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1 | 评论:1
[裁判要点]
犯罪后退还的数额在认定诈骗数额时不能排除,只能作为是否可以减轻处罚的依据。
[基本情况]
2015年以来,被告人林仅将其生产的玩具以订单面值的95%折价销售给被告人,以换取现金。之后,伪造多家玩具公司的玩具订单,通过陈的摄影店卖给,换取现金。将与蔡交换的玩具订单交给受害人换取现金,再交给蔡获利。假玩具订单到期时,牟林通过伪造商品价值大于上一笔假订单的假订单,再次与陈某交换到期的假订单,陈某将与牟林交换的订单再次交换给被害人,两人分别从中套取现金。林多次以这种方式实施诈骗。2017年3月,陈某对林某财产生怀疑,向订单所属公司核实,发现订单均为伪造,于是要求林某财追回被骗钱款,林某财向陈某承认利用假玩具订单实施诈骗。因交换单据到期,被害人索要订单款,向林某追回骗取的订单款,林某无力偿还。让林继续伪造玩具订单,用新订单换取过期的旧玩具订单,继续上当受骗。2018年2月,他交代了利用假票据诈骗的情况。
[判断结果]
1.被告人林某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评估]
论本案两被告人诈骗数额的认定:
一、被骗本金数额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才不仅制造假票据实施诈骗,而且还非法占有诈骗所得。他是本案的主要实施者,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在明知林制作假票据实施诈骗后,仍将假票据给予被害人换取现金,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二。返还诈骗金额的时机以及诈骗金额的认定问题。确定具体诈骗金额时应扣除案发前已返还的诈骗金额。因此,犯罪后退赔的诈骗数额在认定诈骗数额时不能排除,只能作为能否从轻处罚的依据。
三。诈骗金额和利润。诈骗数额的认定是指行为人通过诈骗所获得的数额,而不是实际获利。
案号:(2019)粤05年底77号
本文标签: 诈骗犯骗的钱可以只退一小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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