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7 | 评论:2
不要伸手,一伸手就会被抓住。富源一女子,一时贪念,利用单位收费员的职务之便,想方设法欺骗上级,蛊惑下级,将公款装进私人腰包,却不知法网恢恢。她最终会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失去信任、工作和自由。
事实
挪用公款后向纪委自首
2017年3月10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富源县某单位收费员张某利用工作之便,故意采用实际现金支付为刷卡支付的错误操作方式收取费用,非法占有其错误操作所得现金共计209556.79元。
2019年7月9日,张某到富源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投案自首,并于2019年7月5日将涉案款物202590.1元退还其所在单位,2019年12月9日向富源县纪委退还4937.73元,2020年2月19日向富源县纪委退还2028.96元,全部退还。
判断
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两次缓刑,三次缓刑
富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退还的违法犯罪所得209556.79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提醒
用好人员,用好制度,用好监督,用好惩罚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强调,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职工。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法官建议,为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发生,广大公司、企业应未雨绸缪,完善财务控制机制,强化企业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其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引导其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发生。
本报记者甘施恩
本文标签: 职务侵占判刑后钱还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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