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正文
简介: “借”而“骗”的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作者江西信丰县人民法院吴云基本事实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信丰检察院)诉讼请求:被害人朱某玲、王某峰在信丰县嘉定镇姜妍路开了一家东北饺子馆,并邀请

“借”而“骗”的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作者

江西信丰县人民法院吴云

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信丰检察院)诉讼请求:

被害人朱某玲、王某峰在信丰县嘉定镇姜妍路开了一家东北饺子馆,并邀请丁某志参与合作经营。其间,丁某志之子、被告人李留在店内。2017年7月初至9月14日,李为继续借款,谎称自己在黑龙江省伊春市老家从事拆迁、销售木材,编造投资费用不足或运材车被扣等理由,在问题解决前无法还款。并承诺卖木材后立即还钱,将赚的钱借给王某峰使用。经查,李某以此方式多次向朱某玲、王某峰借款79000元用于消费、还债、赌博等,挥霍一空。2017年9月20日,李某因无力偿还借款逃跑,被王某峰举报,当天下午在深圳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控制。

据此,新丰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的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其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李辩称: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也认罪。钱是我借的,我现在就想尽快把钱还给被害人,得到他们的谅解。我不清楚这样的行为会构成诈骗罪,也没有说不想还被害人的钱。离开信丰不是有预谋的出走,现在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后卫周铭华辩解:

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出走的原因是因为无法及时还款,受到被害人的威胁,慌乱出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非常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款项,并取得了谅解,又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予以处罚,并适用缓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丰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7年10月30日,被害人王某峰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母子的行为予以谅解。但该谅解书涉及被告人李的母亲与被害人之间的相关金钱往来,没有被害人朱某玲的签名。

判断结果

2018年4月19日,信法院作出(2018)第0722号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被告人李的刑期为2017年9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2.判令被告人李继续支付被害人朱某玲、王某凤人民币7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李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8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07刑终字第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老家拆迁卖木材需要用钱为由,向被害人朱某玲、王某峰借款,借款的实际目的是用于网络赌博、偿还信用卡透支款等。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网络赌博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会导致被害人的借款无法收回,无法实现借钱给被告人的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李捏造事实。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王某峰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诈骗数额达到79000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判处其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被告人李请求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减轻处罚,宣告缓刑。因缺乏法律情节和法律、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评估

本案是典型的“借”却“骗”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利用其母亲与被害人合伙做生意,黑龙江省伊春市与江西省新丰县距离较远,被害人难以查明真相。他编造了自己借钱卖木材为家乡拆迁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客观上实施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将犯罪所得用于偿还信用卡透支款、网络赌博等。,导致被害人达到了借钱的目的空,钱无法追回。应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诈骗罪。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诈骗和诈骗案件开始增多。在司法实践中,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冲突时有发生。下面,结合案例,将“借”“骗”类诈骗犯罪与民事诈骗区分开来,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借”、“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诈”和“诈”是两个意思相近的中文词。在大多数人的认知里,应该是不分彼此,互相替代的。但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细化和完善,这两个概念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

“诈骗”一般被纳入刑法范畴,体现在诈骗罪中,而“诈骗”一词则倾向于民法范畴,体现在民事诈骗中。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欺诈和民事欺诈都具有一定的欺骗性,都损害了市场经济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客观上使对方的财产遭受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罪在外观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的界限模糊,给司法人员带来许多困难和困扰。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的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诱导对方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进而使对方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

刑事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一是主观方面,意向形式中有直接的意向形式;在故意内容上,都包括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欺诈行为,意图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使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其次,客观上,行为人都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第三,从对象上看,欺诈和民事欺诈都发生在经济交往过程中,都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区别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关键区别在于双方行为发生后是否获得了一定的民事利益。

民事欺诈是通过双方的履行间接获取非法利益,双方仍有民事利益;刑事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客观上可以造成他人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根本没有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只是想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对对方没有民事利益。

1.他们有不同的行为动机。

如前所述,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虽然在主观目的上有相似之处,但主观动机却完全不同。民事欺诈是指行为人采用夸大事实或者捏造部分事实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以谋取一定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是“赚便宜”,其行为不一定体现主动。刑事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换言之就是“骗钱”。行为人不打算支付任何对价或支付极少的对价取得对方的财物,其行为是积极主动的,主观方面一般是直接故意。行为动机的不同是两者最重要、最本质的区别。

2.两者的延伸范围不同。

民事欺诈是通过欺诈手段诱使对方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并通过双方履行民事行为间接获取非法利益(或建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刑事诈骗是通过欺骗手段直接取得他人财物。民事欺诈的外延要大得多。民事权利义务中的一切不诚信行为都可以归为民事欺诈。从语义上讲,前者强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后者侧重于行为的动机和结果。

3.他们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上是不同的。

民事行为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双方根据公序良俗和法律规范,尽可能遵守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在民事欺诈中,即使一方夸大或隐瞒事实,其主要行为仍是履行民事约定,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仍具有一定的对称性。但是,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的目的是直接取得对方的财物,而不付出任何代价或者只付出很少的代价,所以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称的。

4.他们侵犯的对象和客体是不一样的。

民事欺诈侵权的客体涵盖所有民事秩序,侵权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权、债权或人身权。犯罪诈骗罪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的秩序,犯罪客体只能是物权,且仅限于可量化的一般物权,不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权。前者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后者属于公法的调整范畴。

5.两者对“非法占有”的理解不同。

所有权有四种功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民事欺诈也可以实现非法占有,这是所有权权能意义上的“占有”;犯罪诈骗在于取得或者控制财物本身,而不仅仅是形成权力意义上的“占有”。因此,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表述应理解为“取得”或“据为己有”,而不是简单地理解为所有权上的一项或几项权力。刑法中的“占有”和民法中的“占有”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

(二)司法实践中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五点

如前所述,民事诈骗与刑事诈骗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不同,因此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认定刑事诈骗的关键。在非典型诈骗中,几乎没有行为人会主动承认自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办案人员应当依靠充分的客观证据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根据主观感知是主观的客观反映这一基本原理,判断行为人精神状态的依据只能是他的活动和其他相关情况,因为人的活动是受他的主观心理支配的,活动的性质是由他的主观心理决定的;人的活动是人的主观思想的外向性和客观化,所以反映了人的思想。因此,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时,必须以其活动为依据,综合所有事实,充分论证,排除其他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文和2001年1月21日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为我们提供了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的基本方法。

首先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s2/】履行民事义务能力是指行为人依照法律或者约定正确、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却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他人设定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骗取他人财物,则涉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考察演员的表演。结合行为人在案发前后是否积极履行合同并积极挽回损失,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后没有为履行合同创造必要的条件,在案发期间没有积极有效地履行合同,没有尽到事后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和挽回损失,就会倾向于认定其具有欺诈故意。现实中,中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以业绩假象掩盖诈骗事实,需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而实施虚假的“积极”行为掩盖其犯罪行为。

第三,调查财产处置情况。不同的主观想法必然导致行为人对财产的不同处置。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会对民事行为带来的财物采取谨慎的态度。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想骗取财物而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图,其常见的处理财物的方式有:隐蔽转移、个人挥霍(如高消费、赌博等。),还债,犯罪活动,投机行业等等。财产的处理要综合考虑。个别情况下,行为人会将一部分财产用于准备履行合同,一部分财产用于挥霍。此时应综合考虑挥霍财产的数额、比例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四、追究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是指不履行民事义务的真实原因和造成损失的真实原因。一般来说,被害人举报诈骗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不履行相关民事义务,但不履行不一定代表不想履行。在实践中,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不能履行和不(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也有行为人因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原因)和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对于后两者,必须特别注意,因为后两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行为人的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要注意分析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这些原因在阻碍合同履行中的作用,行为人是否掩饰、隐瞒或者放任,或者积极挽回损失、防止损失扩大,都关系到其主观动机的认定。

诈骗罪拿了我的谅解书就可以了吗(速看!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五大要点(内含详细解读及案例分析))

第五,考察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之一。行为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后,既不及时通知对方,也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而是表现出一种没有理由或者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不赔偿返还对方财物或者躲避对方,甚至携款潜逃。主观上涉嫌非法占有。

以上推定规则需要整合全案,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做出准确的判断。不能简单地用一个或几个因素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司法实践中几个疑难问题的分析

(1)动机转化型诈骗罪的认定

民事诈骗和刑事诈骗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在一定情况下会相互转化,即行为人起初并没有故意非法占有财物,但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逃避债务履行,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能由刑事诈骗转变为民事诈骗,即行为人最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后来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放弃犯罪,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他积极履行了义务,取得了一定的结果,就不应该认定为诈骗。这种情况要根据整个案件和社会效果来认定和评价。

有一个转化型欺诈的案例要特别注意,就是断链行为的认定。比如某公司投资开发一个项目,陆续借了很多钱,前期市场看好。但由于政府限制这类项目的政策,项目停止了,资产也被查封抵押。在没有任何有效资产和项目重启可能的情况下,当事人在明知未来不可能偿还的情况下,继续大量借款,应认定为欺诈行为。投资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也有很多这样的情况。认定此类案件的方法应注意两点:一是根据一般推定规则,排除行为人有预期收入;第二,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必须确定一个时间节点,即以行为人产生零净资产的时间作为计算犯罪数额的时间起点(此类案件一般需要资产评估报告)。比如,某房地产企业在银行贷款无法续贷的情况下,以已出售给他人的房屋为抵押,向社会大量借高利贷。不可否认,其最初的动机是为了解决企业的营运资金,但随着贷款高利贷金额的增加和高额利息的产生,资产评估显示企业从某个时点开始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本案中,如果行为人继续以同样的方式向社会大量借款,其主观故意是让最终的还款结果发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刑事诈骗。

(二)民间借贷诈骗罪的认定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十分突出,相当一部分案件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必须注意的是,凡是具有欺诈性质、隐瞒相关事实、无力偿还贷款的行为,都不能简单认定为欺诈。此类案件的认定应结合当时的经济状况、社会伦理、情感因素等综合判断,不能机械适用推定的一般规则。

“拆东墙补西墙”是借款纠纷中常见的现象,即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物后,不履行义务,被对方强制追回,并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财物,以弥补之前的欠款,然后以同样的手段循环补缺,事实上形成了一直非法占有他人一定数额财物的状态。这种情况,表面上看起来是在履行民事约定,实质上是行为人事后被迫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本案中,如果循环借款达到三次以上,再结合对个人资产和预期收益的考察,如果个人资产为负资产且无预期收益,则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一房多卖或者多交房都是普遍现象。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解决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有真实的经营项目或可靠的预期收入,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归还款项,则不宜认定为犯罪诈骗罪。但如果行为人将同一房屋同时出售或抵押给大量第三人,所得款项未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于风险巨大的项目,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并放任不偿还。

标签

诈骗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也给社会信用机制带来潜在危害,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除了考虑直接证据外,还要依据诸多客观现象,秉承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审慎适用刑事推定方法来确定其主观思想,做到罪与非罪的区分,做到公道正派,既打击犯罪,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公平秩序和善良风俗,又不牺牲人权。


诈骗罪拿了我的谅解书就可以了吗(速看!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五大要点(内含详细解读及案例分析))


诈骗罪拿了我的谅解书就可以了吗(速看!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五大要点(内含详细解读及案例分析))

●五大对策,法官教你如何打击诈骗诈骗!

●为什么被骗的钱很难追回?公安统一回复!

●48种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赶紧收藏起来!

●公安部刑侦局:请转发此防骗秘籍!

声明:本文来自“刑法专家”,转载自“我身边的刑法”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在此致谢!

编辑:刘玉行

排版:何

审计:常陆


诈骗罪拿了我的谅解书就可以了吗(速看!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五大要点(内含详细解读及案例分析))

本文标签: 签了诈骗谅解书还还钱吗在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刘光宇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我請客你買單

    我請客你買單

    2022-03-14 09:23:14    回复

    此类案件的认定应结合当时的经济状况、社会伦理、情感因素等综合判断,不能机械适用推定的一般规则。“拆东墙补西墙”是借款纠纷中常见的现象,即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物后,不履行义务,

  • 智商不在服务区

    智商不在服务区

    2022-03-14 06:28:13    回复

    采纳。辩护人、被告人李请求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减轻处罚,宣告缓刑。因缺乏法律情节和法律、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案例评估本案是典型的“借”却“骗”的犯罪行为。被

  • 雪鸢

    雪鸢

    2022-03-14 10:27:58    回复

    ,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款项,并取得了谅解,又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予以处罚,并适用缓刑。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丰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7年10月30日,被害人王

  • 见仁见智

    见仁见智

    2022-03-14 09:16:26    回复

    这两个概念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诈骗”一般被纳入刑法范畴,体现在诈骗罪中,而“诈骗”一词则倾向于民法范畴,体现在民事诈骗中。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欺诈和民事欺诈都具有一定的欺骗性,都损害了市场经济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客观上使对方的财产遭受损失。在司法

  • 谢宜艳思

    谢宜艳思

    2022-03-14 02:26:13    回复

    可以的

  • 长孙思锦荔

    长孙思锦荔

    2022-03-14 02:26:13    回复

    这人也真是

  • 田信华咏

    田信华咏

    2022-03-14 02:26:13    回复

    我也生气了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