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0 | 评论:1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16日10时许,赵某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在密云区某镇某路段某货运快递物流公司有货车超载,想让交警处理。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报后,122报警台指派民警联系赵某。时隔一天,赵继续向该公司运输负责人李等人索要1万元,用于威胁举报该物流公司存在扬尘和超载现象。李等人因怕赵某继续举报影响行动,在赵某的要求下,将钱由王某交给赵某。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赵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退给被害人李等人。赵以没有拿到钱为由上诉,构成敲诈勒索未遂。
法院裁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上诉人赵某提出的犯罪未遂的上诉理由,与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赵某通过他人转送,向被害人李某等人索要钱款,使李某等人产生恐惧心理,将钱款1万元交付给赵某指定的收款人王某,王某最终将钱款交付给赵某,故上诉。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赵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
举报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在促进公民参与事务、提高法律意识、稳定社会秩序、预防犯罪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本案中,赵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车辆超载,有利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本应予以鼓励和提倡。但在车辆已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赵以非法索取财物为目的,威胁继续举报,不仅违背了赋予公民举报权的初衷,也侵犯了李等人的财产权。
此外,敲诈勒索罪对威胁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的威胁,不要求威胁的实现为非法。于是,赵得知对方有违法行为,便威胁要举报。即使举报本身是合法的,但如果他以此为要挟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他就行使了超出必要限度的举报权,应当承担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中,赵发现对方有违法行为,认为自己可以乘虚而入,抓住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利用法律赋予的报案权,满足自己对金钱的贪欲。赵心存侥幸,认为被害人怕影响生意,会愿意破财消灾,其行为不会暴露。他可以通过从他人手中获得财产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被害人李某因自己的违法行为,不得不纵容对方的肆意行为,满足对方的无理要求。赵的恶劣行径,利欲熏心,知法犯法,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李这种“花小钱解决大麻烦”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和隐患,反而给自身利益造成了更大的损失,甚至助长了不良作风。
在此,我想提醒大家,要珍惜自己的权利,遏制贪欲,量力而行。是法律赋予公民实现利益的权力,是不可侵犯的行动自由,而不是实现非法目的、满足贪婪欲望的工具。合法权利不得滥用。请牢记合法使用权,更好地培育法制氛围,促进社会公正。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棘手的问题,或者想咨询或解决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您来到绿豆圈法律服务平台,这里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声明:文章来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秦佳泽,刑事审判第二庭俞晓航民二庭。编辑:办公厅。图片来自网络,被侵删。本平台对所有原创和转载文章持中立态度。文章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联系原作者。如有侵权或出处标注错误,请通知我们删除。)
本文标签: 不给钱就报警算敲诈勒索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体坛扒客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亲热
2022-03-14 12:24:27 回复
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举报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在促进公民参与事务、提高法律意识、稳定社会秩序、预防犯罪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卖萌小王子
2022-03-14 03:15:05 回复
出必要限度的举报权,应当承担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本案中,赵发现对方有违法行为,认为自己可以乘虚而入,抓住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利用法律赋予的报案权,满足自己对金钱的贪欲。赵心存侥幸,认为被害人怕影响生意,会愿意破财消灾,其行为不会暴露。他可以通过从他人手中获得财产来逃避法律的
贪图美色
2022-03-14 05:11:37 回复
理由,与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赵某通过他人转送,向被害人李某等人索要钱款,使李某等人产生恐惧心理,将钱款1万元交付给赵某指定的收款人王某
夜深思公子
2022-03-14 11:52:40 回复
,会愿意破财消灾,其行为不会暴露。他可以通过从他人手中获得财产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被害人李某因自己的违法行为,不得不纵容对方的肆意行为,满足对方的无理要求。赵的恶劣行径,利欲熏
少男西行纪
2022-03-14 12:12:56 回复
果您在生活中遇到棘手的问题,或者想咨询或解决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您来到绿豆圈法律服务平台,这里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声明:文章来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秦佳泽,刑事审判第二庭俞晓航民二庭。编辑:办公厅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