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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何永平律师 案例简介王声因为相信所谓的“富商接班人”的虚构谎言而大量借款,被骗走500多万元。王声无钱偿还,选择“消失”,于是债权人将王声及其妻子张莉告上法庭。张莉有义务偿还吗?债务是夫妻

作者:何永平律师


诈骗罪配偶要承担还款责任吗(丈夫被“假富豪”骗了500多万崩溃 妻子要一起承担还款责任吗)

案例简介

王声因为相信所谓的“富商接班人”的虚构谎言而大量借款,被骗走500多万元。王声无钱偿还,选择“消失”,于是债权人将王声及其妻子张莉告上法庭。张莉有义务偿还吗?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原来,王声是一个商人,他因为生意上的关系结识了一个朋友。这位朋友告诉王声,他的父亲是一位百万富翁,死于一场交通事故,在海外留下了价值数亿美元的遗产。这位朋友声称,他在海外继承财产时必须缴纳遗产税,但他手头没有足够的钱。他希望王声能帮他借钱,并答应在继承他的财产后付给他一笔丰厚的报酬。

在接下来的一年半时间里,王声先后给了这位朋友500多万元,为此他向周围的朋友大量借款。让王声没想到的是,他的朋友最终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逮捕,并被法院判刑。

当王声在法庭上遇到他时,他意识到借给他的500万元已经被他挥霍掉了空,无法收回。因为他的这个朋友还不起钱,所以王声欠亲戚朋友的钱也还不起。当他负债累累时,王声选择了“消失”。债权人之一李海将王声的妻子张莉告上法庭,并在法庭上提供了王声被骗的刑事判决书和他与王声的银行转账记录。

[争议焦点]

李海称,该债务发生在王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连带债务。因此,王声的妻子张莉也应该承担这笔债务。

张莉辩称,李海与王声之间的借款关系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她对该借款一无所知。同时,她还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收入明细,证明自己的工作和收入一直稳定,王声的事业也不错,夫妻共同生活不需要借款。因此,即使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也应该是王声的个人债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李海与未正式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从李海提供的相关转账凭证及本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分析,可以认定李海与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

但本案所有涉案款项均直接从李海账户转入王声银行账户,并非由王声妻子张莉办理,且无证据证明张莉知晓该笔借款,故推断该笔借款不属于王声夫妻共同借款的约定。

此外,从张莉提供的工资收入情况分析,张莉并不存在因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大量借款的情况,她也并未从该笔借款中获得任何收入。

李海无法证明王声将这笔钱用于家庭生活。最后,法院认为,李海借给王声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债务。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驳回李海要求张莉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判决由王海单独承担还款义务。


在此,律师提醒:借款有风险,转账需谨慎。即使是亲戚朋友,借钱也要保留好证据。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最好请借款人夫妇签字确认。否则,一旦借款人消失,失去消息,损失很难挽回。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把握两大前提,即“是否借款”和“是否利益分享”,两者缺一不可。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如果一方在未告知配偶的情况下借款,且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要求债权人举证的难度较大。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债务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债务人所借的钱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本案中,妻子张莉证明自己有独立的经济实力,并能证明资金交换发生在很短的时间内,流向了第三人,明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妻子张莉的辩护理由自然被法院采纳。


延伸解读


如何正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由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双方共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可见,“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日常生活产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治病的债务。

1.个人债务是指配偶为满足个人需要而借入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婚前的债务,即婚前一方或双方所欠的债务。离婚一般还是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二)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废债务为目的的除外。所谓“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哪些债务应由个人承担进行协商后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但双方以逃废债务为目的的约定无效。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资助债务。这种债务应该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自行集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该由个人承担。

(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比如一方借钱给另一方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者为个人购买贵重的生活用品。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标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债务的原因和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因该债务取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另一方事后认可该债务的除外。

诈骗罪配偶要承担还款责任吗(丈夫被“假富豪”骗了500多万崩溃 妻子要一起承担还款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借款。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为前提。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或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债务。事实上,这仅限于日常家庭代理债务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家庭事务有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作出的有关财产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对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限定在日常家务代理范围内或“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本文标签: 诈骗罪判刑后无力还钱配偶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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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炮灰不想死

    炮灰不想死

    2022-03-14 13:49:27    回复

    担还款义务。在此,律师提醒:借款有风险,转账需谨慎。即使是亲戚朋友,借钱也要保留好证据。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最好请借款人夫妇签字确认。否则,一旦借款人消失,失去消息,损失很难挽回。如何认定

  • 未来天王

    未来天王

    2022-03-14 14:01:50    回复

    生活而借款。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为前提。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或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 夜深思公子

    夜深思公子

    2022-03-14 14:29:00    回复

    务和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由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双方共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所负的债

  • 惠筠馥睿

    惠筠馥睿

    2022-03-14 02:37:43    回复

    怎么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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