。据我们核实,中间没有问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的法官责任制是终身负责制,法官负责做出判决。“(如果)存在如此明显的错误,就无法做出持续的判断。”

潇湘晨报记者周玲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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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刑事案件开庭多赔钱就会少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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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无酒无欢

    无酒无欢

    2022-03-14 12:39:57    回复

    王先生一开始很激动,骂周先生脏话。周先生走到门口询问,用手推了推他。同事将他们分开后,继续争吵但没有肢体冲突,随后领导来到现场做劝说工作。当天,北京市第三医院为王先生出具了诊断证明,诊断为胸部外伤,经鉴定不构成轻伤。

  • 万里风

    万里风

    2022-03-14 14:03:40    回复

    生冲突。一审判决书显示,2021年1月4日9时许,首都机场机场调度室大门外,王先生与同事周先生因工作原因发生言语冲突后发生肢体接触,货运及公共区域派出所到现场报案。在笔录中,王先生称他是中国国际航空空有限公司

  • 归去来兮

    归去来兮

    2022-03-14 03:03:57    回复

    两个律师都在现场。那天审判的审判长名字是寇天公,但判决书上的签名变成了郑瑞涛。”陈女士说,庭审当天,审判长介绍她的名字叫“寇天公”。那天,合议庭成员是一名审判长、两名人民陪审员和一名书记员。除了这四位,没有其他法官出庭。郑瑞涛法官全程没有出现。

  • 元娇纪以

    元娇纪以

    2022-03-14 02:39:49    回复

    蛮好的

  • 裘言桂泽

    裘言桂泽

    2022-03-14 02:39:49    回复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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