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94 | 评论:1
张毅: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黑恶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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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解救期”是我们刑事辩护中常说的一句话,指的是从公安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这段时间的辩护,一般这个时候是最容易取保候审的时候。一般犯罪14天,重大团伙等犯罪最长可达37天。
我们律师最近接了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子,在接受委托后5天内成功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为以后争取好的结果打下了基础。虽然这类案件的结果一般都比较轻,但是法庭上还是有很多定罪量刑的案例。很多案件可能是因为缺乏一些技能,不熟悉刑事程序,导致了不好的结果。所以我就把这个案例的初步分析和处理过程简单写出来,供同行指导和有需要的家庭参考。
有同事说他朋友的朋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他已经被抓了好几天了。他的家人现在想咨询律师。他是一个民商人。知道我之前办过两个案子,他让我帮他。
2021年3月24日,不是被抓人员的家属,而是家属同样熟悉的同事李先生。根据与同事的沟通,经过梳理,有以下信息:
1.当事人徐是某装饰工程的项目经理。一个工人掉进电梯井死了。此案发生在全国“两会”后几天,故许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2.徐于3月18日被拘留。期间,装修公司老板刘先生告诉家属,雇主、总承包商、分包商都在和安监部门、死者家属协商。经过交涉,许过几天就会被释放,所以家属们一直在等着。
3.家属想请律师介入此案,但刘先生告诉家属,公司有律师,问了他们的意见,说现在不是律师介入的时候,到时候会介入。因为已经七天了,家属想找律师咨询一下。
我听了之后也勉强帮忙分析如下:
1.根据案情,我认为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在生产经营中,二是违反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即使李先生是一个懂工程的人,他也会认为只要自己负责的工程区域发生事故,就要承担责任,这是犯罪。经过分析,我告诉他,该案有以下几点疑点:第一,死者当时在操作过程中是否有疑点;二是暂时无法说分包单位或徐违反了哪些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明确电梯区域的安全由谁负责,有安全责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第四,具体是谁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死区是两个单位重叠的施工范围,需要详细界定各方义务;第六,不要混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以上分析和我之前办理的案件,如果李律师所说属实,这个案件即使徐有行政责任也未必构成犯罪。
2.鉴于各单位正在与安监部门和死者家属协商,过几天将许释放。目前还不是律师介入的说法。我直接告诉他不要被卖了还在给别人数钱。第一,一定要注意和死者家属的协商,办案机关特别注意这一点,否则非常不利;第二,从程序上来说,这个事故只抓到了某一个人,最长的刑事拘留是七天。第七天,公安机关要么放人,要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要放人,最晚下班前是拘留的最后一天。而且过了下班时间,估计已经提请批准逮捕了。一旦被抓,很难想象几天后人会出来。三是安监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负责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调查,分别负责。为什么谈判方向不对就要放人?刘先生说,雇主和总承包商一直在和安监部门沟通,很快就会放人。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报告虽然是公安机关办案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定罪的唯一证据,只是定罪的证据之一。而且人也是公安机关拘留的。就算我们跟安监部门谈得再好,跟公安机关办案放人有多大关系?第四,即使把人放了,案子还会继续,以后可能还是罪犯。第五,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和总包单位向死者家属支付的赔偿金不是认定徐是否犯罪的依据。
3.从刑事案件处理规律的角度,告诉我们在这个时期有哪些办法可以阻止刑事案件的进行:
(1)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我认为徐可能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因为毕竟是发生在两会结束后不久的死亡事故,为了安抚死者家属,前期刑事立案、抓人也是常规操作。这时候公安机关可能还没有认定其构成犯罪,所以如果律师在被抓后几天内反复向办案机关提出案件存在的问题和法律意见,公安机关可能会自行撤诉,但是非常困难,已经错过了,但是,
(2)公安机关调查7天不放人,很大程度上说明有不利于徐的证据供警方确认徐的犯罪。徐被抓后,没有专业律师告知其诉讼权利和案情分析。不利证据很可能是徐自己的供述和其他人的证言,需要专业律师及时介入,了解清楚,尽快固定有利于徐的证据。
(3)即使公安机关认为自己已经犯罪,在报请检察院批准时,也可以说服检察官决定不逮捕,这对以后办案有重要意义。由于批捕起诉一体化改革,批准逮捕的检察官就是以后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如果不批准就能拿下批捕,很大概率检察官也认为此案存疑。无论是劝公安机关撤诉,还是以后检察机关不起诉,都是一个风向标。重要的是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就无条件放人(取保候审),但我们也可以这么说,即使放人(取保候审),案件还没有结束,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觉得有拘留的必要,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也就是不要以为人出来就没事了,简单地说“案件继续,人可以继续逮捕”。
(4)即使批准逮捕,案件仍在公安机关手中。一般要等安监部门的事故报告。此时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程序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提出辩护意见。只要有一方采纳了,就撤案,然后真正的结案。
以上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防卫方式,大部分案件基本都是常见的。3月25日下午5点一家人来到律所。我在这里和家人详细分析了案情,他们决定委托。同时,她向徐的妻子了解了家里的情况。她一开口就一直哭。她哭着说,家里老人因为儿子被抓,每天不思茶饭。大一点的孩子大概知道了,他一连几天保持沉默。小儿子3岁多了。每天,他都问父亲去了哪里。
在接受委托的第一天(3月26日),我就立即联系检察院,询问案件什么时候到检察院,以及负责检察官的联系方式。被告知23号送达,24号受理,同时告知了负责检察官的联系方式。立即电话联系检察官,被其助手告知承办人只是在讯问徐,故留下其联系方式;11点多,承办人打来电话,向他说明了许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原因。同时,他也简要陈述了自己对此案的法律意见。承办人也说了她对案件的意见,并表示希望我能提交一份我刚才对她说的意见的书面复印件。(这里有两个技巧:第一,主动要求你提交书面意见的检察官,大多认为你说的有道理,如果你说的不合理,大多不会让你提交书面意见;第二,这个时候不需要和检察官争论是否有罪(绝对无罪)。重点在于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是否需要逮捕和拘留。)下午一方面联系公安局了解谈判进展;另一方面,我联系看守所预约见面,被告知周末不能见面,但周一已经预约满了。晚上徐的老婆打电话哭了,听老板刘先生说徐出不去了,要判刑了,没办法,只好电话重复了一遍上面的分析。
第二天(3月27日),一份写给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天(3月28日),重新整理校对不批准再次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与此同时,我接到看守所的电话,说周二可以安排见面。
第四天(3月29日),向检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同时在此口头声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当被问及这种情况是否需要逮捕检察官时,检察官回答:即使不逮捕也要走审批程序,这是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当时觉得大概率是采纳意见,不批捕。下午一点多,休息期间,徐的老婆又打来电话,哭着说公司告诉她,徐被抓了。当时我一生气就直接批评她。我已经和负责逮捕的检察官直接联系过了。我确信这是第一手资料。这些都是道听途说和胡乱猜测。不要整天用这些事情来烦我!
第五天(3月30日),上午,联系检察官,询问是否作出决定。回复流程还没完,公安局下午会通知你。这个信息更清晰。如果你逮捕了警察,你不会通知我的律师。只有不抓,警察才会通知律师,让律师通知家属来接人。
终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最后一天,我在去机场的路上接到警察的电话,让我18点在看守所门口接人。下一步就是努力说服检察官不起诉!
(以上是张毅律师对案件的研究和分享,希望能为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同行的批评和建议。)
作者:张毅律师
编辑:俊博助理
本文标签: 刑拘45天不放人是等吃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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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半夜清风
2022-03-14 02:48:12 回复
询问案件什么时候到检察院,以及负责检察官的联系方式。被告知23号送达,24号受理,同时告知了负责检察官的联系方式。立即电话联系检察官,被其助手告知承办人只是在讯问徐,故留下其联系方式;11点多,承办人打来电话,向他说明了许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原因
大众老公
2022-03-14 06:53:41 回复
想请律师介入此案,但刘先生告诉家属,公司有律师,问了他们的意见,说现在不是律师介入的时候,到时候会介入。因为已经七天了,家属想找律师咨询一下。我听了之后也勉强帮忙分析如下:1.根据案情,我认为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在生产经营中,二是违反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即使
渣爷
2022-03-14 09:53:31 回复
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即使李先生是一个懂工程的人,他也会认为只要自己负责的工程区域发生事故,就要承担责任,这是犯罪。经过分析,我告诉他,该案有以下几点疑点:第一,死者当时在操作过程中是否有疑点;二是暂时无法说
穿越火线
2022-03-14 04:50:29 回复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徐于3月18日被拘留。期间,装修公司老板刘先生告诉家属,雇主、总承包商、分包商都在和安监部门、死者家属协商。经过交涉,许过几天就会被释放,所以家属们一直在等着。
抱熊掌
2022-03-14 13:57:25 回复
时我一生气就直接批评她。我已经和负责逮捕的检察官直接联系过了。我确信这是第一手资料。这些都是道听途说和胡乱猜测。不要整天用这些事情来烦我!第五天(3月30日),上午,联系检察官,询问是否作出决定。回复流程还没完,公安局下午会通知你。这个信息更清晰。如果你逮捕了警察,你不会通知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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