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5 | 评论:3
致富要靠自己,自己偷东西会觉得不安
许律师带你重温大明十六朝
关于企业管理刑事犯罪的第006条
——职务侵占罪
大明小区
侵吞公司财产最终会被发现。上一层楼还不如努力工作争取工资!
# Xi安奔驰维权女司机被指职业#
谢谢大家的鼓励和支持。鉴于各种法律系列(如民政、律师事务所、企业管理等。)的【徐旭道来的戏曲史说法】预定在今日头条陆续发表,请喜欢的粉丝独立关注【徐旭道来的戏曲史说法】,其他亲友也可以在我的微信朋友圈找到已发表的各期散文。
公司的钱怎么越来越少了?前段时间刚收了个税。怎么只剩下这么少了?
啊,老板,我真的需要问你最喜欢的燕严松宗,听起来像很多钱。我们必须仔细检查。
许,你这是什么意思?如果你问我,我不直接负责。我不是唯一一个能满足这个税的人。任何时候都可以。
你要查,我无所谓。听老板的。老板怎么说我们是下属?听从命令就好。
这...我没说你们俩有什么问题。我告诉你吧。你们两个,去看看。任何经手这笔钱的人都有可能。不要放手。
老大,我失控很久了。我不知道从哪里开始。不然你看,这次我们就不查了,也查不出个所以然来。从现在开始,我们将制定上下的监管政策,并争取下次我们收到大量的钱。你觉得呢,老板?
这次钱少了,可我该怎么弥补呢?这.....对公司的营业额来说是个问题。
老板,别担心,我有主意了。不就是为了看看那边谁有问题吗?发现这段时间谁够宽裕就更可疑了。毕竟工资在那边,不可能平白无故变富。你不这样认为吗,严先生?前段时间听说樊氏大师收藏了一个价值连城的金丝帐,给了27个妃子一个珠宝发髻,够有钱的,跟爱情一样。
嘿,嘿,你怎么又在说我了?你在讨论你的。我赚钱的地方大。
别争了,那么,徐先生,努力工作,想办法弄清楚。给严先生,写一个绿色的字给我抱一个斋。
月亮不睡,我也不睡。我可以永远飞向月球。
1。1988年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现已失效)扩大了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认定为贪污罪主体并予以处理。这种分散的关于贪污罪主体的立法规定,不符合从严治官的立法精神,也不符合贪污罪对犯罪客体即“职务廉洁性”的要求。毕竟,并不是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处理、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都是公权力的合法主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营、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的财产保护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侵占这些非国有企业的财产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为了体现刑法保护社会、保障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权的功能,在完善贪污罪立法的同时,有必要在刑法中设立职务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
2。1997年3月
在上述背景下,全国人大修订的新刑法明确规定了罪
3。2021年3月
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XI) 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进一步实现了罪刑相适应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走私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应予立案追诉。
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
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公司、企业等单位已经占有、管理的货币,还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但不占有的财产,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拥有的债权。就财产形态而言,犯罪客体包括有形和无形的客体,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
所谓利用职务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和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以及与本人职务相关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的职务或者地位,或者通过其他人员利用本人的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虽然本人不直接利用本人的职务或者地位。
※
本公司的财产是指本公司合法拥有的一切财产,包括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或不以自己的名义拥有的一切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其具体形式可以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有,是指利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单位的财产变为私有财产,包括将单位合法持有的财产据为己有的处分、使用和收缴行为,即化为所有,如冒领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将居住的单位房屋登记为自己所有;或者在保管中藏东西,谎称被盗、丢失、损坏等。,并包括利用职务之便诈骗、盗窃、贪污、私分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先持有后据为己有,还是不先持有后挪用、盗窃、骗取后据为己有,只要非法占有的故意实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可以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行为一旦开始,即处于持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占有结果的延续,而不是本罪的侵占行为的延续。占领的完成应被视为已经完成。至于未遂,要看侵占罪是否完成。如果没有完成,就当是一次尝试。如果会计故意不记录某笔款项,但在结账前被发现,则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犯罪数额的确定
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以及《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犯罪中的“数额较大”和“数额较大”。第一条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00多万是一笔巨款。此外,由于上述司法解释是在刑法第11次修正案之前公布的,并未涉及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因此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仍需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尹、方职务侵占案
1。基本事实
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尹某、方某事先预谋,由方某冒充他人身份通过顺丰快递公司邮寄其家中受损的镀金玫瑰,并在收货时以货物受损为由要求赔偿。被告人尹某具体办理理赔事宜,以纯金价格支付镀金工艺品,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800元。2012年4月3日,被告人尹某、方某事先预谋,由方某冒充他人通过顺丰快递公司邮寄其故意损坏的低价工艺品水烟袋,并在收货时以物品损坏为由要求赔偿。被告人尹某具体办理理赔事宜,冒用其他发票骗取理赔款4720元。2012年5月6日,被告人尹某、方某事先预谋,由方某冒充他人身份,通过顺丰快递公司邮寄其故意损坏的低价工艺品砚台,并以收货时物品损坏为由要求赔偿。被告人尹某具体办理理赔事宜,以虚假发票骗取理赔款4919元。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尹某、方某事先预谋,由方某冒充他人身份通过顺丰快递公司邮寄其故意损坏的低价工艺品镶嵌扇贝版画,并在收货时以物品损坏为由要求赔偿。被告人尹某具体办理理赔事宜,以虚假发票骗取理赔款3元,600元。经顺丰速运举报,两被告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两被告及家属共计退还顺丰速运公司人民币41587元。
2。判断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方某合谋利用尹某在顺丰速运的职务便利,为自己骗取尹某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具有共同之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方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性质准确,被我院采纳。辩护人指出,被告人尹某、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退缴全部赃款,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方犯罪被判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本案情况,考虑到二被告人尚有幼女有待抚养,且其居住的社区已出具评估意见,对二被告人予以缓刑。为保护公司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方某犯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审] (2013)古刑二初字第77号(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历史知识:
1.朱厚熜(1507 ~ 1567),朱见深之孙,朱祐樘之侄,兴宪王朱世元之子,朱厚照之堂兄,明朝第11任皇帝明宪宗,年号嘉靖,是明朝在位时间最长的皇帝,在位45年。早年开创了嘉靖中兴(新政)的局面,一生给自己三个头衔,分别是袁菲镇军、忠孝、万寿帝君。
2.徐阶(1503 ~ 1583),字子升,号少胡,号存斋。松江华亭县人。明代中期的名臣,嘉靖末期至隆庆初年的内阁侍郎。
03.严嵩(1480 ~ 1566),本名钟,是揭西人,江西省袁州府宜人。明朝的政治家和达官贵人,擅长国事近15年。
4.严世蕃(1513 ~ 1565),字德秋,号东楼,别号青儿,江西袁州人。明朝大臣、嘉靖朝首辅严嵩之子,据说狡诈,善辩,通晓时事,熟读国学典籍,能揣摩意思。因此,他被誉为嘉靖王朝第一才子,小宰相,小老内阁。
5.青瓷,又称青瓷、青章,是道教斋戒时祭天的祭品。一般是情侣,用红颜料写在绿纸上。要求形式工整,用词华丽。这种风格起源于唐朝。明朝嘉靖年间,因为嘉靖爱绿字,所以善于写绿字的人都可以重用。
本文标签: 职务侵占罪从犯没拿钱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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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星星沉睡了
2022-03-14 13:0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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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崽崽儿
2022-03-14 12:4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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